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需要申请人提交那些文件。
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 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四)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 2007.11)
(五)《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三、所需材料(一式二份):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申请报告附件
1、下级发改部门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界范围划定批文;
4、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开办煤矿准入批文;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通过的评估报告;
6、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批文;
7、省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开采方案批复;
8、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
9、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文;
10、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取水)批文;
11、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出具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12、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13、招投标初步方案;
14、所在地县(市)供电局或省电网公司出具的双回路供电系统方案;
15、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编制、评估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16、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应出具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1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事项办理流程
国家规划矿区内项目按程序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外项目按程序上报省级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3年。
超过3年仍未完成建设的,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从定义来看,绿色矿山建设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绿色矿山是一种理念,具体实施目前并没有国家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对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出台了一些规范性的评定指标,对于企业落实和实践绿色矿山建设起到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1、露天堆放的煤炭本身很容易因风化而导致大量煤炭的粉化,在每年干燥季节遇上刮风天气,表面干燥细散的煤粉很容易随风飞扬,造成很大的浪费,同时也严重污染了煤场周边的大气及生态环境,形成一种大面积的开放性煤尘污染源;
2、扬尘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有些火力发电厂的露天贮煤厂,由于煤尘飞扬,可使供热管道、电缆等处因沉积粉尘自燃而造成火灾。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
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评审意见。第九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能源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矿区概况,包括矿区位置、资源条件、勘查程度等;
(三)矿区开发目的和必要性,矿区开发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
(四)矿区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和在建矿区应当说明矿区生产开发现状;
(五)矿区和井(矿)田范围确定依据,井田划分的技术经济比较;
(六)矿井(露天矿)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开拓方式、井口位置和工业场地;
(七)矿区建设规模、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煤炭资源补充勘查意见和矿井建设顺序;
(八)煤炭洗选加工,包括煤质特征、原煤可选性、产品利用方向、煤炭洗选加工及布局等;
(九)矿区与煤伴生资源、煤层气(煤矿瓦斯)、矿井水和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十)外部建设条件,矿区铁路、公路、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通讯等;
(十一)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包括矿区地面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等;
(十二)矿区安全生产分析与灾害防治等;
(十三)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等;
(十四)矿区劳动定员和矿区静态总投资;
(十五)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勘查程度图、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第三章 规划审批第十一条 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报送的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报单位应在统筹兼顾资源状况、技术经济、开发合理、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矿区开发主体企业的建议。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矿区总体规划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规划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区概况及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二)矿区范围及勘查程度评价;
(三)资源条件评价,包括地层与构造、煤层、水文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及工程地质、资源储量、煤质等;
(四)矿区开发的必要性;
(五)矿区开发评价,包括矿区开发现状、规划原则、井(矿)田划分方案、规划建设规模、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等;
(六)煤炭洗选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包括原煤可选性及产品利用方向、煤炭洗选加工与布局、资源综合利用等;
(七)外部建设条件评价,包括矿区铁路、公路、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等;
(八)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评价,包括矿区地面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等;
(九)矿区安全生产与灾害防治评价;
(十)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评价;
(十一)主要结论和建议;
(十二)评估报告应当附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矿区勘查程度图、矿区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
(一)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含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用品等。第四条 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煤炭建设工程委托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须经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认可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竣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派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在矿区仍派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七条 中心站、矿区站均为总站的派出和分支机构,独立设置。第八条 各站人员编制视建安工程量多少而定,并配齐矿、土、安三类工程监督员;站长、副站长的人事变动应征求上级站的意见。第九条 各站要逐步建立(或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善检测手段。第十条 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员应由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炭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须经过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督员。专事专兼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的要求;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承担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第十二条 监督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政策,遵守监督人员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办法和规定,经部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划及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审定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培训并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站及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部优工程,了解工程质量认证情况,参与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第十四条 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统一管理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总站委托,审查矿区监督站的资质,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
(三)负责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对有争议的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核验上报的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第十五条 煤炭工业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的技术标准,检查工程(产品)质量。
(三)参与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月季工程验收。
(四)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参加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审核企业上报的优质工程。第三章 管理权限责任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矿区站受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内容:
(一)对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
(二)根据具体情况,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抽查。核查工程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核验其检测资料和产品质量。
(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基础上,按其提出的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一、 申请取得探矿权(审批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可开展的工作:
1、招标选择地质勘探施工单位,勘查单位提出勘查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实施,同步选择地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
2、根据工作安排及各阶段的不同需要,分别进行普查、详查、勘探。
3、各阶段的成果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 普查及必要的详查完成后,省发改委委托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三、 矿区范围的划定及其他工作(审批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1、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拟建矿山项目的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初步方案确定。
2、根据预划范围意见,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3、地质灾害评价报告。
4、采矿权价款评估。
四、采矿许可证的取得省国土资源厅
五、项目立项及审批:
地质报告批复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1、编制项目预可研(立项报告)
业主行文申请进入省煤炭“十一五”规划的立项报告,通过县、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以上2-3项设计文件工作完成后分别通过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管理局审批。
4、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 由省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批。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省环保局审批
6、水土保持报告省水利厅
7、项目核准申请 在取得城市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水保批复等支持性文件后,报省发改委核准。
六、项目实施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批准后,可开展以下工作
1、 施工图文件的设计
2、 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
3、 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
4、 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省煤炭中心质检站)
5、 开工报告的批复,项目的建设。
七、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由业主组织初步验收后,可组织试生产3-6个月,期间进行以下工作:
1、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单位:省煤炭中心质检站
2、安全条件和设施验收 验收单位:省煤炭安全监察局 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3、环保验收 验收单位:省环保局或委托县市环保部门
4、消防验收 验收单位:省消防局或委托县市消防部门
5、工程综合验收 验收单位: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合格后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级区队月度争创必备条件是:完成计划任务,无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