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煤不给运费找哪个部门
劳动局管理。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运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运费。
汽车运输运价简介:
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的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其计算按照《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1.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单位,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10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l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时,四舍五入轻泡货物每立方米折算重量333千克。
2.按重量托运的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应装足车辆额定吨位,未装足的,按车辆额定吨位收费。统一规格的成包成件的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装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体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折算标准计算。接运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程运输方式运单上记载的重量计算。拼装分卸的货物按照最重装载量计算。
3.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下列规定确定: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的,进为1千米。
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商定。
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含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按最短的路线计算计费里程或按承托双方商定的路线计算计费里程。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地点止的载重里程计算计费里程。
4.汽车货物运输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确定:
调车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出所在地而产生的车辆往返空驶,计收调车费。
延滞费:车辆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的装货或卸货地点,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车辆和装卸延滞,计收延滞费。
装货落空损失费:因托运人要求,车辆行至约定地点而装货落空造成的车辆往返空驶,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排障费: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时,需对运输路线的桥涵、道路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加固或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车辆处置费:因托运人的特殊要求,对车辆改装、拆卸、还原、清洗时,计收车辆处置费。
在运输过程中国家有关检疫部门对车辆的检验费以及因检验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由托运人负担。
装卸费:货物装卸费由托运人负担。
通行费:货物运输需支付的过渡、过路、过桥、过隧道等通行费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代收代付。
保管费:货物运达后,明确由收货人自取的,从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书的次日(以邮戳或电话记录为准.起计,第四日开始核收货物保管费应托运人的要求或托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需要保管的货物,计收货物保管费。货物保管费由托运人负担。
5.汽车货物运输的运杂费按下列规定结算:
货物运杂费在货物托运、起运时一次结清,也可按合同采用预付费用的方式,随运随结或运后结清。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费尾数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时四舍五入。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末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东北亚煤炭交易中心)
借: 应交税金-进项72.65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000元
2、付运费1吨要开运输发票400*6%(3-5%+附税等1%,按6%计算24元税)
借:库存商品-煤370.32元
借: 应交税金-进项29.68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424
3、销售1吨煤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元
贷:应交税金-销项145.30元
4、缴纳增值税为42.97元(145.3-72.65-29.68)
5、缴纳各种附税含价格调节基金和印花税等5.6元。
6、每吨有利润51.4元
一、“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并将核准的银行承汇票和解讫通知转交煤矿。
2.煤矿收到银行核准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后安排发煤。
3.煤矿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收回煤炭货款。
二、“现钱交易、钱货两清”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煤矿和运输部门的发煤计划将煤炭货款(产地交货的含运费)交付煤矿。
2.煤矿收到货款后安排发煤。
3.煤矿要及时与用户结清货款。对临时一次发煤的用户,应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对长期连续发煤的用户,可实行滚动清算的方法。第五条 用户承付运费,均实行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结算方式。第六条 对批准下达的次月煤炭运输计划,煤矿要及时电告用户,以便用户按计划交付煤炭货款。
用户可以在煤矿所在地银行设立帐户,备有足额的周转金,由驻矿员及时与煤矿结清货款。第七条 煤矿和用户在货款结算中承担的责任,应通过经济合同予以约束。第八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