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市字〔2020〕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自我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
二、推行多种模式监理。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三、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实行自我管理的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监理服务的项目,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四、强化监管服务。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帮扶相关企业做好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日
1988年原建设部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后,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同时建立起“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从试行到强制实施,是解决建筑工作侧重竣工质量而不重视监管问题的历史选择;如今从强制实施到试水改革,则是解决监理工作难以发挥独立性第三方作用问题、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多元化的创新选择。
1
取消强制监理,工程质量管理不会弱化
取消强制监理并不意味着取消监理,从试点地区的制度安排看,厦门、广州都明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策选择外部监理单位;取消强制监理更不意味着削弱工程质量管理,六地纷纷提出了建设单位自管、建筑师团队管理、购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替代方案,广州还强调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不难发现,取消强制监理实则将监理由行政性要求转变为市场化选择:通过营造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倒逼监理企业以建设工程专业化监督管理服务水平求生存、以质量监督能力谋发展,进而促进监理行业的深层次改革;长远来看能够强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等社会监理单位的角色作用,推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步入优化轨道。
2
取消强制监理,工程监理制度创新深化
在推动监理走向市场之外,2019年9月国务院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既强调要“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也围绕“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首次提出“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
就前者而言,北京、上海、厦门在缩小强制监理范围后着手试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以及以雄安新区为先行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都致力于以创新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也为工程监理制度创新指引了方向:一方面可以回归制度初心,向建筑师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另一方面可以聚焦现有优势,向专业化的工程质量检查控制角色转变。就后者而言,广州市在缩小强制监理范围后试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以及此前安徽、吉林等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第三方检测工作,都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创新之举,也为监理企业参与政府质量监督提供了路径。
3
以创新手段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宏观策略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三种,除了创新工程监理制度外,近年来我国以三者为切入点进行了一系列创新。
利用行政手段平衡参建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是政府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责任的主要途径。其中较为亮眼的引导政策包括: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实现质量管理关口的前移;试点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实现质量监管的公开透明;通过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的挂钩,提高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在正面强化外,责任追究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通过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倒逼参建各方依法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利用经济手段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出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着力建立符合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运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浮动费率机制激励参保企业提高质量责任心,借助第三方力量提高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应用职业责任保险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另一方面,政府还侧重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通过构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间的制约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效能,则是信息时代向工程质量管理提出的最新要求。一方面,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装配式建造等建筑技术,引入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深化质量管控成为近年来的政策焦点;另一方面,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也是2019年以来的政策热点,如福建省住建厅开发启用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动态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监控;上海、北京、江苏、海南建立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也有助于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强化质量风险管理。
在逐步取消强制监理的同时,我国更在创新工程监理制度的基础上创新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因此取消强制监理不仅不会导致现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失控,而且在创新措施逐步落地的情况下,能够促使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多元改革。对于监理行业而言,以监理服务水平求得生存、以质量管理能力谋得发展才是不变的前进方向。
当然不可能取消监理!
国办发〔2017〕19号文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影响
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从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等方面提出了发展意见。该意见是建筑业供给侧改革的新路标,必将对建筑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那么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言,国办发〔2017〕19号文究竟会带来哪些重要影响?
一、简化资质类别和等级,放宽限制鼓励竞争
意见规定: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对于以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企业而言,上述规定意味着后续资质标准修订时可能对施工总承包资质现有12个类别进行简化,合并或减少现有的等级设置。根据现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及等级设置如下:
上述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类别及等级设置,在修订资质标准时可能进行简化。
而在资质标准修订之前,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在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例如,允许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的企业承揽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工程。
这种变化一方面有利于破除对企业资质等级的迷信,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市场竞争,对于那些信用良好、业绩优秀、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有效打破企业资质等级的限制,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缩小强制招标范围,专业工程可直接发包
意见规定: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言,上述规定带来的有利变化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可能缩减。根据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主要有:
上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在后续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时可能进行缩减,尤其是实践中广泛呼吁取消的“商品住宅”。强制招标范围的缩减有利于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非招标方式承接业务,跳出低价竞争的怪圈,专注于为业主提供优质优价的服务。
二是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可能放宽。根据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如下:
上述规模标准(即施工200万元、采购100万元、服务50万元,以及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在后续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时很可能进行放宽。
三是明确专业工程可直接发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实践中,对于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包括专业工程、货物和服务),是否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直接发包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对此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言,意见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外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有利于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优秀的专业工程承包商建立长期高效的合作关系。
三、完善工程总承包制度规定,明确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负总责
意见规定: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尽管国家政策一直在鼓励和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但因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实践中工程总承包模式面临诸多障碍。例如,业主进行工程总承包商招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仅有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能否进行招标的问题;仅具有设计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将施工业务整体发包给施工单位是否属于“工程分包”,该施工单位将部分专业工程对外分包是否属于“再分包”的问题;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竣工验收程序中的责任划分的问题等。因此,意见提出要求“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但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那么,工程总承包单位究竟应当承担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是承担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在同时存在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中,两者的安全责任又如何界定、如何划分?实践中争议很大。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可见,工程总承包单位仍然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对于以设计资质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而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施工管理力量,落实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防范有关法律风险。
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意见规定: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2016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平台涵盖了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建设项目和诚信记录四类重要信息,俗称“四库一平台”。该平台的正式启用,将在加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建筑市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等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言,一方面需要自身恪守诚信、严格履约,避免因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而影响业务发展,另一方面也应重视对工程分包商的资信调查和信用监督,避免与有不良记录的分包商合作,防范工程分包风险。
针对实践中建设单位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工程结算的现象,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并且提出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等制约措施。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言,一方面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注意保存提交的证据),避免因自身怠于申请结算而陷入被动;另一方面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在建设单位拖延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时,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注意工程竣工审计和工程竣工结算的区别,在双方已就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再以审计报告为由主张扣减竣工结算款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予支持。
除上述四个方面的影响外,意见在改革建筑用工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规定,也值得工程总承包企业重点关注。
取消了。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