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市和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
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三条 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四条 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五条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第十六条 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附近卖煤的地方有天津市东丽区东丽煤建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东丽煤建公司,成立于1992年,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煤炭是地球上蕴藏量最丰富,分布地域最广的化石燃料。构成煤炭有机质的元素主要有碳、氢、氧、氮和硫等,此外,还有极少量的磷、氟、氯和砷等元素。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社会各界遭受经济损失,市公安局向全社会公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法律咨询服务专线电话:24030110。该咨询服务专线电话设在
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17号。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电话仍为24031851。各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将进一步延伸服务职能,在接待群众举报的同时,也将为全社会提供关于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全市经济犯罪举报、咨询电话及办公地址:
公安南开分局27601384
南开区中孚路3号(华苑地华里正门对过)
公安和平分局27115629
和平区山西路147号
公安河西分局23313522
河西区福建路28号
公安河东分局24327508
河东区卫国道69号
公安河北分局26354541
河北区日纬路4号
公安红桥分局27325455
红桥区新春街17号
公安东丽分局24802941
东丽区大无缝钢管厂生活区厂西路4号(原大无缝派出所)
公安西青分局27392368
西青区新华道156号
公安津南分局28392171转75135
津南区咸水沽体育场路19号
公安北辰分局26817431
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
公安塘沽分局25345928
塘沽区赵新路2号
公安汉沽分局25691077
汉沽区河西四纬路(分局院内)
公安大港分局63222061转81316
大港区世纪大道14号
公安蓟县分局82862351转3056
蓟县城关镇迎宾路
公安武清分局82173465
武清区泉兴北路(刑侦支队院内)
公安宁河分局69572497
宁河县芦台镇沿河路1号
公安宝坻分局59216256
宝坻区城关镇学街(老公安局院内)
公安静海分局28911011
静海县静海镇静文路28号
公安开发区分局66202656
开发区第二大街兆发新村7号
天津港公安局25793447
塘沽区新港厂西路531号
电话:23009321,23009327
现在在塘沽还有一个分处,地址:新港一号路2859号,九麒麟酒家旁边。
那主任姓刘。
现在有很多公司假冒政府事业单位,我看上面回答的就有两个是假的,大家千万小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