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煤炭企业销售居民用煤炭制品适用税率为13%,除此以外的煤炭制品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是6%(工业或加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法律分析】:煤矿企业交消费税,资源税。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环节单一,多数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扩展资料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一)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这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①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的比重也只有0.55%,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目前,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紊乱。实际上,该问题在1994年资源税改革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征后就已经显现出来。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一种调节税,即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为当时是针对部分矿产品,按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而1 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时。资源税已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来取得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当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实际上,我国的资源补偿费对不同资源也是实行差别费率的,只是对于同一矿产资源上没有差别)。这种具有相近的性质和作用,却采取不同的征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紊乱。
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煤炭、石油等资源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资源产品的收益成倍增长。但由于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增加的收益几乎全部落入企业和个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实现利润1756亿元,比上年增长36.3%;中石化实现利润395.58亿元。而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当年征收的全部油气资源税仅为28.36亿元。我国宪法规定各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涨价收入理应归公,归全体国民,而目前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的机制,急需改革。
(四)现行财政体制不利于资源税制的调整
资源税尽管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然而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海洋石油没有开征资源税),地方政府又没有调整的权力,只能由中央对资源税进行调整。而资源税是按品种、矿区分别核定的,调整的工作量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间财政关系,很难及时调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调整。例如2004~2006年,国家分五次调整了20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另外,如果要对某些资源税进行减免。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由于会影响地方收入,阻力较大。而如果在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则需要由中央财政进行补贴。因此,一些调整决策往往举棋难下。
二、我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资源的近乎无偿使用。在全国大多数地方,矿山企业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办法来取得各类资源的采矿权和经营权,除了缴纳少量的资源税费以外,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矿产资源。尽管从2002年即开始试行采矿权的拍卖,但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有2万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的矿业开采权。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属于全体人民的财富。像煤炭和石油等都属于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导致的大量浪费将加快我国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因此,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前提。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实际上已经奠定了今后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即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仅仅适用于煤炭资源企业,而且应该适用于各种矿产资源企业。这对于理顺我国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
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折股形式上缴。
(二)税费并存,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
税、费性质不同,作用于不同的领域,发挥不同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其要点如下:
其一,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其二,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06年我国开征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远远高于当年征收的全部资源税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对遏制暴利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
其三。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
其四,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在上述资源税费并存的思路下,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的收入体制。资源税原则上依然作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除外,因为海洋石油开采很难按省域划分),以促进地方政府对资源开采的管理和保护。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以满足宏观调控和维护全体国民利益的需要。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而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矿业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收入,主要用于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
1.资源税改革。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
一是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目前,大多数人都主张资源税应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笔者对此不完全赞同。确实,现行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税收与价格脱钩,中断了价税的联动作用,国家无法分享涨价收益,无法体现“资源涨价归公”的理念。因为资源产品涨价反映了资源的稀缺性,并非资源生产企业努力的结果,且资源涨价由全社会负担,涨价收入理应归公。而从价定率征收可以弥补从量定额征收的缺陷,可以维护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利益。但是从价定率征收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资源产品价格是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上下波动的,当资源产品价格下降时,从价定率征收办法会导致资源税收入的下降,既不能反映资源企业成本负担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也造成国家权益受损。1986年之所以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与当时煤炭积压、价格下降不无关系。从国际上看,对于资源税也不是采用单一的计征办法,“从量法”和“从价法”都存在。为此,笔者建议:征收方法不宜“一刀切”,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应该并存,对于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计征,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可仍然沿用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
二是以开采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以资源的探明储量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对其用意笔者能够理解,但对此种主张却不能苟同。首先,以储量为税基,必然导致大矿的税负重于小矿,无形中会鼓励小矿“死灰复燃”,或刺激一个大矿分割为若干小矿,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其次,以储量为税基,也难以设计合理的税率或税额。特别是对从价定率征收来说,储量如何定价是个巨大的难题;再次,以储量为税基,割裂了税收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联系,如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7因此,以储量为税基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资源税征收的实践来看,还是沿用目前的通常做法,对实行从价法的以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对实行从量法的以资源产品的开采量为计税依据。
对于是否应将回采率作为计税依据的一个要素,笔者认为,目前暂不宜把资源的回采率列入计税依据。因为回采率的衡量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运用,操作不易。而回采率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征收依据,还是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手段来促进矿业企业提高回采率为好。
三是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的税率税额。国家自2004年起,分批调整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煤炭税额的调整幅度虽然高达1~5倍,具体金额只是每吨提高了1~3元,与每吨数百元的煤炭价格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很难对煤炭的开采和使用产生什么影响。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又调整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税额,最多提高了1 5倍,是资源税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企业反映如何7据江西铜业反映,企业将为此多缴资源税税款约7 1 25万元,但该企业的财务报告又披露,今年上半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1亿元,同比增长43%.可见,此次资源税的大幅度上调,仍在企业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据有关人士统计,白2002年到现在为止,伦敦期货锌的价格上涨了将近5倍,铅价上涨6倍多,铜价上涨了5倍多。因此,即便资源税税额同幅度调整也不足以理顺价税关系。对于一些涨价幅度较大的资源产品,资源税税额或税率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其价格的上涨幅度。为此,需要建立起有关资源税体系的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随时对重点矿山和重点品目的资源变化进行监测,为及时、准确地制定和调整资源税税率或税额提供科学的依据,实现资源税税率税额制定的科学化。
四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的资源税只是对七大类矿产品征收,而资源的概念远不止这些矿产品。因此,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也是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应有之意。其一,应把对海洋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正名为资源税,健全资源税制度;其二,对是否将水、森林、草场、湿地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负担能力及价税关系,待条件成熟后有选择地扩大征收范围;其三,由于我国各地的资源分布不一,稀缺性也不同,加上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因此笔者建议在国家未统一调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之前,可允许地方根据本地资源的具体情况适度增加资源税的征收品目。
2.各项资源收费的改革。一是制定并规范权利金和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够依法调整权利金和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费率;二是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三是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总之,理想的资源税费改革应是三赢,既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使用,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必要权益,又有利于矿业资源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应该在此前提下进行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
需要交煤炭资源税和煤炭增值税。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设立资源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初,主要对开采天然气、石油、煤炭的企业开征,按照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征税。
财政部目前正在研究将煤炭增值税税率由目前的17%调减为13%。数据显示,2015年年前2个月,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966.6亿元,同比下降8.3%。面对行业困境,今年管理部门将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力争今年煤炭产量同比减少5%,上市煤企也在加速业务转型。
1994年,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形成现有资源税,征税范围扩至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全部实行从量计征。其中,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
剩余税目为从量定额征收,目前炼焦煤需缴纳资源税8元/吨,动力煤的税额标准根据省份的不同略有差异,一般在2~4元/吨,这大约相当于坑口煤价的1%。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对销售价格的变动缺乏直接影响。
扩展资料:
目前推行煤炭资源税改革,正是基于当前煤炭价格变化较大,煤炭价格已经处于相对低位,这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提 供了基础。现行的从量计征标准已不适应煤炭市场的发展,正因为从量计征费用偏低,造成了部分地区煤炭资源浪费严重的现象,所以煤炭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资源税从价计征是未来发展趋势,也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必由之路。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优势非常明显。
首先,能真实地反映煤炭价格的波动程度。从量计征最大的局限在于不能真实地反映煤炭的价格变动状况,实施从价计征后,资源税征收的多少直接跟现行的煤炭价格相关联,与煤炭市场价格呈现正相关的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煤炭资源税的“前世今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煤炭增值税税率或下调至13% 上市煤企业绩惨淡谋转型
企业可以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享受高额的产业扶持奖励,一般针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基础上的奖励返还,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二、详细分析
煤炭行业是指以开采煤炭资源为主的一个产业,是国家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我国煤炭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偏小。
三、我国主要煤炭流通模式是什么?
我国的煤炭流通企业总量约为10万家,规模偏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煤炭生产与消费企业分布较为分散,行业集中度偏低,为不同规模的煤炭流通服务商提供了生存空间。国家正大力推动煤炭开采企业的整合,煤炭流通市场也将趋向集中,这将逐步提高煤炭流通企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小规模煤炭流通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不断缩减,大规模、跨区域的流通服务商将成为主流。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增长的影响。
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所占比重很高,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也很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煤炭产量完成37亿吨,煤炭消费量36.1亿吨,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左右。
因此,煤炭资源税率的提高会提升整个社会的煤炭使用成本,乃至总体的能源使用成本,对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产生冲击,进而对经济增长和经济波动产生影响。 从短期看,改革会对经济增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税率提升会从两个方面影响经济增长:一是税率上升会提高煤炭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大其经营压力,降低其营业利润,从而对煤炭行业本身产生影响;二是税率上升会提高煤炭产品价格,提高下游企业的煤炭使用成本,压缩其利润空间。上述两种影响的大小取决于煤炭企业的税负转嫁能力,当煤炭企业税负转嫁能力强时,改革对煤炭行业本身的影响更大;当煤炭企业税负转嫁能力弱时,则对下游煤炭消费行业的影响更大。
但总体而言,税率提升会影响经济增长。 从长期看,改革可以更好地发挥煤炭资源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在从量计征的情况下,无论经济处于繁荣还是萧条阶段,无论煤炭价格高位运行还是持续低迷,一吨煤炭的征税额都是固定的,煤炭资源税难以起到稳定经济的作用。但在从价计征的情况下,当经济繁荣,煤炭价格高涨时,一吨煤炭的征税额随之上升,会进一步推高价格或抬升成本,抑制需求和生产;当经济萧条,煤炭价格低迷时,一吨煤炭的征税额随之下降,从而降低价格和成本, *** 需求和生产。
这样煤炭资源税就能很好地发挥逆周期的调节作用,发挥“自动稳定器”功能。 二、是对物价水平的影响。
煤炭作为重要的资源性产品,对PPI影响较大。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前4个月,我国PPI平均跌幅分别达到1.8%、1.9%和2.0%,相应时期煤炭开采和洗选业PPI平均跌幅分别为2.9%、11.3%和10.9%,成为推动PPI持续下跌的重要因素。
随着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推进,税率的提升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推高煤炭产品价格,并成为推动PPI上涨的力量。除了对PPI的直接推动作用外,煤炭价格上涨还可能通过提高部分制造业企业的成本,进而推高相应行业的PPI。
比如,焦炭在炼钢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达到百分之十几,焦煤价格的上涨可能抬升钢铁行业的成本,推动钢铁价格上涨;同时,近几年发电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的50%左右,电煤价格的上涨可能抬升火电企业的发电成本,进而通过煤电联动机制推动电价上涨;此外,煤炭价格的上升还会抬升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和水泥等行业的成本,并影响其产品价格。除了影响PPI之外,煤炭资源税改革还会通过间接的方式对CPI产生影响,包括推动进入CPI商品篮子的替代能源价格上涨,推高CPI商品篮子中以煤炭为原料的商品价格上涨等。
三、是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煤炭资源税改革会从两个方面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
一方面,改革会对财政收入水平产生影响。由于改革会推动煤炭资源税税率上升,尽管煤炭消费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但煤炭消费总量目前并未达到峰值,未来几年仍将继续增长;同时,在煤炭价格已经持续下跌的情况下,煤价继续下跌的空间已经不大。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形势下,即便改革可能会导致煤炭企业利润下降,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煤炭行业的总体税负会有所上升。另一方面,改革会对煤炭行业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产生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分税制,煤炭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和中央四六分成,增值税则由地方和中央按照25%和75%的比例分成。而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煤炭行业上缴税收的结构,其中,资源税上缴的额度会大幅上升,同时企业利润空间会受到挤压,在市场总体供求形势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必定有所下降。
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煤炭行业带来的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比例,提高地方 *** 的财政收入。如果考虑到神华等大型央企所得税完全上缴中央的情况,改革对提高改善地方财政的影响可能会更大。
四、是对化解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和利润下滑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增速趋缓和固定资产投资减速,煤炭行业正承受着产能过剩和利润下滑之苦。
2009-2012年,原煤开采新增生产能力分别达到3.2亿吨、3.87亿吨、4.13亿吨和3.99亿吨,焦炭新增生产能力分别达到6327.48万吨、7729.41万吨、7078.11万吨和6125.05万吨,而同一时期原煤产量的增长量分别只有1.85亿吨、2.63亿吨、2.85亿吨和1.3亿吨,整个煤炭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出现持续下降。较低的产能利用率导致煤炭严重供过于求,价格持续低迷。
以2013年为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PPI月度同比数据平均跌幅达到11.3%,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利润下降44.1%。煤炭资源税改革势必对当前煤炭行业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冲击,在企业税收负担加重,煤炭消费方承担的价格上升的情况下,煤炭消费可能进一步受到压制,短期内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状况可能会有所加重,同时煤炭企业的利润水平可能会进一步下降。
因此,有必要。
谁知道煤炭资源税从价率计征对煤企的影响有多大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适用税率。
各省份关于煤炭资源税费及税率问题的讨论、博弈由此展开。那么,由原来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对相关煤企有什么样的影响呢?根据《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的报道,专家预计各个省份拟定煤炭资源税率会出现“就低不就高”的情况,具体可能会和煤炭基金的减免幅度“差不多打平”。
具体地说,各省份煤企当前的税费负担是不一样的,通过改革,一方面各种涉煤收费得到清理,降低涉煤费用的负担,另一方面,煤炭资源税从价定率计征实行之后,可能会在资源税税负方面增加煤企负担。不管如何,经过多方的博弈和较量,预计最终“差不多打平”。
各省份煤炭资源税的税率还未确定,仍存在较多猜测。不过,据专业人士分析,目前煤炭行业正出现积极变化,而煤炭资源税改革落地,预示行业短期利空出尽,配合涉煤收费清理的深化,将会给煤炭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带来明显利好。
2017如何征收煤炭资源税如果以储量和煤炭品质作为煤炭资源税征收依据,对煤炭企业的资金压力将比现行标准大得多。
此外,这也可以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使得开采企业更加合理地安排生产活动。 4月1日起,中国上调陕西、江苏、江西和黑龙江4个省的煤炭资源税。
这是我国第二次上调陕西省煤炭资源税,其他3省则是首次上调。 此次上调前,陕西省大部分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吨2。
3元;江苏为1元;江西为0。6元;黑龙江为0。
8元。具体怎么个调法,目前还不得而知。
现在,各地区、各矿务局和煤炭公司缴纳的煤炭资源税各不相同,而我国煤炭资源税适用最高税额为4元/吨。 煤炭资源税的适用税额取决于各地煤炭品质、税赋情况、经营情况、销售价格等因素。
“如果该情况属实,对煤炭企业来说,无疑将是一个负面影响。这不同于前几次上调,以前上调的部分可以通过提高煤炭价格来对冲企业成本,但目前,煤炭价格上升空间有限。
”光大证券煤炭研究员郭国栋如是向记者表示。 近年来,我国 *** 为打击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以减少矿难事故,采取了包括关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等措施在内的举措,而提高煤炭资源税也是 *** 的举措之一。
2004年7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宣布将陕西省部分地区的煤炭资源税上调至每吨2。 3元。
随后,该局又宣布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煤炭资源税自2004年1月1日起从每吨1。2元上调至2。
4元。此后,我国多次上调部分地区的煤炭资源税。
其中,幅度最大的一次是2005年。2005年5月1日起,我国上调了重庆市、贵州省和福建省等8个省市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
尽管如此,由于2004年煤炭价格涨声一片,平均每吨上涨100元,各大煤炭企业受惠于煤炭价格上涨都实现了经营业绩的大幅度增长。与煤炭价格的高涨幅度相比,尽管煤炭资源税历经过好几次上调,但对煤炭企业当期业绩影响相当有限,于是引发了业内对税额基准的探讨:是延续以前的定价基准,还是税额与储量和煤炭品质挂钩? 现行煤炭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即是对已开采销售或移送使用的资源征税,对那些开采后暂未销售或未移送使用的不征税,致使相当部分企业在开采资源的过程中“采富弃贫”。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冯飞在“2006中国天然气、煤炭与发电投资高峰论坛”建议,煤炭资源税以资源储藏量为基数征收,改变先前按照产量和销售收入计征的方法。 郭国栋表示,如果以储量和煤炭品质作为煤炭资源税征收依据,对煤炭企业的资金压力将比现行标准大得多。
此外,这也可以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使得开采企业更加合理地安排生产活动。 我国是全球最大煤炭生产国。
煤炭是中国主要的消费能源,2005年煤炭需求占中国能源总需求的76%,高于2004年的68。7%。
而中国2005年煤炭产量则高达21。 1亿吨,创历史新高,较2004年增长7。
9%。不过,中国2005年煤炭产量的增速自2000年以来首次降至10%以下,可见, *** 采取的一系列旨在减少矿难事故的举措已对煤炭行业产生影响。
如果每个月都进项大于销项,那你要提交一份有关这种情况的说明。说明你是因为材料或者产品的库存增加而引起的,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能够说明原因就行,但是前提条件是你的各项材料、电费等成本项目都很正常。
税负率的计算
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税负即税收负担。实际交纳的税款占销售收入净额的百分比。
税负可以单指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也可以把所有本年度上交的所有税款加总计算一个总体税负。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商业4%,工业6%,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 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税负就是税收负担率,是纳税人对应期间的应纳增值税与销售收入的比例,但如果是出口企业或免税企业,主要把出口收入和免税收入按应税税率算出销项税加入计算就纳增值税,如果有进料加工的话,还要考虑这部份的税金,具体公式如下:增值税税负率=[销项税-免\退税收入*适用税率-(进项税-进项税转出-期初留抵期末留抵以及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17%)]/(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抵退销售额),以上公式是通用的,如果是业务简单的公司,上式中没有涉及的就是0税负了.
另外对于免税及出口企业来说,运费税,城建税依然要扣,抵税比例为6%,应计入公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