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相关信息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为单主梁结构(可悬臂),由箱型和桁架2种形式,而桁架结构又分倒三角和正三角结构,主梁分段设计,用阴阳街头连接,主梁下弦都设置一工字钢(根据葫芦吨位选用),供电动葫芦行走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1到2个电动葫芦!电动葫芦直接采购,行走速度一般为20m/min,起升速度一般为7或8m/min。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支腿按整个门架来说:由双刚腿、一刚一柔两种形式;按腿自身结构来说:由桁架、钢管、箱型三种结构。箱型结构门式起重机比桁架结构的重,价格相对高,但是比较美观。在支腿上设置有操作室,也可以采用遥控按钮地面操作(不需要操作室),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主梁上不设置走台及护栏,故在支腿上至少设置一个爬梯及一个检修平台,供电动葫芦检修用。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跨度可以按照客户需求而定,起重量按照电动葫芦的起重量来定的,一般是0.5t、1t、5t、10t、16t、20t,单葫芦起重量不超过20t。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大车与普通门式起重机设计相同。
整机供电方式两种:电缆卷筒(最最常用的)和滑触线供电。
主要技术参数举例,如下图所示:
CD1型钢丝绳电动葫芦具有重量轻、体积小、结构紧凑、品种规格多、运行平稳等优点。它们可以在同一平面上做直的、弯曲的、循环的架中煤空轨道上使用,也可以在以工字钢为轨道的电动单粮、手动单梁、桥式、悬挂、悬臂、龙门等起重机上使用。
CD1型电动葫芦广泛应用在工厂、货栈、码头、电站、伐木场等场合,是起升搬运物品,理想的起重设备。
钢丝绳电动葫芦运行条件:
环境温度:-20℃~+40℃
工作制度:中级JC25% 重级:JC40% 当中级工作制度电动葫芦的起重量降低30%时,即为重级工作制度JC40%的电动葫芦。
CD1型钢丝绳电动葫芦产品参数
起重量:0.5T、1T、2T、3T、5T、10T、20Tsh08
起升高度:6m、9m、12m、18m、24m、30m
工作级别:M3
工作级别:IP44 IP54
起升速度:8m/min[10t为7m/min]
产品说明:CD1型电动葫芦是一种轻小型起重设备。
CD1型电动葫芦主要结构:减速器,运行机构,卷筒装置,吊钩装置,联轴器,软缆电流引入器,限位器.电机采用锥形转子电动机,集动力与制动力于一体。
CD1型电动葫芦安装使用:葫芦单梁,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悬挂起重机上.捎加改造,还可以作卷扬用.因此,它是,是提高劳动效率,改善劳动条件的机械。
型号 0.25T 0.5T 1T 2T 3T 5T 10T 起重量 T 0.25 0.5 1 2 3 5 10 标准起重高度 M 6 6 6 6 6 9 9 起升速度m/min 8(8/0.8) 8(8/0.8) 8(8/0.8) 8(8/0.8) 8(8/0.8) 8(8/0.8) 7(7/0.7) 运行速 m/min 20(30) 钢丝绳型号 6×19-3.6 6×37-4.8 6×37-7.4 6×37-11 6×37-13 6×37-15 6×37-15 工字梁轨道型号 16-22b 16-28b 16-28b 20a-32c 20a-32c 25a-63c 28a-63c 环形轨道最小半径m 0.8 1.5 1.5-4 2-4 2-4 2.5-5 3.5-9 电压v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频率Hz 50 50 50 50 50 50 50 相数 3 3 3 3 3 3 3 注:钢丝绳电动葫芦起升高度可根据客户需要增加至:9m、12m、18m、24m、30m CD1型电动葫芦 起重量: 0.5T、1T、2T、3T、5T、10T、20T
CD1型电动葫芦起升高度: 6m、9m、12m、18m、24m、30m
CD1型电动葫芦工作级别: M3
CD1型电动葫芦防护级别: IP44 IP54
CD1型电动葫芦起升速度: 8m/min[10t为7m/min]
CD1型电动葫芦产品说明: CD1型电动葫芦是一种轻小型起重设备。
CD1型电动葫芦主要结构:减速器,运行机构,卷筒装置,吊钩装置,联轴器,软缆电流引入 器,限位器.电机采用锥形转子电动机,集动力与制动力于一体.
CD1型电动葫芦安装使用:葫芦单梁,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悬挂起重机上.稍加改造,还可以作卷扬用.因此,它是,是提高劳动效率,改善劳动条件的必备机械.
5吨的电动葫芦是属于特种设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葫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