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修设计方案的审查要点
1、图纸的审查:除审核平面设计图外,还应重点审核施工图,考察其设计尺寸及作法是否符合家庭房间的尺寸,各立面的装修是否符合家庭的要求,各装饰工程子项目的设计是否规范,并符合家庭的要求,如有出入,应做进一步的修改。
2、作法说明的审查:这是方案设计的重点,也是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就各装饰部位的用材用料的规格、型号、品牌、材质、质量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各装饰面的装修作法、构造、紧固方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施工规范,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逐项进行审核。
3、工程造价的审查:这也是家庭装饰方案设计的重点,应该对每项子项目所用材料的数量、单价、人工费用等进行核对,以保证造价的合理、科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全体市民利益,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能、减少交叉、避免重复的原则,不改变原有政府相关机构职能。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造符合审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第四条 凡按本办法进行方案申报并审定的设计方案,在建设实施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或更换。第五条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项目的决策,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审办)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复、监督、管理等日常事务。第六条 建审办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和规定,协调全市规划、设计、施工和督查,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提出整改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理批复和组织督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方案审查归档制度,做好建筑设计方案的档案管理;
(四)征集设计方案,组织设计竞赛,建立和管理方案库工作;
(五)负责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与规划、城建、房产、公用及产权单位等部门的联系,承办有关建筑设计方案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七)对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奖方案;
(八)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审查范围及程序第七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建筑设计方案分为重点审查项目和一般审查项目。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审查项目:
(一)按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市区广场、市内重点街区和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及城市出入口周围的建设项目;
(三)重要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风景旅游区和疗养区的建筑物);
(四)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五)未在上述之列,但对城市景观、环境、人文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构筑物(如具有纪念意义、象征性建设项目或城市雕塑)。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重点审查项目外,按国家项目分类标准中投资额大于150万元或建设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三、四级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工程均为一般审查项目。第十条 凡在我市建成区内三级以上道路两侧及广场周围建筑物变更和进行立面修饰的,按《抚顺市沿街(路)建筑物变更和立面修饰管理办法》(1993年6月10日市政府1号令)执行。重要建筑物变更和立面修饰由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设计单位配合向建审办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对一般审查项目由建审办进行审查、批复,报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审查项目由建审办初审经专家咨询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建审办办理批复文件。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流程为申报--核查登记--初审(重点审查项目经专家咨询后,由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终审批复--归档--督查。第十四条 建审办自收到设计文件三日内完成材料的核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审查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批复,重点审查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批复。第十五条 方案审查工作不收费,对确需专家咨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费用。第三章 审查内容及文档要求第十六条 进行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用地件、联审件及用地红线图;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初期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具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委托书及使用要求。第十七条 审查内容:
(一)设计方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使用性质、功能;
(三)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
(四)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二、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按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按编制对象,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总设计是以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或特大型项目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起统筹规划、重点控制的作用;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起指导和制约作用;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三、掌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的关注点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应符合规范规定。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包含内容应与规范要求一致。审查时,首先审查其所含内容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内容应针对该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体现其针对性。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编制依据应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对施工的要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具设备状况、技术水平等。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管理目标必须明确,且符合施工合同和项目总体目标的要求。如确定的质量目标为合格(可以进行分解,如单位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合格率100%等)、HSE目标为三“0”,还有具体的进度控制目标、费用控制目标等。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必须健全和对应,人力资源落实到位,尤其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HSE检查员等。对于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审查时应提出明确的监理意见。
7、对于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方案编制内容的要求;对按要求需要专家论证的,是否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并按专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8、对于重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用专题会议审查的方式,邀请各方代表共同审查。
9、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施工工序、工艺流程,审查其是否按照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来描述,以避免程序性错误带来的监管风险。
10、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列出的质量及安全检查工具的审查,必须认真核查。确保满足各专业的质量检查环节中对关键控制点的全覆盖。对于安全检查工具的配置,审查以危险作业为重点。
11、对冬、雨期、汛期等特殊环境下的施工质量及安全的内容,审查其采取措施的针对性。如无质量及安全控制内容,不符合现场环境条件等,审查时需要提出建议,要求施工方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12、对于涉及造价控制方面的内容,应审查所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方法的合理性及经济可行性。
1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1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审查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应重新审定。首次报审和再报审时填写的“报审表”均应留存。
四、几点说明 1、施工管理计划在目前多作为管理和技术措施编制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这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各项管理计划可单独成章,也可穿插在相应章节中。
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内容可以增加或删减,规范仅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基本内容加以规定,也未对其具体章节顺序加以规定。
3、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
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
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经监理重新审查批准。
如果说有流程一般是先上当地专家委员会审技术,再上当地规划委员会,最后由规划局复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