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减排的代理销售模式
按照碳交易的分类,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
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
初期,企业将获得免费配额,该配额是根据其历史功率和热量输出、政府确定的排放强度基准和其他调整因素计算得来的。参与者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或购买配额以弥补不足。
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作为配额市场的补充,引入了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即 CCER 交易。CCER 交易指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一些经过申请备案的控排企业,如新能源、水电、林业碳汇、沼气行业,可以自主申请CCER。碳市场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 CCER 替代碳排放配额,即 1 个 CCER 等同于 1 个配额,可以抵消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但是重点排放单位最多只可以用5%的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的缺口。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每年履约季,控排企业需按照碳排放核查机构核查并经省发改委认定的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
为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处罚,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除可向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外,碳市场还也存在一种抵消机制,允许企业购买一定比例的CCER来等同于配额进行履约。由于CCER是用以鼓励减排的补充机制,与配额相比使用范围受限,通常价格会低于配额价格,从而使企业可以以更低成本完成履约。
能够产生CCER的项目主要包括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发电等,但前提是必须具有“额外性”(项目所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产生的),且有适用的“方法学”(经国家发改委备案认可的用以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指南)。
现货产品包含上海碳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碳排放配额是指企业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额度,1吨碳排放配额(简称SHEA)等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1tCO2)。上海碳排放配额交易应当在交易所交易平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可以申请配额账户。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系统登记的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简称CCER。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机构团体可以申请CCER账户。
远期产品
上海碳配额远期是以上海碳排放配额为标的、以人民币计价和交易的,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清算、结算的远期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且同时在上海环交所开立交易账户和配额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远期账户。
创新产品
创新产品包含碳配额质押、碳中和、卖出回购、CCER质押、借碳交易。
上海碳排放配额(SHEA)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符合条件的配额合法所有人以其所有的配额出质给符合条件的质权人,并通过交易所办理登记的行为。
碳中和: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计算其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常以二氧化碳为单位,通过购买符合标准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予注销,以抵消自己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碳排放总量。
卖出回购:控排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碳资产管理公司卖出一定数量的碳配额,控排企业在获得相应配额转让资金后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财富管理,约定期限结束后控排企业再回购同样数量的碳配额。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质押:企业以其持有的CCER作为质押物,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业务模式。
借碳交易:是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出方借入配额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待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配额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借碳双方应当为纳入上海市配额管理的企业或机构投资者。
CCER 碳交裂判易全称是以 中国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 为商品所做的交易。 CCER 全称为 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即经过国家核实证明的自愿减排量,在中国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这一减排量的规定来进行碳排放,如果排放的数量超过规定额度,就会受到处罚,若想避免处罚,企业可以提前向有多余排放额度的企业购买其额度。
碳排放交易简介碳排放交易是一种利用市场的经济特征,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机制。在世界多个国家中,碳排放量属于一个可进行交易的产品,碳排放量不仅可以在企业和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国与国之间也可以相互购买碳排放量。 1997 年 12 月,联合国相关部门签订了明槐《京都议定书》,其中就确认了将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一个可交易的商品,由此作为解决世界二氧化碳激源友排放量过大问题的新方案。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严格污染行业相关退出目录管理和节能环保标准,引导企业退出污染产能、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废弃电池等废弃物回收利用。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通过战略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国有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培育等方式做优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
咱们先看下全国碳交易市场开市首日的情况,我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网站上查到了全国碳市场行情,跟大家简单报一下数字,全天一共成交410.40万吨碳排放配额,注意碳排放配额,我在后面会详细解释,成交金额21023.01万元,开盘碳价48元一吨,一路上涨然后波动,最高达到52.80元一吨。
有些朋友可能看到这些一头雾水,别着急,下面我会一层一层帮大家尽量看清楚,碳交易的全貌。
碳交易里买卖的,并不是真正的“碳”,而是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很多人听到碳交易觉得很新鲜,其实它不算个新鲜事物。
“排放权交易”这一概念是一个美国的经济学家最早在1968年提出的,后在1997年12月通过《京都议定书》,提出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市场机制。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二氧化碳排放权正式确定为国际商品。到了2011年,咱们国家开始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首批试点城市一共有7个,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
也就是说,碳排放在咱们国家已经存在了10年了,所以,它真的不是个新鲜事儿,以前是各地独立尝试,价格机制都不一样,现在全国统一市场。
温室气体过量排放造成气候变暖、海平面升高、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 健康 和发展,如果不加以控制,未来人类生存环境可能会加剧恶化。
什么是温室气体?主要是指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碳等,它们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凶手,而它们的主要来源正是各国工业排放。
既然如此,总不能眼看着问题继续严重下去吧,于是各国一起开了会,在1992年5月一起签了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意思就是大家别瞪眼看着了,控制一下温室气体浓度呗,发达国家排放大户,自己去限制下,顺便出点钱帮发展中国家也出点力。
这个公约是1994年生效的,而随后1997年又在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也就是《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其实是引入了市场机制去解决二氧化碳减排问题,把二氧化碳排放权变成了一种商品,因此也就有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碳交易。
碳交易,本质上是控制总量的同时,让碳排放权流动起来,比如一共10个排放权,张三和李四各得到5个,但是,张三的企业排放权用不完,李四的企业不够用,那就买卖一下,流动起来,张三卖给李四排放权,李四花钱,张三挣钱,但是李四也不想花更多钱去买,而张三希望卖出去更多,于是他俩都有积极性去想办法减排,要么升级更环保的设备减排,要么尽快研发新技术减排,反正最终的结果就是整个 社会 的碳排放减少了。
所以,碳交易,是在用经济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将环境外部性问题内化为企业所应担负的成本,基本上是倒逼企业去想办法减排,能出来这么个机制, 我估计也是因为想要靠企业自觉去减排不现实。
前面我们说了,早在2011年就开始了碳交易试点,到现在已经有10年了,为啥现在要搞全国的呢?我觉得两个方面吧,一个肯定是因为试点发现,碳交易对减排目标有效,另一个就是有必要全国统一市场。
先说碳交易对减排有效,在我找到的相关论文里,有研究得出结论,碳交易试点大体上是有效的,碳交易政策显著降低了试点地区的工业碳排放水平和强度,而且有效促进了企业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引进。
道理很简单,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既定,减排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企业没别的选择,只能减。
再说全国统一市场,如果各地分别建立碳交易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同一个行业不同省市碳价不同,各种机制也有差异,甚至有的试点里碳交易不活跃,不利于碳交易的发展。
先说碳交易市场里的机会,在碳交易市场有两种东西可以买卖,一种是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一种是企业自愿核证的减排量,也就是CCER。
配额好理解,就是给你一个排放额度,用不完你可以拿去卖了,不够的话,自己去碳市场花钱买。
CCER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经备案并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目前,全国市场刚开始上线,所以,买卖的其实只有碳排放配额,参与主体是温室气体的重点排放单位,首先被纳入的就是2000多家发电行业,机构和个人还不能参与。
但是根据公开的信息,未来这个市场是可以像A股市场一样,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参与买卖碳配额,有投资赚钱的机会。
另外一个就是搞CCER,比如你有一片林场,可以申请CCER项目,未来这部分核证的减排量,可以卖给需要的单位,只要看好你的树别砍伐,就能相当于“卖空气”赚钱。或者你搞一堆沼气池,属于甲烷利用,也有机会申请CCER,同样可以直接拿去卖给需要排放额度的企业。
还有就是碳交易市场会带来大量相关的新岗位,国家新增的职业里就包含碳交易管理员。或未来成立第三方咨询公司,为企业提供碳交易方面的咨询服务等等。
总之,一个新的超级市场的诞生,未来一定会衍生出超多的机会,而新的赚钱逻辑也随之诞生,当然开头我也提到了,这可能是未来几十年里新机会的标志性起点,期待大家能够在这新的机遇里抓住机会。
好了,本期内容就先聊到这里,关于碳交易相关知识其实很多,量也很大,很难一次性梳理得足够清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平日多搜一搜相关的问题,新的机会或许就在你的某一次不经意的搜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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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下期见。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所交易减排量应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 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第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簿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 第九条 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
第十条 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已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法学,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对其中适合于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对新开发的方法学,其开发者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该方法学及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国家主管部门接到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新开发方法学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托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完备、技术描述科学合理的新开发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
(二)项目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
(三)项目的额外性;
(四)监测计划的合理性;
(五)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第十三条 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
(一)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二)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四)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第十四条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具体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六)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七)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九)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类别;
(三)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四)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及其监测方法得当;
(五)具有额外性;
(六)审定报告符合要求;
(七)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作为项目业主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排量核证的程序和步骤;
(二)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减排量核证的主要结论。
对年减排量6万吨以上的项目进行过审定的机构,不得再对同一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证。
第十九条 申请减排量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减排量备案申请函;
(二)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
(三)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减排量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排量予以备案:
(一)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二)减排量监测报告符合要求;
(三)减排量核证报告符合要求。
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二条 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
经备案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国家登记簿连接,实时记录减排量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机构通过其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说明;
(二)章程、内部监管制度及有关设施情况报告;
(三)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交易机构的场地、网络、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及相关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证明材料;
(五)交易细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机构予以备案: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拥有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严格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五)交易细则内容完整、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交易机构,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和第三章规定的减排量核证业务的机构,应通过其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在项目审定、减排量核证领域的业绩证明材料;
(四)审核员名单及其审核领域。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审定与核证机构予以备案:
(一)成立及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在审定与核证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审核员,审核员在其审核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未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第二十九条 经备案的审定和核证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中央企业名单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
第七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管理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缴还、注销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减排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权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认真听取并采纳企业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见、建议,定期评估碳排放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第十五条 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第十九条 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二十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二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四章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三十二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在每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近3年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十九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省政府设立碳排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第四十三条 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主管部门将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纳入本省相关信用记录,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通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五条 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节能减排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第四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碳交易的分类,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 配额 ,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什么是配额和CCER?
配额的概念比较好理解,政府发放给控排企业,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放情况可以相互买卖交易,当企业的配额富余时,就可以在碳市场售卖,当企业的配额不足时,就需要在市场上购买。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碳配额交易市场的重要补充,碳交易试点地区按5%-10%的比例以CCER作为碳配额的抵消指标。
配额与CCER之间有什么关系?
(1)配额和CCER的来源不同
企业的配额一般是通过政府免费发放或者拍卖得到的,而CCER是减排项目产生的,是企业通过自主开发获得的。就目前而言,CCER项目开发包含了十种:林业(森林、竹林)、草原、耕地、海洋、冻土、岩溶、风力、光伏、沼气、生物质、废物处置(垃圾焚烧供热)。
(2)持有对象不同
配额的持有对象是控排企业,也就是说,只有控排企业才有配额账户,个人和非控排企业是无法开设配额账户的;CCER持有对象大多数为非控排企业,比如我们熟悉的风力、光伏、沼气、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的企业。
(3)使用比例不同
企业在履约的过程中,以配额为主,CCER为辅。配额的使用量不受限制,但是CCER只能按配额的5%-10%进行抵扣。
(4)价格不同
在碳交易市场中,配额的价格一般高于CCER的价格,根据市场交易的情况来看,CCER的价格一般为配额的50-70%。
(5)二者都是资产、可跨当前时点
配额和CCER都是企业的资产,具有可变现和流通等属性,不随时间的转移而消逝。也就是说,企业2021年的配额和CCER放在2022年也可以使用,不存在2021年的没用完到2022年就过期的说法。
如何利用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企业获益?
1、利用好 CCER项目冲抵配额的政策
举个例子:
A、B公司根据国家或各级政府配额发放规定,每年排放二氧化碳量为100万吨/年(碳配额),到年底履约期前,A公司通过节能改造,经过专业第三方机构核查,A公司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80万吨,B公司则未做什么节能减排工作,经核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20万吨。
A企业: 我们二氧化碳排放量排放了80万吨,还有20万吨的富余,那我们就可以卖出这20吨富余的配额获益了?
A企业最优质的做法是,利用CCER项目冲抵配额的5%,这样富余的配额就变成25万吨可交易,配额与CCER市场价差在5-10元左右,可额外获益25-50万元。
B企业: 我们二氧化碳排放量排放了120万吨,企业配额不足,利用CCER项目冲抵配额的5%,那B公司超出的20万吨碳排放量,可以通过5万吨CCER来冲抵,剩余超出部分15万吨再通过购买配额的方式完成履约,配额与CCER市场价差在5-10元左右,可替企业节省资金25-50万元。
2、选择好买入和卖出时机
企业需要关注碳交易市场上的供需关系,特别是履约期的临近,CCER的价格暴涨18倍,市场交易价格高达42元每吨,这个时候的购买成本就相对较高了,所以企业要提前规划好自己的碳排放,低价买入所需的CCER,把企业的碳资产配置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