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如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商标使用证据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同时证明使用时间、商标标识和商品使用的三个要素。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程序中,一份完整的证据应当能够同时证明三个要素:即商标的标识、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使用时间。许多证据由于内容单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证据链是指多个证据的组合,这些证据建立了证据与被证明事实之间的联系关系,相互之间依次传递相关联系。需要注意的是,证据链必须在证据较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如果单靠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也可以适用证据链与证据之间相互接触,最后形成证据链的证据形式证据链的总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法官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程度和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对案件中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和审判。因此,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必须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以侵吞公款罪为例,看看如何形成证据链。
首先,我们要了解侵占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给他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数额巨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此外,如果你想证明侵占罪,你必须先收集侵占罪的刑事证据。需要收集的证据是行为人保管财产、拾起被遗忘物或发现的埋藏物的证据。这一事实可以证明,也有必要证明对行为人有一项要求,即归还他所拥有的财产。最后你必须证明那个演员拒绝归还。同时,贪污罪属于数额犯罪,因此有必要对其财产进行评估,以判断其财产是否足以符合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在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
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1、一是有适格的证据;
2、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3、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扩展资料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
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链
近日,温海华、欧庭勇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并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及时发现该案存在的问题,为该案的顺利办理打下坚实基础。同时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作用,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与公安机关紧密沟通,就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存在的证据问题提出意见和侦查建议,对公安机关补充收集的证据及时提出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建议。通过公检两家紧密衔接,在补充侦查阶段发现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宗前期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并顺利完成证据收集工作,确保证据链条完整稳定。
承办人通过与辩护人积极沟通联系,并向被告人释法说理,鼓励被告人如实供述、争取从宽处理,现阶段已有多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温海华、欧庭勇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四会市一带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联系紧密,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有一定的活动规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先后实施多起打砸他人赌博游戏机、抢劫游戏机、寻衅滋事、通过软暴力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四会当地形成重大社会影响,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情况来,杭州来女士被杀案目前已经破案,许某某也已经认罪,是他自己趁妻子熟睡时,将其杀害并分尸抛至于化粪池,从警方的通报当中也能够看出,许某某是因为家庭矛盾激发而对妻子来女士痛下杀手,而且,这起案件系许某某预谋作案。
也就是说,许某某在案发之前或许就已经有了非常缜密的预谋,甚至有可能已经想好案发之后,如何应对办案人员的调查,这也就是为什么,许某某在案发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谎称,自己与妻子感情深厚,从来没有吵过嘴,可是,许某某的邻居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就在前不久,许某某与妻子之间还为了房子的事情吵过好几回。现在看来,许某某接受采访时说的是谎话,其目的就是想扰乱警方的办案方向,企图萌混过关。
至于说,怎样看待许某某杀妻案件,谨慎面对警方的询问?笔者认为,从警方的通报当中就能够看出,这起案件本身就是许某某预谋作案,其主要目的就是想制造来女士离奇失踪,只要办案人员找不到证据,这起案件也就会一直拖下去,过了刑事案件追诉期之后,许某某就可以顺理成章的继承兰女士的所有遗产,这里面既包括了两套拆迁房,还有来女士持有的200余万存款。
而许某某杀妻的主要动机就在于,他多次向妻子来女士提出要将那套110平米房子送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当作婚房,在多次遭到来女士拒绝之后,便对其怀恨在心,甚至动了杀机。也就是说,许某某与来女士之前的主要矛盾在于房产问题,由于来女士长期掌管着家里的财政,许某某长期没有支配权,他唯一能够支配的就是自己上班的那点工资,长此以往下来,许某某对来女士早就心怀不满。
于是,许某某就动了杀妻的念头,希望以此来顺理成章地继承来女士的所有遗产,也正因为如此,当许某某犯案之后,面对警方询问时,势必就会倍加小心,生怕露出破绽,要知道,杀妻案一旦败露,许某某面对的可就是死刑,这一点许某某心里面当然清楚,所以,许某某在案发之后才会告诉警方,他与来女士感情非常深厚,从来没有吵过嘴,这显然就是有意扰乱办案人员的思绪,企图以此来蒙混过关,等到这起案件过了刑事追诉期之后,许某某也就可以顺理成章的继承两套房产以及200余万存款。还是那句话,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是正义永远不会缺失。只要许某某犯案,他就必将为自己的罪行付出法律的代价,愿逝者一路走好。欢迎评论区说出自己的看法或补充,大家共同探讨。
初查报告的格式是:
一、被初核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现任职务、担任“两代表一委员”身份情况、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情况等。
二、所反映问题的初核情况。针对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梳理归纳后逐条展开叙述,要求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成,不能出现主观判断类文字,每个问题结尾后有定性话语,比如“该问题查无实据”、“该问题失实”、“该问题属实”等。
三、初核意见。首先综合初核情况,对所反映问题归纳叙述全部失实或存在几方面问题;然后对所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没有问题的建议了结,小问题不构成违纪的进行组织处理,出现违纪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建议立案审查。
四、签名备查。全体初核组成员手写签名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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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报告格式: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审理报告格式:
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参考资料:中国纪检监察报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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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构成的三个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因此,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性质和应用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对于言词证据,因为其证明力较低以及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更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表明单独的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证据来予以印证,补强其证明力。同时该条又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表明只要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了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没有被告人的认罪,也可以定罪结案。
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请看下文:
人民日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程慎生
2015年01月06日10:34 来源: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层和基层法院法官应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充分认识其在强化司法公正、完善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内涵,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突出庭审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应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审判法庭上来,才能为各项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提供比较合适的载体和比较坚实的基础,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案件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讼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特别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力戒庭审形式化、“虚化”,避免诉讼程序“空转”。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决定》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它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能使案件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如此,才能使法院所确定的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所作出的裁决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对证据的认识必须以法庭为时空条件,以证据调查为认知方式,依托证据链准确构建法庭事实。《决定》强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控辩平等,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在诉讼中,控辩平等,不仅是地位平等、手段平等,而且是机会平等。参与者应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确立科学合理的诉讼架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侦查机关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为标准,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公诉机关有效发挥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功能,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法院要切实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
(作者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