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采暖锅炉设计方案
2层的房子,二楼面积约60平方,一楼面积约60平方。
一,如果安装暖气,锅炉是放在一楼好,放在楼房的最低点,可重力循环。
二,一般炉子都是可以烧柴也可以烧煤的,但烧柴时添加燃料频繁,比较麻烦,尤其是晚上。
三,重力循环不用加循环泵。如果想要增加循环泵的话,循环泵放在锅炉附近回水管上比较好。
四,锅炉会有安全隐患,(主要是火灾、一氧化碳中毒,爆炸的可能性非常小,农村排废气方便,可以靠近窗户安装)
五,这个技术含量中等,是一般的水电工都会安装。
六,借用并修改一个网上的安装示意图(二楼3个卧室,1楼有3个卧室)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出具盖有红章(资质章)的锅炉总图、锅筒总图,零件图可不盖章。制造企业应该提供能办理使用手续的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用户只是拿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到当地的特种设备处办理使用手续就行了。
如图所示:
壁挂燃气锅炉用于普通住宅及公寓,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煤气作为燃料,它既能为您提供采暖也可以提供充足的生活热水。壁挂锅炉的功率一般为18~35KW之间,具有采暖和生活热水双功能,选配时应考虑房子的采暖使用面积和热水的用量。
负压与微正压燃烧锅炉从炉膛至锅炉出口烟气压力低于大气压力,使引风机的吸风力大于送风机时建立负压系统。反之当送风机的送风压力大于引风机的吸风能力时,形成微正压燃烧。微正压燃烧可减少漏风热损失,但对锅炉的密封要求高得多。
增压燃烧锅炉增高燃烧烟气压力至几个大气压,压力烟气作燃气轮机工质,推动发电机发电或带动空气压缩机获得较高压力空气作助燃介质,在较高压力下燃烧可加快燃烧速度和提高传热效果。
扩展资料:
燃气和燃油相比:从家用锅炉的网管上考虑,天燃气网管的起源充足,而采用燃油燃料的话,需要隔一段时间才能往储油罐添加燃油。同时也得考虑获取燃料来源的方便性如何。
从地区能源考虑,燃煤资源丰富的地区,燃料的价格一般比较低,比较受用户欢迎,而燃煤资源缺乏的地区,而且追求环保高质量的生活,一般使用天燃气燃料为主。通过以上对比,建议使用家用燃气锅炉比较环保节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锅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家用锅炉
核心观点:涉案辅助部件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并无法律依据;涉案辅助部件是否要由特种设备厂家生产、安装依据不明。
案件事实:
钠锘公司法人代表为被告人周某甲,公司经营范围为垃圾处理工程的设计及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等,但未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002年7月,钠锘公司与鸿峰公司签订购销总售价人民币1600万元的两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其成套设备的合同,钠锘公司负责设备、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及售后各种服务。
合同签订后,钠锘公司组织公司技术人员设计两套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图纸。同年9月30日,钠锘公司与北京锅炉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资质)签订合同订购上述生活垃圾焚烧炉设备部件中的两台余热锅炉,钠锘公司将锅炉设计图交由北京锅炉厂上报审批,并于同年12月2日获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批准生产。
2003年8月起,钠锘公司雇佣王某甲以洛阳通用机械厂(不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资质)人员组成安装队并以钠锘公司的名义参与炉排传动系统、钢结构等部件的安装及雇佣其他施工人员负责炉墙施工等。
安装完后,设备出现故障,双方引发争议。
2007年5月29日,钠锘公司以鸿峰公司拖欠合同款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鸿峰公司支付钠锘公司货款6361310.8元,驳回钠锘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20日,鸿峰公司以周某甲涉嫌犯罪向石狮市公安局报案。指控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
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经网上通缉,在北京市东城区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出具复函,证明涉案涉案锅炉部件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管的特种设备(锅炉类)。后又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复函,证明上述锅炉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由该总图中所示的链条炉排、进料系统、料斗接口、炉体、过热器、操作平台等部件组成。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钠锘公司在为石狮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厂工程项目提供造价达人民币1600万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在不具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雇佣王某甲自行组织的安装队以钠锘公司名义为鸿峰公司安装特种设备生活垃圾焚烧炉中的链条炉排等重要部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诉人周某甲诉称:
钠锘公司在提供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其成套设备时,并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安装或委托无资质的他人安装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及的特种设备余热锅炉系由北京锅炉厂制造、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核准等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在整个安装过程中始终接受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监察、监管、检测、验收。其公司是从事垃圾处理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除特种设备不能安装外,可从事其他没有法规前置限制的设备及部件安装,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检察员提出检查意见:(非常好的辩护意见)
1、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技术依据不明,其在产品的制造上系由北京锅炉厂对余热锅炉、过热器等关键部件进行设计、安装,本案设备中炉排片等辅助部件是否应由特种设备厂家生产、安装依据不明。
2、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在2014年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类只有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三类,已不再体现锅炉部件、锅炉材料,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炉排为特种设备的组成部分。
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二次出具的说明函,认为本案锅炉整体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由该总图中所示的链条炉排、进料系统、料斗接口、炉体、过热器、操作平台等部件组成,该意见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的《特种设备目录》及2008年《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国家标准的规定不符,不足以采信。
4、在法律适用方面,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以其违反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为前提,本案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不足。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鸿峰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
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的规定以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证明、北京锅炉厂的证明、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明,涉案的设备整台整体属于特种设备,钠锘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
1、包括余热锅炉在内的涉案垃圾焚烧炉是否整台整体属于特种设备,其解释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未曾就此问题做出解释,证明该整体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技术依据不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关于本案锅炉整体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等意见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的《特种设备目录》及2008年《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国家标准的规定不符,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垃圾焚烧锅炉中只有北京锅炉厂设计、制造、安装的余热锅炉才属于特种设备。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1月19日公布了《特种设备目录》。在该目录中,锅炉类包括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载体锅炉以及锅炉部件、锅炉材料,并未直接将生活垃圾焚烧炉或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列入其中。而该目录列明的锅炉部件也只包括锅炉封头、锅筒、集箱、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锅炉省煤器等(2014年10月30日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在锅炉类中,只列明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并删除了原有的锅炉部件、锅炉材料等),并未包括本案所涉的炉排,原判认定钠锘公司雇佣王某甲的安装队安装本案生活垃圾焚烧炉中的链条炉排等部件属于特种设备依据不足。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国家标准取代2000年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行业标准后,又于2008年10月颁布《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新国家标准,该标准将垃圾焚烧炉界定为“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装置”,将余热锅炉界定为“对焚烧过程释放的能量进行有效转换的热力设备”,在概念上、内容上对焚烧炉和余热锅炉予以区别。
4、在法律适用方面,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等行为,构罪前提必须是“触犯刑律的”,在无证据认定钠锘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情况下,本案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不足。
综上理由,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庭检察员关于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技术依据不明、炉排片等辅助部件是否要由特种设备厂家生产、安装依据不明以及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依据不足,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意见以及上诉人钠锘公司、上诉人周某甲诉请宣告无罪的上诉意见均予以采纳。
因此,判决上诉人周某甲无罪。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1kgf/cm2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4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试用,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二章 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总的规定
一、设 计
第5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于给煤、、除渣、给水等操作,应当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蒸发量≥1t/h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化燃烧。
第6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的锅炉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签字。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应由主管部批准,并需将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非全国性定型设计,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批准、备安的字样。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和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
二、制 造
第8条 对锅炉制造单位实行择优定点。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
第9条 新试制的锅炉产品,必须进行鉴定,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
第10条 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按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出了厂的要包退、包修、包换。
第11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抽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4)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
第12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有关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名;
(3)制造年月;
(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额定蒸发量(t/h);
(6)设计工作压力(kgf/cm2);
(7)过热蒸汽温度(℃);
(8)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kgf/cm2)。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三、安 装
第13条 锅炉的专业安装单位,应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对部件质量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质量差,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
第14条 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郑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D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和SDJ51《火力发电厂承压管道焊接篇》施工。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应有劳动部门参加。
第15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四、修理和改造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环,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都应及时修理。
第17条 承担锅炉改造和修理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施工技术方案,此方案应由企业或改造和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通过改造而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原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是否适应,在改造和修理方案中应一并考虑。
第18条 锅炉改造和修理应有图纸、材质证明、施工质量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这些资料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结 构
第19条 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
第20条 锅炉的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
第21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1500mm的卧式回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
第22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钢号的允许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23条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扫内外部。 锅炉上应开设和必要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其数量、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但锅筒内径>1000mm的火管锅炉和锅筒内径≥800mm的水管锅炉,都就在锅筒或封头上开设人孔。 门孔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
(2)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洗炉孔直径不得小于50mm;
(4)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应为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为450mm。 为了避免水、蒸汽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手孔盖应采取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24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设有当风机电源跳闸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连锁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灭火保护装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和烟道必须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连锁装置。
第25条 为防止燃油锅炉的尾部发生二次燃烧烧坏空气预热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26条 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省煤器被烧坏。为便于不停炉检修省煤器,宜采用旁路烟道。 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27条 几台锅断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第28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的起点和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边缘,至少为50mm;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径。锅炉受热面管子直的部分,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管接头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应设置在焊缝上或热影响区内。
第29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等)和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3-1的数值。
第30条 锅筒上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的焊缝和圆筒 形部分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m。
第31条 锅筒对接焊缝边缘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3-1):
(1)对于纵缝,焊缝两边钢板中心线应一致。当钢板厚度相同时,c(=e)≤0.1×钣厚,且≤3mm。当钢板厚度不同,且其边缘偏差c>0.1b’,或>3mm时,必须将厚板两边均匀地削薄,使其一薄板平滑相接,削薄部分的长度d≥4c。
(2)对于环缝,当钢板厚度相同时,c≤0.1×板厚+1mm,且≤4mm。当钢板厚度不同,且c>0.1b’+1mm或>4mm时,厚板边缘应削薄,削薄长度d≥4c。
第32条 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其锅筒或集箱与管子进行角焊连接时,必须在管端或锅筒、集箱上开坡口。
第33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管孔边缘与焊缝边缘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胀接质量;
(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如不能避免时,在确认焊缝没有缺陷并且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
第34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5条 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作部位较高,使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70°;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垂直高度应为1~1.5mm。
第四章 金属材料
第36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和焊条、焊丝的熔敷金属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中的规定。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抗疲劳性能、足够的韧性、抗腐蚀性和良好的延伸性。其要求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37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7)拉撑 锅炉拉撑使用的钢材应符合、GB715或GB699的20号钢的规定。
(8)焊条和焊丝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981~982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 全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和冲击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伸长率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 的80%。 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并应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第38条 钢材制造厂提供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新钢种材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参加鉴定的单位需包括冶金部、一机部、电力部、国家标准总局、国家劳动总局等有关部门。 鉴定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温度间隔为20℃*机械性能值(包括抗拉强度 、屈服强度 、伸长率 及断面收缩率 等),直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为止;
(2)钢材的组织稳定性。工作温度>500℃,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应变时效敏感性数据。奥氏体钢应有抗晶间腐蚀数据;
(3)钢村的焊接性能。应提供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塑性、抗裂性及有无空冷硬化敏感性等试验数据,同时应说明相应的试验条件,包括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工艺、焊接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试样应包括材料全厚)、热处理技术条件;
(4)高温用锅炉钢材,应提供各种温度(包括超过最高允许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5)钢材的使用范围(压力、温度)及相应温度下的许用应力值;
(6)对化学成份的要求;
(7)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数(E)、平均热膨胀系数(a)和热传导系数(K);
(8)试用情况。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39条 施焊单位应根据有关焊接技术条件和本单位工艺鉴定试验合格的焊接工艺程序,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规程。
第4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单位,应经常对焊工进行技术培训,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对焊工进行考试。
第41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不得进行焊接。
第42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机械性能试验;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水压试验。
第43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2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和规范以及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44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10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4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施焊前必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程序鉴定试验:
(1)母材改变后其可焊性较差或可疑;
(2)改变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等);
(3)改变焊接方法;
(4)改变或增加焊接位置;
(5)焊接工艺参数的改变超出原定的范围。
第46条 制造锅炉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47条 组装焊件时,不得用强力使焊件对正。
第48条 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管子手工焊对接焊缝,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49条 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集相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尽量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5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制的低炭炭素钢受压元件,其厚度≥20mm时,应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制的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但不得大于20mm。
(2)异种钢接头焊后需作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不应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1。
(3)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缝倾向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热处理。
(4)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环缝局部热处理时,加热宽度至少为钢板厚度的4倍。
(5)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应同炉进行热处理。
(6)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三、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
第51条 锅炉受压元件上的全部焊缝应做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
(3)锅筒和集箱的焊缝无咬边。管子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总长度(焊缝两侧之和)有超过管子周长的1/4,且不超过40mm。
第52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四、无损探伤检查
第53条 锅筒的全部对接焊缝和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探伤或者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必须射线探伤。炉胆的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抽查。
第54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
(1)当外径>159mm,或者壁厚≥20mm时,100%;
(2)对于外径≤159mm的集箱环缝,至少25%;
(3)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或壁温>450℃的管子,其外径≤159mm时,制造厂内100%,安装工地至少25%。
第55条 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角焊缝管子,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其它管接头角焊缝和它的打底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抽查。
第56条 按JB928《焊缝射线探伤标准》的规定进行焊缝的射线探伤,但灵敏度应≤2%焊缝厚度。不低于二级的焊缝为合格(当工作压力≤7kgf/cm2时,仅单个气孔和点状夹渣允许三级合格)。 焊缝内沿厚度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应超过第77条表5-2的规定。
第57条 按JB1152《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达到一级焊缝为合格。超声波探伤仪应符合JB1834《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58条 使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焊缝的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
第59条 经过部分无损探伤检查的焊缝,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或可疑部分作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作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仍不合格时,则应将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作探伤检查。
五、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
第60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对焊接接头应作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韧性试验。
第61条 为制取机械性能试样,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它的数量和要求规定如下: 每个锅筒的纵、环缝应各带一块检查试板。批量生产的蒸发量<1t/h的锅炉,在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相同且质量稳定的条件下,对每个手工焊的焊工或每台自动焊机每焊接10个锅筒至少应焊制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当纵、环缝焊接方法相同时,可只作纵缝检查试板。 对于集箱和管道,每批焊制1%的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1个。 对于受热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每批切取1%的焊接接头作检查试件,但不少于一套试样所需接头数。 产品检查试件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制,在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的钢印。检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机械性能试样和金相试样。
第62条 检查试件以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合格后,方可制取试样。
第63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的横向切取焊接接头拉力试样。试样的数量、尺寸和在检查试板厚度上的取样部位见附录第1条。当10mm<板厚≤70mm时,应从纵缝检查试板上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70mm时,则应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二个。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第2条。
第64条 管子对接接头的拉力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取样部位见附录第3条。亦可用一整根检查试件作拉力试验代替两个拉力试样的试验。
第65条 按GB228《金属拉力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拉力试验,合格标准如下: (1)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 (2)全焊缝金属试样的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0kgf/mm2,且焊缝金属的屈服强度高于母材规定值,则允许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比母材规定值下限低2kgf/mm2; (3)全焊缝金属试样的伸长率不小于母材伸长率 规定值的80%。
第66条 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的横向切取二个焊接接头弯曲试样,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试样的尺寸和取样部位见附录第4条。
第67条 管子对接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一个面弯、一个背弯。 取样的部位和试样尺寸见附录第3条、第5条。
第68条 按GB232《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弯曲试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需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1。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5-1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长度>1•5mm的横向裂纹或缺陷,或长度>3mm的纵向裂纹或缺陷,为不合格。试样的四棱开裂不计。
第69条 对工作压力≥39kgf/cm2或壁温≥450℃的锅筒、集箱和对接焊管道,如壁厚≥12mm(单面焊焊件厚度≥16mm),应从其检查试件上取三个焊接接头的冲击试样。试样的刻槽应尽可能开在有最后焊道的焊缝侧面内,如有要求,可开在熔合线或热影响区内。试样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229《金属常温冲击韧性试验法》。
第70条 试样的焊接接头的冲击韧性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否则为不合格。
第71条 机械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试,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试,若复试仍不合格,则此项试验代表的焊接接头为不合格。
六、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第72条 下列焊件应进行金相检验:
(1)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筒,工作压力≥100kgf/cm2或壁温>450℃的集箱、受热面管子和管道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宏观金相检验;
(2)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进行宏观金相检验;
(3)(1)、(2)中,可能产生淬火硬化、显微裂纹、过烧等缺陷的焊件,还应作微观金相检验。
第73条 金相检验的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切取:
(1)对于锅筒和集箱,从每个检查试件上各切取一个试样;
(2)对于受热面管子,从半数检查试件上各切取一个试样;
(3)对于锅炉范围内的管道,从每个检查试件上切取一个试样;
(4)对于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将管接头分为壁厚>6mm和≤6mm两种,对每种管接头,每焊200个,焊一个检查试件,不足200个也应焊一个,并沿检查试件中心线切开作金相试样;
(5)微观金相试样可从宏观金相试样上切取。
第74条 宏观金相检验的合格标准为:
(1)没有裂纹;
(2)没有疏松;
(3)母材与焊缝、各层(道)焊缝金属之间没有未熔合缺陷;
(4)双面对接焊接接头、单面焊带衬垫的接头、要求焊透的角接接头,都不得有未焊透。管子对接焊接接头,其未焊透缺陷不得超过第77条表5-2的规定;
(5)焊缝的气孔和夹渣不超过第77条表5-2的规定;
(6)母材没有分层。
第75条 微观金相检验的合格标准为:
(1)没有裂纹;
(2)没有过烧组织;
(3)没有网状析出物或网状夹杂物;
(4)在非马氏体钢中,没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
第76条 有裂纹、过烧、疏松、网状析出物或网状夹杂物之一者,不允许复试,即所代表的焊接接头为不合格。仅因有淬硬性组织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试(合格后仍须复试机械性能)。其它不合格者,允许从原检查试件或焊件上取双倍试样复试,复试合格后由水平较高的探伤人员对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重新探伤。复试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为不合格。
第77条 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应作断口检验。每200个焊接接头抽查1个,不足200个的也应抽查1个。其合格标准见表5-2。 凡不符合表中任何一项规定者,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缝也不合格。
七、水压试验
第78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 单个锅筒和在制造单位组合好的焊制锅炉,应按照本规程第148条和第149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及其它受压管件,应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工作压力≥140kgf/cm2锅炉的管子,此试验压力允许降至1.5倍),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对接焊缝经100%无损探伤检查,能够确保焊接质量,经供需双方协议,在制造厂内可不作此项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时,在试验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用手锤轻敲焊缝附近进行检查(如果焊缝附近有铆缝的不得锤击)。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0条的规定。
PS:(字数限制下面有地址,麻烦您自己看一下吧。希望能帮助你)
1、一般的立式锅炉安装示意如上图;
2、具体锅炉的安装图纸应该根据安装现场的情况由专业的设计公司设计。
3、立式炮弹锅炉一般容量较小,但也是要配备除尘器、送风机、引风机和给水泵或循环水泵等辅机,这些辅机也应该由设计公司确定。
蒸汽锅炉分很多种:
一、按燃料分为:1、燃煤锅炉,2、燃油锅炉,3、燃气锅炉,4、电加热锅炉,5、原子能锅炉,6、余热锅炉等等, 其中前4种最多,最常见,燃煤锅炉的运行成本最低,但是占地面积大,环境污染大,要求的操作人员多;燃油燃气锅炉自动化程度较高,运行成本比燃煤要高,占地面积较小,要求操作人员较少;电加热锅炉我没操作过,但是应该运行成本是最高的,但是锅炉占地面积小,环保最好;其他的锅炉就不介绍了,因为本人不懂。
二、按传热方式分为水管锅炉,火管锅炉,水、火管锅炉等。 燃油燃气锅炉一般都是火管锅炉,典型代表型号:WNS系列(卧式内燃室燃烧锅炉),此类锅炉的特点:结构简单,额定蒸发量一般不大(一般十吨或以下,也有大的,但是一般不超过35吨),启炉升压较快,对锅炉水质要求相对较低;燃煤锅炉一般都是水管锅炉,水管锅炉热效率较高,但是结构复杂,对锅炉水质要求较高。
三、按额定压力分为低压锅炉,中压锅炉,高压锅炉
四、按用途分为生活锅炉,工业锅炉,发电锅炉,船用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