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标准如下:
1.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2.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3.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4.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5.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扩展资料:
塌陷地危害:
一是国土面貌和生态环境遭到严惩破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很大制约。由于济宁市的煤层埋深一般在负300米—800米之间,煤层厚达8米—12米,开采后将使地表出现5米—8米的塌陷,使原本平整的土地变得坑坑洼洼。塌陷区边部形成地裂缝,耕地、交通道路、通讯线路、水利设施和地下水系均遭到破坏。
二是耕地迅速减少,矿区群众的生产生受到严重威胁。目前全市已有18万亩良田成为采煤塌陷地,每年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两亿元以上。随着采煤塌陷地面积的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
三是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由于大面积的土地塌陷,造成大批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因采煤塌陷已造成40个村庄、43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近3万人搬迁。新村选址、搬迁费用、人员安置引发了不少矛盾,农民与煤矿企业的纠纷不断。据测算,兖州、济宁、滕南等煤田开采期间还将要搬迁317个村庄、60多万人,由此产生的矛盾和问题还会随之增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矿区塌陷地
贤惠的戒指
2025-04-06 03:56:02
法律主观:
国家煤改电的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1、设备购置补贴85%。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房屋修缮补贴。支持房屋保温修缮,由县(市、区)根据农户需求,申请节能示范、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等专项资金,统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 3、采暖期用电补贴。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给予配套生活用气补贴,按照每户每年保供8罐LPG(15公斤/罐),每罐给予50元补贴,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4、不执行阶梯电价。“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搞怪的长颈鹿
2025-04-06 03:56:02
在我国,矿难主体一般分为合法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和私挖乱采的个人。由于矿难主体的差异,遇难者死亡待遇和赔偿标准也各不相同。合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死亡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所谓合法用工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非企业单位。此类单位开办的煤矿或者非煤矿发生矿难后,有关死亡待遇可按照《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死亡者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如下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指遇难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员,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死亡赔偿的标准所谓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而招用职工的单位。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法用工单位”与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非法煤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而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其中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招用人员开采的,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但非法煤矿不一定必然是非法用工单位。因此,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仍属合法用工单位。其矿难人员的善后处理仍适用合法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对死亡人员的赔偿项目为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该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对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用工单位(包括合法用工单位及非法用工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及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同上。个人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矿难,死亡赔偿的项目及标准对于个人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的矿难,由于个人非法私挖乱采,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矿主与遇难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遇难人员的赔偿可按照《民法通则》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雇主应对死亡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各类矿难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山西省一般确定为5000元——50000元)。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因抢救治疗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费用。由于“非法用工”和“雇佣”在赔偿程序及法律适用上有很大的差异,实践中要正确处理矿难赔偿,首先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与遇难者之间是非法用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非法用工与雇佣的区别,实质上也就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别。《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且劳动者并非童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该条例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概念的外延,将非法的用工主体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因而,笔者认为,现在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看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那么,基本上就排除了雇佣关系的存在,因为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个人的雇主或自然人合伙的雇主。第二,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销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另外,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们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等也属于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不能作为雇佣关系处理。第三,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及人身依附程度。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那样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对某一案例赔偿情况的三种假设王某,30周岁,山西省某县人,农村户口,2005年在矿难中死亡。妻子李某,28周岁,无业;儿子8周岁,女儿5周岁;父亲已故;母亲张某,56周岁,农村无业。如果王某在合法用工单位的矿难中死亡,该用工单位应支付王某妻子、儿子、女儿、母亲张某的各项费用如下:丧葬补助金:1078.5(山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647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母亲张某,每月可得到死者生前工资的30%+10%,直到死亡;儿子、女儿,每月可各得到死者生前工资的30%,直到年满18周岁或就业参军。假设死者生前月工资为1000元,由于各供养亲属每月抚恤金之和正好是死者生前工资的100%,根据实际情况,母亲张某抚恤金为:1000×40%×12×16(按照国民平均预期寿命71.8岁计算)=76800元;儿子抚恤金为:1000×30%×12×10= 36000元;女儿抚恤金为:1000×30%×12×13=46800元。供养抚恤金合计1596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78.5(山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51768元。以上合计217839元。如果王某在非法用工单位的矿难中死亡,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一次性赔偿金为:1078.5(山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10=129420元。如果王某属于私人雇佣发生矿难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得如下赔偿:死亡赔偿金:258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1792元(如果死者生前是城市户口,死亡赔偿金为7902.9×20=158058元)。丧葬费:1078.5×6=647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36.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0=32730元(如果死者生前是城市户口,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654.2×20=11308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可以在5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确定)。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合计145993元(如果死者生前是城市户口,合计327613元)。可见,同样的矿难,由于用工主体不同,受害人户籍不同、家庭被抚养人情况不同,甚至矿难发生的年份不同,赔偿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也有很大的差异。有的省对矿难赔偿“一刀切”,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硬性规定“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明显和现有法律规定相悖,实践中也很难操作。河北省政府甚至更明确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非煤矿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最低不少于15万元”,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况且从程序上讲,发生矿难后如果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三类矿难处理的程序也不尽相同:第一类和第二类,遇难者的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类,遇难者的近亲属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地方政府制定统一矿难赔偿政策,初衷虽然是为了提高赔偿标准,遏制矿难的发生,但也必须有法律依据,尤其不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对矿难工伤待遇或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只能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地方政府擅自做出与法律相悖的赔偿标准,再好的规定也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
跳跃的鞋垫
2025-04-06 03:56:02
煤矿塌陷区搬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搬迁补偿费,包括村民的房屋、压井、墙头、树木等附属设施;
2、公益设施费,在搬迁补偿费的基础上还需要补偿公益设施费给集体,标准是搬迁安置补偿家庭部分的17%;
3、青苗补偿费,如果矿山塌陷导致周围的耕地沉陷,则针对沉陷的耕地上面的农作物要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4、集体组织公共用房和企事业单位等拆迁,按照原有建设面积、结构和原有设备的拆迁、安装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美满的啤酒
2025-04-06 03:56:02
每个地方政策不同例如:1.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2.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3.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4.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5.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经批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的,涉及新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新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在压煤村庄搬迁范围内,违章搭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证照不全但有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其最高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指导煤炭企业与被搬迁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协议主要包括房屋面积、补偿金额、资金拨付时间和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煤炭企业要严格履行压煤村庄搬迁补偿责任,所需搬迁补偿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搬迁新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政务公开。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搬迁压煤村庄征收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从容的麦片
2025-04-06 03:56:02
法律分析:煤矿搬迁农村房子补偿标准各地方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结合各地区的相关具体政策来加以判断。认真执行补偿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经批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的,涉及新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新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在压煤村庄搬迁范围内,违章搭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证照不全但有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其最高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指导煤炭企业与被搬迁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协议主要包括房屋面积、补偿金额、资金拨付时间和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煤炭企业要严格履行压煤村庄搬迁补偿责任,所需搬迁补偿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搬迁新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政务公开。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搬迁压煤村庄征收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漂亮的夕阳
2025-04-06 03:5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发展国家统配煤矿的同时,有计划地发展地方国有煤矿,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办矿,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煤。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煤炭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所有的性质。
开办地方煤矿,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开采权。
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买卖、租赁、抵押或转让煤炭资源和开采权。第四条 地方煤矿必须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改进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实现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五条 地方煤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护煤矿合法权益和财产不受侵犯,协调矿际之间、煤矿与当地群众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纠纷。第七条 河北省煤炭工业厅是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地方煤炭工业。市、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机构,由省煤炭工业厅和市、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贯彻执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第八条 本省境内的国有、集体煤矿和个体采煤,必须遵守条例。第九条 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十条 全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可从下列各项资源中划出一定范围,由地方煤矿开采:
(一)可划归地方开采的新探明的地质储量;
(二)未列入国家统配煤矿规划的煤炭资源;
(三)尚未勘探的煤炭资源;
(四)国家统配煤矿区规划内的可以划给地方煤矿的资源;
(五)国家统配煤矿闭坑后的残留矿体;
(六)零星分散资源。
划归地方煤矿开采的资源,有关单位和国有煤矿应提供必要的地质资料。第十一条 划归地方煤矿开采的资源,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使用该资源的地方煤炭主管部门合理规划矿点,严格划分矿井开采范围。规划方案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允许个人采挖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零星分散的煤炭资源。第十三条 允许无煤炭资源的地方到有煤炭资源的地方开办煤矿。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必须珍惜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严禁采厚丢薄、采易丢难、乱采滥挖。第十五条 在国家和省已勘探、规划的矿区井田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新建工厂、铁路、水库、城镇住宅区、村庄等地面设施。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所列地区开采煤炭资源。第三章 开办条件与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开办地方国有煤矿,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第十八条 开办集体煤矿和个体采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源基本可靠;
(二)井田范围明确,并有占地批准手续;
(三)已同邻矿达成井田边界协议;
(四)有与建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物力;
(五)办矿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具有煤矿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第十九条 开办地方国有煤矿,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条 开办集体煤矿和个体采煤,分别报省、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一)凡在国有煤矿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办矿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报告,经有关矿务局(矿)签字同意,由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二)凡在已划归市的煤炭资源范围内和零星分散资源内开办集体煤矿和个体采煤,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三)异地开办煤矿,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邻矿签字同意后,跨地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风趣的猫咪
2025-04-06 03:56:02
关于煤矿地面建筑物的赔偿标准各地有不同,一般主要依据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指导意见,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来执行。通常的操作方式是依据地方相关规定,具体考虑实施地及被征用人实际情况具体实行。如果你所指的“煤矿”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即:是大中型国有煤矿建设需要,则要按照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实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如果不属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的,就需要找到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建议你查找或咨询所在当地移民、住建部门。
舒适的时光
2025-04-06 03:56:02
煤矿 工伤鉴定 四级的 赔偿标准 是怎么样的?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 的,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 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 工伤 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6868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 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评残是有级数的,一般级数越高,而得到的金额就会越高,对于鉴定为四级的工伤,就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给出相应的赔偿,在赔偿 工伤待遇 的时候如果受害者没有工作的话,那么就必须要一次性给出工伤的赔偿。
健壮的冷风
2025-04-06 03:56:02
法律主观:
第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 工资 。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第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 抚恤金 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