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煤炭企业的政策
1.发展目标。2.产业布局。3.产业准入。4.产业组织。
法律依据:
《煤炭产业政策》
第一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资源开发和利用,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社会、企业和环境和谐发展的角度,探讨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提出用科学的发展战略指导乌海市的煤炭建设,构建就地吃干榨尽的循环产业结构,依托产权改革,实现体制创新,创新管理体制,激发企业活力。
关键词 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乌海矿区
近年来,乌海市的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煤炭工业发展对支撑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煤炭既是资源性行业,又是高危产业。乌海市96%的煤矿采用井工生产、地下作业,矿井开采深度大,水、火、煤尘、瓦斯、顶板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俱全,煤矿管理和安全生产难度大。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深层次矛盾与经济转型期中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煤炭工业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治理滞后和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需求的不断增加,煤矿安全、资源和环境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在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战略进程中,如何将资源环境因素综合到经济发展过程中,变革传统的经济增长与发展模式,是煤炭企业亟待解决的重大而又具有前瞻性的问题。
1 循环经济是煤炭工业发展必走之路
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资源循环型经济的简称,是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将人类经济活动高效有序地组织成“资源—生产—消费—再生资源”的封闭型物质能量循环的反馈式过程。目的是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最大限度地利用进入生产和消费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达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乌海市是内蒙古自治区一座新兴的资源型工业城市,以乌海为中心的小三角区域是自治区重要的煤炭工业基地。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问题也日渐突出,高消耗、高污染、粗放经营的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亟待转变。根据2005年最新的《乌海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障能力的调研报告》,乌海市可采矿产资源不容乐观。乌海行政地域狭小,煤炭资源储量十分有限,加上周边区域同类工业的迅猛发展和无序化竞争及资源消耗浪费,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所以,必须发展循环经济以做到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从而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和效益型转变,达到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的目的。近几年来,乌海市在煤电转换、煤化工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了一定规模。但绝大多数工业企业均为加工工业,制造业很少,多为资源能源消耗大,工艺流程简单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粗放型经济,万元产值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均列自治区前列。加之工业布局不合理,结果造成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不但不能改善,而且有加重和恶化的趋势。为此,寻求新的发展方式,实现乌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迫在眉睫。以循环经济理论指导乌海市煤炭生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想途径。
我市煤炭资源量为24.9亿t,现开发区域保有储量为11亿t,可采储量为7.6亿t;未开发区域煤炭资源量约为10亿t,可开采储量6亿t;全市煤炭资源开采储量共计13.6亿t。国民经济要实现快速发展的目标,又要保持现有的环境质量,资源生产率的要求就会更高,这样势必会面对更大的资源发展瓶颈。与此同时,在煤炭的开发利用中,由于开采不合理,煤炭资源平均采出率极低,煤系共生、伴生的20多种矿产,绝大多数并没有利用,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由于煤炭是不可再生的一次性能源,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发展循环经济,就可以沿着煤炭产业生产多种相关产品,如洗选精煤炼焦,煤焦油生产煤化工产品,中煤、煤泥和矸石综合利用发电,煤矸石、粉煤灰及煤渣生产建筑材料、修路、复垦土地、美化生态环境等,把资源吃干榨尽,实现综合利用。因此,要发挥煤炭资源的更大效用,就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树立大能源观,对产业链上下游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使煤炭和电力、炼焦、建材等产业同属于一个利益主体,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价值含量,使企业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面上提高竞争力。
2乌海市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条件
近年来,乌海市煤炭工业在“以煤为本,相关多元化”的发展战略指导下,把企业的发展放在更广阔的空间中去思考,通过并购、联合、资产重组等手段,整合了矿区的大部分资源,使乌海矿区初步形成了采矿、洗选、电力、焦化、建材等较为全面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基础。多年来,我市配套建设了选煤厂和焦化厂,充分发挥资源丰富、煤种齐全的优势,逐步扩大煤炭洗选加工、炼焦及化工产品生产能力,为原煤就地加工创造条件。煤炭企业积极发展具有较大潜力的煤基支柱产业,大力发展煤电联营,延伸煤电产业链,实现了煤炭资源就地转化,使煤炭企业的产业结构向着优化的方向发展,为实现煤炭资源就地转化,变输煤为输电,提供了最有利的基础条件。我市的一些煤炭企业发展建材业,配套建设制砖、水泥等项目,对坑口排出的煤矸石和电厂粉煤灰等废弃物进行深加工,进一步拉长产业链条,实现资源的“吃干榨尽”。这将进一步拓宽其他产业生产环节的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实现资源的最大产出效益。综上所述,乌海矿区采矿、洗选、电力、焦化、建材等产业基础已经具备。面临国家新一轮能源建设的良好发展机遇,要认真总结汲取建矿几十年来单一产品、粗放经营的教训,坚定不移地贯彻科学发展观,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统领乌海市煤炭工业的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层次,形成较完善的资源再生和循环利用的经济体系,增强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
3乌海市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和要解决的问题
在加快建设经济社会的进程中,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煤炭企业带来了空前良好的发展机遇。应加快乌海矿区这一能源基地的建设,以科学的发展战略为指导,构建全新的产业结构,立足自身条件,优化组合资源,通过“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搭配,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3.1用科学的发展战略指导乌海矿区建设
制定乌海矿区的发展战略,首先要考虑充分利用矿区的资源、地理、管理、技术等条件,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为核心,通过建立生态工业群落,谋求优化配置,实现节约土地、互通物料、提高效率,以矿区企业成员间副产物和废物的交换、能量的逐级利用、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共享在经济和环境上实现整体良好表现。通过确定清晰立体的循环经济轮廓,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型矿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其次要确定乌海矿区的发展目标,利用当地资源和优势,以做强煤炭采选主业为基础,加快发展煤电、煤化工、煤建材、煤焦化、煤气化等相关产业链。经初步规划,到2010年,乌海市煤炭产量将达到2 000万t以上,电力装机容量达到300万kW。最后,要充分考虑企业未来可利用的各类资源,考虑投入资源的转换能力和矿区企业的基本素质,围绕矿区较长远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合理安排计划,筹措资金,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要素,使企业方方面面协调一致,朝着既定的方向努力奋斗。
3.2构建就地吃干榨尽的循环产业结构
3.2.1发展煤炭主业,夯实煤炭生产基础
以海勃湾矿业公司、乌达矿业公司、煤焦公司等大型企业为基地,对现有煤矿进行技改扩建,实现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同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施低成本扩张,通过并购、重组国有地方煤矿,改造联合乡镇煤矿,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扩大煤炭生产能力,确保煤炭主业发展目标实现。
3.2.2延伸产业链条,发展煤基相关产业
加快煤炭洗选业的建设,提高生产能力和入选能力的基础,增加煤炭品种,提高经济效益;大力发展焦化业,生产炼焦化工产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加快煤电联合步伐,建设劣质煤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和大型坑口发电项目,实现资源的就地转化,加大转化力度;加快建设一批煤矸石制砖、粉煤灰制砖和水泥等建材项目,拓宽资源利用途径,实现生产废料的吃干榨尽。
3.2.3转化资源优势,构建连续生产体系
将各种废物变成下一生产环节的资源,获得连续生产效率,变废为宝。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发展“煤炭—洗选—热电—建材”循环产业链,将洗选加工产生的中煤、煤泥调浆处理,与煤矸石用于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发展供热;发展煤炭—炼焦—煤化工循环产业链,对生产焦炭的煤焦油、粗苯等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生产煤化工产品;构建矿井水循环产业链,以矿井废水和选煤废水,综合利用于矿井生产、选煤、发电、生活及农业;构建新型建材循环产业链,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矿用砌块、标砖、路面砖等新型建材,并进行土地复垦。
1月13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煤炭生产能力占全国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到2020年,厚及特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鼓励对“三下一上(建筑物、铁路、水体下,承压水体上)”煤炭资源、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充填开采。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在水资源短缺矿区、一般水资源矿区、水资源丰富矿区,矿井水或露天矿矿坑水利用率分别不低于95%、80%、75%;煤矿稳定塌陷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井下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重点建设环渤海、山东半岛、长三角、海西、珠三角、北部湾、中原、长株潭、泛武汉、环鄱阳湖、成渝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及一批物流园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燃煤发电技术和单位供电煤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7个百分点,煤炭转化能源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低阶煤炭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研究取得积极进展,新型煤化工产业实现高效、环保、低耗发展;实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1月29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表示,政府将不再批准东部地区煤矿项目。
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
3月2日,由工信部、财政部共同推出《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初步设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节约煤炭消耗1.6亿吨以上。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进一步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等工作,提出十条具体意见。
4月14日,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在全国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将切实维护煤炭生产建设秩序,促进供需总量平衡。
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进行明确。
5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5月7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和《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旨在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调整产业供需结构。
6月3日,发改委、能源局和煤矿安监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称,需落实多项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相关治理措施,其中包括建立电煤合同执行与发电量奖惩挂钩制度。
7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此外,自2014年7月14日,发改委联合煤炭行业相关单位、企业、政府等召开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到目前已经连续召开了31次,会议中都将依法依规限制产量,改善供求关系作为重点工作来布置和研究。旨在改善国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煤价大幅下跌的现状。
一、企业所得税:
1、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入单位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这里的“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4、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这里所提到的“掺兑废渣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4、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6、、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开办的煤矿企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自治州所属国有煤矿企业、其他国有煤矿企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县(市)所属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和其他煤矿企业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第五条 各类煤矿企业以矿井(露天矿)为单位办理年检手续。煤矿企业应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做好自检工作,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类煤矿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负责年检的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并填写上报。第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表》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式样,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印制。第八条 年检的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
(二)各类污染源治理、处理和达标情况;
(三)矿区生态恢复情况;
(四)矿井水的回用及矸石等的综合利用情况;
(五)矿区绿化美化情况;
(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时提出的限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第九条 年检的标准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执行。第十条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的,为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有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但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环境保护设施完好率、运转率达不到90%以上;
2、有土地复垦规划或计划,土地复垦率低于10%;
3、矿井水综合利用率低于2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低于30%。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批准长期闲置或拆除;
2、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3、造成严重生态破坏;
4、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年检中提出的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十一条 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
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方法。
(一)自检:各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按年检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检,提交自检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并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由企业环保部门审查后,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
自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环保基本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内容,对照年检标准逐项报告;
2、企业污染源治理和生态恢复计划;
3、《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填表说明;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环境监测报告应包括:各环境要素污染源排污状况、土地破坏观测、调查资料、绿化状况和污染源监测原始报告等。
(二)全面检查: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听取企业环境保护情况汇报,根据年检内容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上签署年检结论及处理意见,加盖环境保护机构印章,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三)抽检: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自治州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市、自治州煤炭管理部门对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各级定期抽检比例应达到10%。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负责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检。经授权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由其颁证的煤矿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
抽检应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