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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仁爱的超短裙
潇洒的白羊
2023-02-01 03:31:55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最佳答案
斯文的毛豆
安详的洋葱
2025-04-21 08:47:0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相关项目技术改造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最新回答
狂野的雪糕
故意的冬日
2025-04-21 08:47: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复杂的银耳汤
超级的月亮
2025-04-21 08:47:07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对可再生能源利用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

2、坚持市场开发与产业发展互相促进。

3、坚持近期开发利用与长期技术储备相结合。

4、坚持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扩展资料:

根据国际能源署可再生能源工作小组,可再生能源是指“从持续不断地补充的自然过程中得到的能量来源”。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

除了核能、潮汐能、地热能之外,人类活动的基本能源主要来自太阳光。像生物能和煤炭石油天然气,主要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太阳能储存起来。其它像风力,水力,海洋潮流等等,也都是由于太阳光加热地球上的空气和水的结果。

随着能源危机和高油价的出现,对气候变化忧虑,还有不断增加的政府支持,都在推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激励和商业化。新的政府支出,法规和政策,协助业界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中优于其他许多行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

着急的画板
无私的小鸽子
2025-04-21 08:47:07

自然因素:

一、我国能源总量大,但人口多,人均占有量少

二、我国资源地域分配不均衡,存在西多东少等情况.

人为原因:

一、我国能源效耗量大。

二、我国的科技水平较低,资源利用率低,浪费多。

三、资源开采有限。

解决我国能源短缺状况的原则:

1.兼顾能源的可持续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可持续

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已进入大量消耗能源阶段,而自身能源又贫乏,围绕能源而形成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又复杂,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节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才能实现能源消费的可持续。一方面,必须把促进节能作为核心目标,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实现能源消费的可持续。中央已经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必须兼顾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可持续,要尊重我国现阶段高耗能型经济结构形成的历史必然性,不能盲目追求单位GDP能耗的下降和发展可再生能源。

2.强化市场机制、促进制度保障、形成良好的能源市场运行机制

韦伯认为,一种以物质利益彼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是人们由一种基于约定俗成的或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的关系,向一种基于利害关系考虑的并建立在自由协议交换基础上的关系的转变。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种在。无知之帷4下成员相互。合作的冒险"。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看法,制度提供人们活动的框架,人类得以在制度框架内相互影响。制度确定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是经济秩序。

无论是自由交换的协议,还是相互合作的冒险,亦或制度确定的框架,作为人活动于其中的社会,必然是作为一种秩序而存在,有一套规则证明着秩序的存在与维护着秩序的运行。能源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元素,能源作为被人利用的对象,也逃不脱被规制的宿命。"一切制度安排都有可能影响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效率"。为各种能源建立完备的产权制度,避免"共有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强化市场竞争,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是我国解决短缺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

3.立足国内、效率为本

作为战略安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能源,在加强与世界其它国家能源合作的同时,血重点立足国内。目前,我国能源自给率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平均值高出20多个百分点。开源节流,利用科学技术,开掘新能源和替代能源,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采利用,探索化石能源以外的其他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和利用效率,进行洁净生产、合理消费与保持适度人口,这是我国解决能源短缺的一项重要原则。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兴起了一场资源保护运动,提出了'明智利用。的口号,以保持美国在世界秩序中第一的持续。我国作为正在迈向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更应该重视在能源领域中国家政策的引导,倡导生态文明的建设,将环境能源建设提升到现代化工程的高度。

缓解能源短缺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节约,积极开展节能工作

我国的节能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虽取得了许多进展,但还存在差距和不足。远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利用和充分使用.有必要借鉴国外能源利用和节能的先进做法及成功经验。在生产领域强制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企业采用新能源和节能技术及设备。在消费领域全面推广和普及节能技术。合理引导消费,鼓励消费节能型产品。逐步形成节约型消费方式。

开展节能工作还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表率。政府除了要深刻认识到节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制度、法制、体制、机制、政策、组织、宣传、科技等方面采取坚决措施。制定和实行规划、法律法规.做好监督工作、管理以及引导工作政府更应从自我做起,从节约意识的率先树立.到节能、节水、节地、节约用车、节约办公费用等方面率先垂范。例如,在资源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工艺的推广中,政府应当优先购买。政府的优先采购一方面可以促进该类产品的市场推广,为企业提供资助,另一方面可为全社会做出榜样,带动全社会节约。二是宣传教育。在推动我国节能1=作深入发展时,还必须依赖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因此,要通过多种媒体工具和宣传教育方式来培养公众的节能意识.以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和公众参与节能活动的积极性。

(二)大力发展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在节能工作中,科学技术同样应该、而且必须发挥应有的"第一生产力"作用。一般来说.应从两个方面发挥科技在节能工作中的作用:一方面,积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科学技术是推动节能工作的有力保障。能够大大提升全社会节约能源的能力。在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应对企业开发新能源和节约能源的技术研究给予资助,使企业重视开发利用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此外。可考虑在知识产权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新能源企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做出保护性规定,为新能源开发市场化运作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新能源开发的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加快新的节能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政府可以联合企业、补贴新能源开发企业、发布新能源利用计划等积极政策,同时由国家投资示范区和企业。多渠道和多领域扶持开发新的节能产品。加大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转化为节能产品的力度。此外.政府还可为建筑物安装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能源设备提供补助。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培训与新能源和新节能产品相关的管理人员,出台购机补贴、强制购买绿色家电等政策.推广新能源和新节能产品的应用。

(三)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

节能不仅仅是微观层面的问题。首先是宏观层面的事情.即是国民经济的结构问题。当今的时代条件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旧式工业化道路: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应当也不可能模仿一些发达国家以挥霍资源为特征的消费模式。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一方面是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高其比重和水平。并且优化第二产业内部结构,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升高技术产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的发展。具体措施如:对不同行业制定耗能标准,超过耗能标准的加价收费限期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鼓励行业与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与设备并继续关停规模不经济的企业,特别是耗能大户,提高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大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的资源化回收利用等等。另一方面是合理布局产业.可按照园地制宜的原则,将耗能相对大一些的行业尽量安排在能源资源相对丰富的北方.而耗能小一些的产业安置于能源资源相对贫乏的南方,这样可以使得全国的能源资源得以协调.减少诸如"北煤南运"之类的工程。也可以使得全国的铁路等运输系统的紧张局面得以缓解。

(四)形成合理的能源价格机制

以电价为例,与全球主要国家的电价水平进行对比:2006年.工业电价最高的荷兰、德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前10个国家的工业电价在14美分/千瓦时~23美分,千瓦时之间,我国的工业电价6.47美分,千瓦时。可以看出,我国电价水平相对较低。其他能源价格的情况也都如此。能源价格长期低于资源成本,不能准确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由此导致的价格扭曲必然给出错误的市场信号。面对始终错误的价格信号,中国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难度就会增加。在此基础上居高不下的出口增速,实际上也等于中国以消耗自己的方式补贴世界各国的消费者。因此,迫切需要放开能源市场,使价格能够反映能源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使得能源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与充分使用。

需要改进和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源价格要反映市场供需和资源的稀缺性,主要由市场定价。一是完善电力分时计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并扩大实施范围二是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逐步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三是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四是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五是积极推进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

(五)完善能源储备制度与参与国际合作

能源市场面临明显的经济变数和全球不确定因素。新的风险凶素不断出现,包括针对能源没施和能源贸易咽喉要道的恐怖主义袭击.以及产油国的政治动荡。许多情况下这些变动又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建立能源储备以应对能源问题,具有必要性。紧急情况下能源储备是应对可能发生的短期供应波动的最有效的途径。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前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后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国家应建立和完善能源储备制度。以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在应对能源短缺时.要继续坚持立足国内的基本方针.加大国内资源勘探力度。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发水能资源,加快发展核电,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同时,更要积极开展国际能源资源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立足国内,开拓海外统筹城乡,合理布局依靠科技,创新体制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能源企业利用海外能源资源和开拓海外市场: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共同开发利用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清洁燃料:积极组织有关各方通过对话协商妥善解决能源争端问题.这将有力地化解因能源短缺而引发的冲突。

(六)建立中国特色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选择。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而2008年7月在广西南宁召开的世界能源理事会亚洲区工作会议上,一些中外能源问题专家同时提到,当前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正面临着四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及价值,全社会的认识还没有做到真正统一。二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规模小。投资总量不足。方向单一。三是科研投入力度不够,科技人才缺乏,发展可再生能源科技支撑能力弱。四是配套政策及服务支撑体系滞后。导致可再生能源开发仍然是高门槛、高成本、高风险的领域,社会资本难以进入。

面对新能源与町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一条好的解决途径。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应该建立在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基础上,构造公平和竞争的科学管理模式,注重基金的杠杆作用和成本效益.达到促进我国节能产业化和可再生能源规模化的发展目标。基金的主要融资方式可采取用电户交纳电力附加费的集资方式.符合"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体现其公平性.易为我国公众理解和接受:同时打破了单一靠政府投资的传统方式。易为政府采纳。我国的基金规模应该根据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和2020年的远景规划而定。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基金使用模式应该结合国家激励政策所需支持的重点和优先发展的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而定。我国在建立基金时,还要充分考虑国外在实施基金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以便采取适当有效的应对措施。

(七)加强节能法制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浪费严重.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浪费只违纪不犯罪.有时浪费连违纪都不算。有必要利用法制的力量,加大对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惩治力度。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推进节能工作:

首先,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同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小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T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

其次,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节约能源法》,制定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工业节能管理条例》、《公共设施节能设计标准》等配套的行业法规.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设施用能设备的能耗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本地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标准。

漂亮的玉米
彪壮的指甲油
2025-04-21 08:47:0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所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秸秆、薪柴、生物炭等)、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血防)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投入,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可再生能源知识,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鼓励开展秸秆沼气发酵、生物质热解气化、沼气进出料、沼肥综合利用等技术研究及其成套设备的开发。第九条 自主开发或者引进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证明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后,方可推广。

引进国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鼓励科技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一)户用沼气及其综合利用、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等技术与设备;

(二)秸秆气化、固化、炭化技术与设备;

(三)太阳能、风能利用技术与设备;

(四)省柴节能炉灶、炒茶灶、取暖设施等节能技术与设备;

(五)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及配套设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乡镇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将户用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有机废弃物,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发电)工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能源化、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的指导。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建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共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等技术和设备。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的,农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安装、使用和通用设计方案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顺心的雨
朴实的时光
2025-04-21 08:47: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调皮的鸡
等待的吐司
2025-04-21 08:47:07
能源供应短缺会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由于能源奇缺,导致许多地区的林木砍伐过量,地表植被遭破坏,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能源短缺是指能源的供应不能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的现象。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已进入大量消耗能源阶段,而自身能源又贫乏。

解决原则

需要兼顾能源的可持续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可持续,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已进入大量消耗能源阶段,而自身能源又贫乏,围绕能源而形成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又复杂,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节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才能实现能源消费的可持续。一方面,必须把促进节能作为核心目标,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实现能源消费的可持续。中央已经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必须兼顾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可持续,要尊重我国现阶段高耗能型经济结构形成的历史必然性,不能盲目追求单位GDP能耗的下降和发展可再生能源。

2.强化市场机制、促进制度保障、形成良好的能源市场运行机制。

一种以物质利益彼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是人们由一种基于约定俗成的或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的关系,向一种基于利害关系考虑的并建立在自由协议交换基础上的关系的转变。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种在。无知之帷4下成员相互。合作的冒险”。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看法,制度提供人们活动的框架,人类得以在制度框架内相互影响。制度确定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是经济秩序。

无论是自由交换的协议,还是相互合作的冒险,亦或制度确定的框架,作为人活动于其中的社会,必然是作为一种秩序而存在,有一套规则证明着秩序的存在与维护着秩序的运行。能源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元素,能源作为被人利用的对象,也逃不脱被规制的宿命。“一切制度安排都有可能影响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效率”。为各种能源建立完备的产权制度,避免“共有地悲剧”强化市场竞争,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是我国解决短缺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

火星上的钢笔
独特的紫菜
2025-04-21 08:47: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犹豫的啤酒
激动的老鼠
2025-04-21 08:47:07

我非常认可国家进行可再生能源的替代行动,但要想大规模普及,不仅要考虑到清洁能源大规模项目所铺设的人力技术和资源成本。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扶持也必须要尽快跟上。

对于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不仅可以促进民生生活的秩序和空气的良好,也能够保障我国的现有生活和未来发展。但在现阶段还有更多的技术难关仍需解决和突破,这也是值得注意和考虑的。

可清洁能源的使用将会造福人民群众,并减少环境污染。

我们本身和自身的环境存在着相互影响的情况,通过可清洁能源不仅可以替代燃料燃烧可能产生的有害废物,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家园,从而避免未来产生极端的频繁灾害天气对生活和出行造成影响。因此清洁环保能源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未来国家之间的能源使用甚至外太空的能源使用技术而言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前景方向。

许多可再生发电项目会受到地理环境以及天气周期的影响,影响了发电技术的运行和改进。

但不可忽视的是,相关的阻力和问题比如说水能,风能太阳能等,这些清洁项目虽然不会产生污染,但其发电规模和其发电设备会受到地理环境以及天气周期的影响,对于维持地区的长久和稳定发电而言,其实只能起到辅助作用。目前类似诸如核能以及其他的清洁煤发电项目,也受到了国家的关注和行业的研究。

针对可清洁能源的市场推进和研发,相关政策和扶持规定也有待完善。

要想真正的促进替代行动的落实和到位,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和扶持规定也是有待完善的。针对于某些企业的研发和分析给予一定的支持,并派遣相应的科研人员进行辅助帮助,可以更好的推进这类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