总体城市设计的目录
主题论文
004 总体城市设计概念探讨\田宝江
009 对当前总体城市设计实践与研究的探讨\陈治军 黄皓婷 高怡俊
012 总体城市设计之魂——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体系\吴伟 陶石
专题案例
总体城市设计
014 湿地之都,晶彩盐城——盐城市总体城市设计简介\陈超
021 从经验判断走向定量分析——总体城市设计方法探索\杨一帆 邓东 肖礼军 伍敏
026 总体城市设计的瑞安实践\陈振羽 孙 雯 张 播 孙 彤
032 特色凸显,重点把握——德阳总体城市设计实践解析\鞠德东
038 海上云天,浪漫珠海——珠海市中心城区整体城市设计\张 威 林静远
044 总体城市设计中城市特色提取与旅游策划——云南芒市总体城市设计实践回顾\张璐璐
048 幸福江阴视角下的整体风貌构建——浅谈《江阴城市特色研究及整体风貌规划》的编制创新\肖磊 唐曦文
052 党河明珠,五彩方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概念性总体城市设计\黄昊婷
分区城市设计
058 凤舞金港,珠联碧岛——青岛市黄岛区城市风貌研究\李绍燕 李少静
062 面向实施的总体城市设计——天津市南开区总体城市设计的规划实践\曹曙 孙洁 江军廷
070 “山水绿城,文化北碚”——总体城市设计中的城市特色塑造\周宏年
076 挖掘城市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特色——济宁市任城区景观风貌规划\姜秋全 林升
082 天津南河镇镇区概念性城市总体设计——总体城市设计方法的一些探索\望开磊
相关专项规划研究
090 城市色彩规划在中国\郭红雨
094 城市色彩规划:色彩流转与城市变迁——盘锦、大同、伊春等为例\北京西蔓色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蔓·CLIMAT环境色彩设计中心
098 长沙的色彩与色彩的长沙——西蔓·CLIMAT“长沙城市色彩规划”项目题解\北京西蔓色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蔓·CLIMAT环境色彩设计中心
104 城市天际线控制方法研究\吴伟 韩淼 陶石
108 盐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纵论\马中红
112 户外广告规划中的分布控制体系初探\郑纲
116 上海户外招牌设施规划控制与管理的实践探索\陈飞 陈绮萍
119 安顺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风貌规划与塑造\崔毅
他山之石
122 日本城市景观规划介述——以京都市、姬路市为例\吴伟 何加宜
菁菁校园
128 2009年某高校城市规划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选登2
129 首届“同济·城市”国际论坛——城市与地产风险管理论文征稿通知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第七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第十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第十五条 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 片区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需要编制片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特殊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其他地段或者地块可以编制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段或者地块的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
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规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
城市设计的内容和类型有:
城市设计(又称都市设计,英文Urban Design)的具体定义在建筑界通常是指以城市作为研究对象的设计工作,介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与建筑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但是,因为二十世纪中叶以后实务上的都市设计多半是为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参考架构,因而与具体的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有所区别。
城市设计处理的空间与时间尺度远较建筑设计为大,它处理街区、社区、邻里,乃至于整个城市(虽然当代都市设计绝少至一整个城市的范围,除非城市规模较小),其实现的时程多半设定在十五年至二十年间。相对于建筑设计,仅需处理单一土地范围内的建筑工作,建筑物完工至多仅需三或五年,城市设计在空间时间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尺度差异。
城市设计所面对的变量也较建筑设计为多。一般城市设计的工作范围涉及都市交通系统、邻里认同、开放空间与行人空间组织等,需要顾及的因素还包含城市气候、社会等。变量众多,使得城市设计的内容较为复杂,另外加上实现城市设计方案所必需的漫长时程,其结果是,城市设计方案与实现成果之间充满著高度不确定性。
事实上,也由于城市设计涉及因素的复杂性,城市设计的手段较为间接,不像建筑设计可以对个别建筑物进行直接掌控。也因此,城市设计这门专业中,所应用的工具与策略与建筑设计差异极大。
城市设计导则的作用
导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的展开在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运作,但纯粹的市场机制运作会出现“市场失效”的现象,这已有大量的经济学研究予以了论证。因此需要政府对市场的运行进行干预,这种干预的手段是多样的,既有财政方面的(如货币投放、税收、财政采购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政府投资等),而城市规划则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配置的调控,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1引言
随着我国20世纪90年代早期将“城市设计导则”引入部分城市的规划管理中,其作用已逐渐得到认可,并作为实施城市设计的有效工具被广泛推广。但是,城市设计导则作为城市设计理论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对其作用与价值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因此,了解城市设计导则的本质与作用,并在编制与表达上适应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课题。
2城市设计导则的定义与分类
2.1城市设计导则的定义
“设计导则”一词由design guideline和design guidance翻译而来,也有学者将其译为“设计指南”、“指导纲要”、“设计指引”。本文将其翻译为“设计导则”,是因为在汉字的解释中“导”即引导、指导“则”即规范、准则,两字的组合更能反映其本质,体现出城市设计对城市开发控制和引导的双重作用。城市设计导则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即从人的行为、心理诸如艺术性、可达性等出发,研究建筑空间布局与城市环境品质之间的关系。从工作的深度看,导则可以说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精细化,尤其是对于某些特定地段( 如传统商业步行街) 和特定要素(夜景、商业招牌等)的设计。导则是在定性、定量和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
在城市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导则是实现城市设计目标和概念的具体操作手段,是对未来城市形体环境元素和元素组合方式的文字描述,是为城市设计实施建立的一种技术性控制框架。
2.2城市设计导则的分类
针对不同类型、层次的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与表达应该有所区别。总体城市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总体规划级城市设计、分区规划级城市设计),目的在于从宏观层面把握有关城市发展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构想,设计原则抽象概括而详细城市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级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级城市设计),目的在于为具体项目建设提供直接的管理依据,相应导则也表现为在对城市局部地段进行详细研究后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设计建议与规定。城市设计导则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关系上看:大体分为总则与通则。总则指开发设计项目的设计目标与用途,即一个总体思路,特别是城市开发建设中的价值理念和宏观要求通则是在总则指导下的具体要求,两则的关系类似于文章的主题思想与具体内容①。从设计导则管制的深度上看:大体可分为绩效性导则和规定性导则对城市加以管制。绩效性导则主要采用过程描述的形式,按照作用的方式刻画事物,提供产生具有希望特征的事物的方法。遵循这一思路,绩效性导则并不限定设计采用的手段,而只提供设计必须达到的特征与效果,并通过“为什么”、“怎样做”的原因与方法鼓励达到设计效果的多种可能途径。对于绩效性导则而言,其限定的最终设计效果而不制约设计方法和过程,为设计者留下自由发挥的空间,不会过多的禁锢设计思路,相反还能提供设计思路。这就是导则中“导”的含义所在。相对于绩效性导则,规定性导则明细标准的管制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设计师的创作和发挥。这种制约的目的不在于制约建筑师的思路,而在于更多的维护公众的利益,避免少数个体为了私人利益损害大众的利益。设计导则的最终目的是为建设城市环境提供一种有理性的弹性控制。
3城市设计导则的基本功能
城市设计导则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是一种保障,对整个城市空间也是一种整合而且在城市设计的实施中,在城市整体和局部地段的改造与建设实践彰显出强大的功能。城市设计导则的本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承上启下
从城市设计的过程而言,设计导则为上一层次规划与设计的目标与原则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同时也为下一步的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奠定基础并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划拨土地等其他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照依据。
3.2 保持城市特有风格、城市文脉的延续
文脉设计是城市设计中最重要的要素。城市设计重在特色,把握“源”与“流”的关系。城市设计应抓住“源”加以梳理、提炼,保持并发扬,形成特色。设计导则不仅保护城市现存的风貌,还要促使城市新的成长和发展的和谐。例如城市传统商业街区的改造,其设计导则的建立目的在于确定传统商业街区独特的风貌,并力图确保进行的改造有助于风格的保持。“改善的途径不应当是大拆大改,而是有机更新,即保存完好的,修缮半好半坏的,拆除最坏的加以重建。”②
3.3保证公众的利益
城市设计导则重在以“人”的活动为中心,重在考虑人的行为人对空间的感知,一切都是为人服务的是为广大市民而设计。城市设计导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市民创建一个宜居的空间环境,而不是让城市设计师自己画着看的,设计导则不仅要研究建筑的高低和空间的大小,更应真正从市民的角度去考虑究竟建造一个什么样的城市环境。例如不解决好市民依法所提出的日照间距问题,即使再好的空间设计理念也难以实现。通过制定设计导则还可以避免少数个体一味的去考虑经济因素,造成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品质的破坏,从而达到保障公众的利益。
3.4保证改造开发的环境品质和空间整体性
“城市规划没有更多的去试图去创建整体性。它只是忙于执行某些法律条文。建筑学也没能这样做,因为建筑学更多的是关注建筑单体本身。因此,城市设计是最应当负责城市整体性的。”对于城市设计来说,最大的危险在于,只把它看作是不同的零碎的建筑单体之间的拼接。城市设计追求的是城市环境的连续性。一个传统中心商业街的改造开发由许多过程组成——新建筑的建造、建筑方案的投标、开发商的利润追求等等。他们的活动是无序的,完全不同的动机促使他们行为的各异。目标的多重性,最终使得该商业区的发展建设不是由一个明确的目标指导,而是被各种动机不同的大杂烩指导。传统商业街改造后的大部分建筑不像原来的设计,因为大多数项目被分包给几个开发商,导致支离破碎的开发,缺乏设计上的整合。城市设计导则的.建立,是从整体入手,着眼于局部要素,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控制,在一定规模内统一秩序,从而保证其中每一个较小组成要素的合理与完善,并形成城市(或建筑)的总体特征。设计导则的目的不是得出最终的结果,而是保证“在成长中构建环境的相对整体性”。
3.5促进公众参与的推进
城市设计过程,已逐渐成为一种要求公众参与性的过程,即最终的使用者或其代表应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城市设计中所用的理念或者概念,可以通过推论过程,参考一般理论产生,或者由一个诱导性逻辑过程的论据产生。”但是,这些理论听起来和街道上生活的人们非常陌生。城市设计导则将城市设计的理念通过必要的图示、数据和文字进行表述说明,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个框架,公众可以此为基点,对设计改造建设进行评论和评估,从而提出自己的设计和改造想法,真正做到公众参与。
4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应坚持的原则
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应采用整体着眼系统控制的方法,不能孤立地针对设计范围内的每一个个体及每一个元素作出明细的规定,而是跃出个体层面,将研究对象看成是处于一定联系中的整体,从整体出发,找出影响设计的关键部分加以限制。结合上述讨论的城市设计导则的内容及基本功能,可以认为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4.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市设计研究的核心是人,是对人的关怀,重视人的感受,设计者要从城市中受益人的角度去设计,旨在为城市中受益的人提供一种人性化的设计。在导则的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到公众的意见,理解公众对环境可能做出的反应,并将这种对公众的理解融入到导则中。
坚持以人为本,在设计导则中就要关注人的需求,研究人的行为。对城市硬件、软件环境的改造,都应体现人文关怀。同时,还应强调市民参与,引导市民关心城市建设,以此来达到改良街区环境的目的。
4.2坚持弹性制的原则
城市设计中导则的弹性制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导则的控制要素,不同类型的城市设计,在特定内容上是不同的,如在历史街区的城市设计,对建筑的高度、屋顶形式、色彩等有更深入的要求不同的用地区位,也产生不同内容的设计导则不同的时间和环境条件,设计导则的编制重点也不同等,在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中,应坚持弹性制的原则,适应不同特定条件下的要求。
4.3坚持动态性的原则
规划设计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分配城乡空间开发权利的政策工具,必须反映不同阶段不同利益主体的声音,社会利益格局随时在调整,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应动态的,及时应对,与时俱进。
任何一个城市设计导则都是相对于某一时段和设计目标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目标与层次目标的实现,又会激发出新的矛盾,从而产生新的设计导则。
5结语
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个好的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受多方因素的影响,需要公众参与、政府管理、规划师衔接等多方的努力。作为城市设计由设计语言转译为管理语言的主要成果, 城市设计导则是城市设计导控作用得以发挥的媒介, 它将对未来城市空间的美好预期与日常的规划管理联系起来, 其作用效果直接影响城市空间的品质。因此, 深入理解城市设计导则的涵义与作用, 通过导则的编制有效地将规划师、管理机构、公众有机结合起来,对促进我国城市设计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内容有:
1、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
2、布置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
3、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4、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5、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扩展资料
规划是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有关行业、专项和区域的发展目标、规模、速度,以及相应的步骤和措施等所做的设计、部署和安排。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所覆盖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总体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