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有关数据的调查,目前工业、交通、建筑业的碳排放量可达所有碳排放总量的80%-85%,其中建筑行业全过程消耗的资源和能源占到全球总能耗的50%,我国建筑使用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约28%,而与此同时能源生产增长速度远不及建筑对能源消耗的增长速度。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的要求,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摆在突出位置。
建筑节能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建建筑节能
根据2019年实施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我国新建居住建筑预期能效水平从30%提高到75%。《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475-2019)的发布也填补了我国温带地区新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空白。各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也有所提高,规范新建居住建筑的材料使用、节能设备使用,促进建筑节能减排方案落地。
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通过对北方采暖地区和既有居住建筑的改造和夏热冬冷地区的节能改造,能有效降低采暖、降温的能耗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外环境。
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
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共建筑面积以20%的建筑面积占据了30%的建筑总能耗。通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进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预计可实现5000万吨标煤减排。
四、农村建筑节能减排
农村建筑能耗主要集中在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照明等方面。针对农村用能结构,太阳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得到广泛应用。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满足建筑热水、空调供暖等建筑用冷用热需求的技术,另一类是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和风力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前一类要重点做到用能设备的节能,后一类要实现能源供给侧的减碳。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工程建设领域38项全文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通用规范在列。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包括:
1、建筑节能包括的范围还是比较多的,比如从墙体包括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方面,选择新型的节能材料,就能够达到建筑节能的效果。
2、还有对于太阳能或者地热,因为这些都是可再生的资源,把它们利用起来,用于建筑的方面就能够达到节能的目的,比如通过太阳能电板或者地热发热的原理。
3、在建筑照明方面,也可以采取节能的技术或者相关的产品,从而能够达到节能的效果。比如室内安装的LED灯,就是一种节能的代表。
4、在空调方面,现在更多的空调都讲究节能、环保性能,这也引发很多国内的品牌推出了节能的产品,表现在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方面。
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供热系统、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温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机制,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统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新建民用建筑所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符合国家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禁止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第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对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新建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热计量收费,不得按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第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检定周期、保修期限等内容,并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采购、检定、保修、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等内容。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 (开发)单位,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材料和设备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制冷、照明、光伏发电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房屋建设中的应用。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民用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三条 凡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在规定的容积率之外,可以按项目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1∶1的比例,增加该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节能示范房屋,鼓励农民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促进农村房屋节能。
统一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建设、农业、科技、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房屋建筑节能提供指导、帮助。第十五条 划拨或者出让的国有土地用于民用建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划拨或者出让手续时,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采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应当要求建房人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
重点任务可以参考《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建筑节能部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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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修订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因地制宜指导各地修编《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发展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绿色施工。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在新开工建筑面积中占比35%。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到2025年,实现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全覆盖。
提升既有建筑能效水平。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建设,开展既有建筑用能系统调适,推动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继续开展并扩大城市级的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建设工程,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600万平方米。
推动绿色能源和技术应用。提高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力度,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四五”期间,完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亿平方米。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编制《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政府采购基本要求》,推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以上是行有嘉结合文件内容就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内容做了部分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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