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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平是什么

妩媚的乌龟
称心的诺言
2022-12-21 23:32:57

能源平衡表是什么?

最佳答案
谨慎的帆布鞋
苹果砖头
2025-04-21 00:33:28

能源平衡表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体反映能源平衡的形式。从数量上较为直观地揭示能源的资源、转换和终端消费间的平衡关系。

能源平衡表的分类

按能源的内容分为单项能源平衡表(如煤炭能源平衡表)和综合能源平衡表;按平衡范围大小分为地区(包括全国)能源平衡表、部门能源平衡表、工矿企业能源平衡表、以及车间(工序)或重点耗能设备的能源平衡表。其中地区能源平衡表在工业地理的研究和实践中应用最广,它采用矩阵形式,由3个基本部分组成(如表),“列”为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行”为能源流向和各种经济活动。总矩阵的平衡关系式为: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加工转换损失+经营运输损失=终端消费量。子矩阵的平衡关系式为:

(1)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一次能源产量+进口+外省调入+年初库存)-(出口+调出省外+年末库存);

(2)加工转换投入和产出=一次能源投入加工转换量-产出的二次能源量+转换损失量;

(3)终端消费量=物质生产部门消费+非物质生产部门消费+生活消费。

地区能源平衡表不仅能直接完整地反映地区间能源流通的联系,各种“能源生产—终端消费”的全部流程,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产出关系,能源消费的品种结构和行业部门能源消费结构等,并可间接地反映能源利用经济效益,加工转换效率,消费弹性系数等,为制定能源发展战略提供科学依据。

最新回答
大力的荔枝
能干的网络
2025-04-21 00:33:28

固化在粗钢、甲醇等外销产品中的碳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此部分二氧化碳因子在计算过程中应扣除。

能源,是指能够提供能量的资源。这里的能量通常指热能、电能、光能、机械能、化学能等。可以为人类提供动能,机械能和能量的物质。

能源按来源可分为三大类:(1)来自太阳的能量。包括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如太阳光热辐射能)和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等可燃矿物及薪材等生物质能、水能和风能等)。(2)来自地球本身的能量。一种是地球内部蕴藏的地热能,如地下热水、地下蒸汽、干热岩体;另一种是地壳内铀、钍等核燃料所蕴藏的原子核能。(3)月球和太阳等天体对地球的引力产生的能量,如潮汐能。

友好的八宝粥
会撒娇的小熊猫
2025-04-21 00:33:28

能源平衡表按统计范围可分为全国、地区、部门和企业能源平衡表;按品种可分为单项能源平衡表和综合能源平衡表。

综合能源平衡表,是在单项平衡表基础上编制的,编制时把各种能源按统一的当量单位(如标准煤)进行折算,最后汇总;还要避免重复计算,在供应量中不能包括二次能源生产量,二次能源生产量只能列为加工转换的产出量,不能计人终端用能量中。其主要目的是用统一的统 计体系将各类能源(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电力和热能)的供应、加工转换、终端使用综合在一起进行平衡,研究系统中能源数量与结构的变化,加工转换方式与各种能源的互相替代,分析能源利用效率,寻找节能方向,还可编制时间序列表,为改进能源规划与管理提供依据。

发嗲的摩托
儒雅的哈密瓜
2025-04-21 00:33:28
开展能源平衡测试(主要是设备能源平衡测试)

1、能源平衡测试目的:是对用能设备在规定的测试工况下的用能状况和性能水平进行考察。

2、能源平衡测试的形式:

(1)企业自己组织内部能源平衡测试;

(2)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能源平衡测试。

3、能源平衡测试的方法:

(1)效率直接测定法(正平衡法):确定供给能量和有效能量,由此计算设备能源利用率的方法。

(2)效率间接测定法(反平衡法):确定供给能量和损失能量,由此计算设备能源利用率的方法。

4、能源平衡测试的准备

(1)根据测试任务确定测试负责人,并配备经过培训的测试人员;

(2)勘察现场,收集与设备和生产工艺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3)确定测试项目;

(4)确定测试位置;

(5)确定测试的仪表仪器;

(6)确定测试方法,编制测试方案(包括相关的测试表格);

(7)由于客观原因(包括工况条件恶劣和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无法安装计量器具,不能直接进行测量时,应针对该项能源消耗制定相应的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评定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评定能源的品种、不能进行实际测量的原因;

2)该能源的特性及现状(包括能源来源、用能位置、用能量值范围等);

3)评定方法的依据(正式文件规定、行业规范等);

4)评定方法;

5)评定技术可靠论述;

6)评定结论的格式;

7)评定和复核人员。

5、重点对锅炉、电机、风机、水泵等设备开展能源平衡测试、水量平衡测试。

百度一搜就查得到呀

苗条的吐司
大方的宝马
2025-04-21 00:33:28
1.编制能源平衡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能量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阐明了能源可以互相转换,在能源转换过程中全部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平衡表的编制必须符合能量平衡的要求。所有能源品种均有来源和去向。平衡表的纵列与横行的相关数据以及各子矩阵必须形成相互之间平衡关系。 2.消除数据的重复计算,补充统计内容和范围的遗漏。对无法从定期统计报表中搜集整理的有关资料,可进行一次性调查,也可进行有根据的合理估算,以便补充编制能源平衡表中出现的资料缺口。 3.必须采用两种计算单位,一是实物量,二是标准量。标准量单位采用标准煤。 4.对综合能源平衡表的数据进行验证。进行总平衡后允许出现平衡差,但数量不能超出正常范围。平衡差过大,说明某些能源流程的数据质量存在问题,必须对造成平衡差额过大的原因进行分析,查找原因,校正有关数据,调整平衡差额。 现行地区能源平衡表采用矩阵式,主栏用来表示能源流向,宾栏用来表示能源品种,有些指标项采用“-”号表示,便于各模块数量关系和总平衡关系用代数和运算。地区能源平衡表分为实物量表和标准量表。 地区能源平衡表的主要指标: 1.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需要用如下指标进行核算:本地区年初库存量、一次能源产量、进口量、外省调入量、我国轮船、飞机在国外加油量、出口、调给省外、年末库存和外国轮船、飞机在我国加油量。其中:出口、调给省外、年末库存和外国轮船、飞机在我国加油量用“-”号表示,负号仅表示在计算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时要扣除的指标项。 (1)一次能源生产量,指原煤、原油、天然气和一次电力的产出量。一次电力包括水电、核电、利用风能、地热、太阳能发电等,即除火力发电以外其它形式的发电量。各种一次能源生产量应与工业统计中生产量数字一致。 (2)进口、出口量,采用海关进出口统计数字,即报告期内进出我国国境的各种能源的数量,不通过我国国境的转口能源贸易数量不统计。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能源品种与我们报表制度中的能源品种不完全一致,海关统计的目录分类比较细,采用数字时要根据我们能源统计目录的划分进行调整。 (3)我国轮、机在国外及外国轮、机在我国的加油量,可向在本辖区设置的航空公司、远洋运输公司、航空油料公司、船舶燃料公司收集资料。远洋运输用油可按该轮船所挂的旗帜区分,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帜的轮船视为我国轮船。 (4)省间调入、调出量,指本地区报告期内能源主管部门、能源销售部门以及能源生产企业和各能源消费单位从辖区外直接调入或从辖区内直接调出的各种能源数量。 (5)库存量,指本地区报告期某一时点上实际结存的各种能源的数量。年初库存量即上年末库存量。 2.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本模块反映从一次能源转换为二次能源的数量关系。投入量指生产二次能源的加工、转换企业投入到发电、洗煤、炼焦、炼油、制气等装置的能源数量,不包括厂内的生产工艺、维修、照明等的消费量(这部分用能直接计入终端消费)。在全国能源平衡表和地区能源平衡表中,投入量用负号表示。产出量指各种能源加工转换设备所产出的二次能源及非能源石油制品和焦化产品。根据能量守恒定律,投入的能源=产出的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所以加工转换效率,即产出的能源占投入的能源的百分比不能大于百分之百。 本模块数据来自能源加工转换报表,各种二次能源产出量原则上应与工业统计中的生产量数字一致。 制气类别下焦炭再投入的填报方法是:在制气中产出的焦炭以正数形式填在制气行焦炭列上,这一数字与炼焦类别中产出的焦炭数量相加后应与工业统计的焦炭生产量基本一致。在制气中生产煤气所投入的焦炭,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以负数形式填在焦炭再投入行焦炭列上。 加工转换损失量按行业划分方法:将加工转换表中各种加工转换类别中的损失量按行业汇总,然后划归到相应的行业中去。 3.损失量。指能源在经营管理和生产、输送、分配、储存等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量,如煤炭的亏吨、自燃、被水冲;电的输送过程中的送、变、配电所损失的电量;石油、天然气运输中的损耗量等。不包括煤炭、冶金及焦化企业的煤气放散量;工业窑炉燃烧时的损失量,石油脱盐脱水的损失量等。损失量不包括加工转换损失量。损失量按行业分摊原则:煤矿原煤损失量划归煤炭采选业;油、气田原油和天然气损失量摊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中;电力输送分配损失量、热力输送损失摊入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运输损失量摊入交通运输业中相应的运输方式中等等。 4.终端消费量。又称最终消费量,本模块反映作为原料、燃料和动力消费的能源及其去向,它们的消费过程体现了能源消费的终止,不会再在社会上重新作为能源投入使用。终端消费量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 5.平衡差额。指各种能源资源与消费进行平衡时产生的差额,造成平衡差额的主要原因应是统计误差和在途能源的年初年末的差额。 平衡差额=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量-损失量-终端消费量 6.消费量合计。某能源品种的消费量合计=该品种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绝对值+该品种能源损失量+该品种能源终端消费量 。 7.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对各能源品种能量消费的核算,其依据是能量守恒定律,计算单位为标准煤。计算方法是根据地区能源平衡表的标准量表中的合计栏进行计算: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消费量+加工转换损失量绝对值+损失量。 加工转换损失量在标准量平衡表中为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量行与合计列相交的单元。

怕孤单的鸭子
美丽的小蚂蚁
2025-04-21 00:3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节约用水。为珍惜水资源,不让水龙头空流,缩短淋浴时间;安装节水龙头;用节水型抽水马桶。

2. 节约用电, 尽量少使用电器,随手关灯。随时关紧电冰箱的门;使用节能灯具;购

买高效低能耗电器。

3. 节约用纸纸浆需求量的猛增是木材消费增长的原因之一。全国年造纸消耗木材1000

万立方米,进口木浆130万 吨,进口纸张的大量消费不仅造成森林毁坏,而且因生产纸浆排放污水江河湖泊受到严重污染(造纸行业所造成的污染占整个水域的30%以上。),用过一面的纸可以翻过来做草稿纸、便条纸,或自制成笔记本使用;过期的挂历可以包书皮。

4. 废物利用,如:糖纸可折成灯饰或门帘,旧衣服可做成拖把等等。支持和参与废纸、

废玻璃、废塑料和废金属的回收利用。

5. 减少生活垃圾,自觉将垃圾分类。

6. 少用化学制剂,购买使用无磷、生物可降解的洗涤用品;

7. 尽量不使用个人轿车。为减少空气污染,节约能源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或

步行;使用无铅汽油,购买小排气量的轿车。

8. 购物时自备购物袋。

大气的牛排
矮小的香菇
2025-04-21 00:33:28
在建筑物业的能源管理上,以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化技术、物联网技术和智能传感技术为基础,建立起的基于IBMS的智能能源管理平台,是以客观现场采集数据为依据,在保证建筑物业的生活环境质量不下降的条件下,实施节能降耗最根本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