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具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如何做?
电动钢卷吊具日常维护及保养用后的电动钢卷吊具必须放在专用的架子上,存放于通风、干燥、清洁的厂房内,由专人保管。电动钢卷吊具表面要经常防锈保护,不允许在酸、碱、盐、化学气体及潮湿环境中存放。电动钢卷吊具禁止在高温区存放。定期清理转动部位,定期上润滑油,防止干摩擦、卡阻现象。电气部分必须定期检测,线缆表皮无腐蚀,接头及元器件触点接触可靠。电动钢卷吊具的维护保养定期涂油,电动钢卷吊具各转动部位均需润滑,必须定期加注润滑油,梁体也应涂底漆做防锈处理。须有专人保管,存放于通风、干燥处,并放置在木板或金属架子上面。电气部分必须定期检测,线缆表皮无腐蚀,接头及元器件触点接触可靠。
链条索具是以金属链环连接而成的索具,按照其形式主要有焊接和组装两种,按其构造单只和多只等,采用优质合金钢,其突出特点是耐磨、耐高温、延展性低、受力后不会伸长等。其使用寿命长,易弯曲,适用于大规模、频繁使用的场合。
1.养成良好的吊装习惯,在起吊工作前计划好如何吊挂、起吊及卸载。
2.做准备:确定被吊物的重量及其重心,仔细阅读附带文件,标记好起吊点及重量数据。只有确定重心后才能将吊钩挂在洽当的位置。
3. 起重机操作人员要被告知被吊物的重量。
4.起重机吊钩要在被吊物重心上方垂直悬挂。
5.起吊起重物件既要避免损伤起重物件,又要防止对索具本身的损害。为避免旋转或掉落,应遵守以下条件:
a) 单腿索具,起吊点应该垂直位于起重物件重心正上方。
b) 如果是双腿索具,吊挂点应该位于起重物件两边,起吊点在重心上方。
c) 如果是三腿和四腿索具,吊挂点应该均匀的位于起重物件重心水平上,且在被吊物重心上方。
必须注意起吊角β(位于垂线与吊腿之间):起吊角越大,提升能力越小。超过60度的起吊角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用三腿或四腿的链条索具起吊非均匀分布起重物件时,那就应该以起吊角最大的两条腿起重物体计算每条腿的额定载荷。当双腿索具两腿倾角不同时那就应该只以一根链条起吊整个起重物件计算每腿的额定载荷。
毕竟1、钢丝绳能够传递长距离的负载。
2、承载安全系数大,使用安全可靠。
3、自重重量轻,便于携带和运输。
4、能够承受多种载荷及变载荷的作用。
5、具有较高的抗拉强度、抗疲劳强度和抗冲击韧性。
6、在高速工作条件下,耐磨、抗震、运转稳定性好。
7、耐腐蚀性好,能够在各种有害介质的恶劣环境中正常工作。
8、柔软性能好,适宜于牵引、拉拽、捆扎等多方面的用途。
目前最常用吊索具有三种:吊链、钢丝绳、吊带,其标准分别为:
吊链:DIN EN 818
钢丝绳:DIN EN 13414/13411
吊带:DIN EN 1492
根据欧洲标准规定:吊具的最长检测周期为一年,但各个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适当缩短这个周期。
为使起重吊索具管理成为确保装卸生产安全,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起重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起重吊索具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
为了减少起吊、索具的损伤,防止起吊索具、吊具在使用中出现断裂,预防发生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确保起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迁钢公司各单位对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钢板卡、电磁吸头卡环、移动式钢丝绳、尼龙绳、吸盘、吊链、吊带等使用及维护。
二、管理、使用单位职责:
1、设备部是吊、索具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2、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设备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
三、吊、索具的使用、维护管理
1、操作者应根据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选择吊索具。
2、操作者应在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使用,各单位吊、索具每天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3、起吊大型重物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0.5m,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4、吊、索具设备不等随意乱扔。使用后应及时存放于专用的固定支架上,不得超负荷使用。索具应定期进行涂油、保养。尼龙、纤维吊带等不准与钢丝绳混放,保持无油、水污染。
5、各单位使用的吊、索具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使用无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否则后果自负。
6、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索具的管理台账,具体内容包括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生产厂名称、规格型号等内容。
7、根据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建立吊索具明细卡。在每套吊、索具上挂铭牌,标有索具的名称、型号、额载、投入使用日期等内容。加强吊索具的日常安全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验、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8、各单位吊、索具的管理部门应对现场使用的吊、索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老化、断股、撕裂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复用。
9、尼龙吊带只能吊运光轴,严禁吊运带有棱角的物体。 吊带的安全使用,吊带在工作时,不准拖拉,以防损坏吊带
吊带不准打结使用,承载时不准转动货物使吊带打拧不要使用没有护套的吊带吊装有尖角、棱边的货物,以防损伤吊带不允许长时间悬吊货物不要把吊带存放在有明火或其它热源附近,也应注意避光保存要定期清洗吊带。
10、新购置的吊、索具设备使用单位应提出要求,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将索具挂牌,标明相关参数。便于检查规范管理。
四、报废标准
一、钢丝绳报废标准:当有以下情况时,钢丝绳应该报废。
(1)当外层钢丝磨损达40%,应予报废。
(2)磨损引起钢丝绳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达7%,即使未发现断丝,也应立即报废。
(3)钢丝绳出现可用肉眼观察到的外部钢丝的腐蚀,当表面出现腐蚀深坑,钢丝相当松弛,应立即报废。
(4)存在任何内部腐蚀的迹象,经过对钢丝绳内部检验,确认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应立即报废。
二、吊钩的报废标准:
1、吊钩有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来尺寸的10%
3、开口度比原来尺寸增大15%
4、扭转变形超过10度
5、危险断面或吊钩部产生塑性变形
注:吊钩上的裂纹或磨损不能进行焊接处理。
三、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2、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3、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4、纤维表面粗糙易于脱落,吊带出现死结。
5、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火烧焦。
6、带有红色警戒吊带的警戒裸露。
定义:
1 吊、索具: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2 吊具: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钢板卡、电磁吸头卡环等)。
(2)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量大、环境恶劣的情况进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一般应包括:正常运行时起重机的技术性能:所有保护装置管线、储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其他部件的泄漏和工作条件挂钩、挂钩螺母和防松装置制动性能和零件磨损钢丝绳磨损和尾端固定链条的磨损、变形和伸长吊链、钢丝绳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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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量大、环境恶劣的情况进行,检查周期应确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应包括第⑵2项定期检查的内容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和腐蚀。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的主要部位的磨损、裂纹和变形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动力系统和操作器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 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第九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
第十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跨省区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按其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型式检验。
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仍有异议时,可申请由再上一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自检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三、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五、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无法在生产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和新安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一般要求: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2.作业环境;
3.档案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1.桥架、臂架、塔架、升降机导轨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2.司机室;
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三、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车轮及钢轨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井道、轿箱和吊笼、层站、底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2.平衡阀、泄压锁、管路及其连接;
3.操纵及控制装置。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馈电装置;
2.保护装置;
3.控制装置;
4.导线及其敷设;
5.照明、信号;
6.接地、绝缘。
六、安全防护装置:
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验重点:
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起重吊装公司友情提醒:吊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或报废吊链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可达原长度5%;
2、链环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链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小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他部位磨损减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0%。
3、存在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4、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小量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
5、扭曲、严重锈蚀以后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6、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量达原尺寸10%;
7、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