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徐州煤矿不让干了
安全标准不够。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因为徐州煤矿安全标准不够所以不让干了,乱采滥挖,对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江苏省下决心彻底关闭乡镇煤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护煤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煤炭营销活动以及为煤炭购销所进行的中介服务。第三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煤炭购销进行中介服务的经纪人、中介组织、兼营经纪业务的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经营证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经营证照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市场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业务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持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和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
联合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同时提交各方联合开办市场的协议书。第八条 依法取得经营煤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入煤炭交易市场从事煤炭交易,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从事煤炭交易。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煤炭交易即时清结的可以除外。第十条 营销的煤炭质量,由经营者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有国家质量标准的,约定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煤炭销售时,经营者应当提供质检报告;对发生煤炭质量争议的,以法定煤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第十一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煤炭中掺入煤矸石和其他杂物;
(二)以分层、混堆装运或者注水等手段,制造质量、数量的假象;
(三)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他人名义;
(四)伪称煤炭产地;
(五)骗取、伪造煤炭质量检验报告;
(六)利用计量器具等手段,弄虚作假亏欠吨位;
(七)利用虚假宣传、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营销;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煤炭经营活动,禁止强行装卸、强行运输、擅自设卡、乱收费或者摊派。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中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中止经营活动,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业。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或者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喷洒装置所供水的水质应达到《港口煤炭作业除尘用水水质标准(JT2015—89)》(附录三)的要求;
(二)一般宜配备水池和泵房等专用给水系统,保证喷枪、喷嘴的喷洒压力;
(三)专用给水系统应由控制室或泵房控制,供水状况要有明显的标示。第十四条 堆场喷枪的设置和喷洒方式应根据堆场面积、煤堆的形状、煤种、煤炭粒度分布、煤炭含水量和气象等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有条件的港口可通过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现代化管理。堆场喷枪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耐高水压,分散性好,不易损坏,喷洒性能适应堆场面积和堆高的要求:
(二)抬升角度、设置位置和高度能够满足堆场的最佳覆盖率;
(三)设有自动控制的喷洒系统应同时配备现场手动控制装置。第十五条 喷嘴使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喷嘴应安装在各类装卸机械的产尘部位;
(二)喷嘴须耐高水压、雾化效果好、不易堵塞和损坏,嘴喷类型、安装数量、设置方式和角度、喷洒压力及喷洒量应针对不同装卸机械的起尘情况和喷洒抑尘效果选择使用;
(三)喷水系统的开启与关闭,应能由装卸机械联锁控制;
(四)装有喷嘴的装卸机械应配备有效的供水装置,如固定式取水槽和卷筒式取水管等。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水冲洗的作业面应设有供水点,通过适当的软管和喷头进行冲洗。第十七条 采用湿式防尘方式时,宜配备相应的化学抑尘剂添加装置,用于特殊的疏水煤种和长期堆存煤炭的防尘。第十八条 对含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在不宜采用足量喷水或注水法抑尘时,可采用干式除尘法或化学抑尘法等措施。第十九条 采用注水防尘技术时,应解决含水量的控制、注水深度、注水均匀性等技术问题。第二十条 采用封闭方法防尘,必须在装卸流程中设有铁器检测和分离装置,防止煤炭中夹带的金属损坏封闭装置和其他设备。
封闭设施的煤炭进出口必须设置橡皮防尘帘,防止煤尘逸出。第二十一条 大型封闭设施中应采用有效的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中的除尘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除尘器应配有防噪声、防振动设施;
(二)袋式除尘器中的布袋应选用疏水型滤料,防止在处理湿度大的煤尘气流时失效和损坏;
(三)采用洗涤除尘器时,必须配有煤污水处理系统;
(四)采用静电除尘器时,必须使用取得国家防爆许可证的静电除尘器。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港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公用码头建设和经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鼓励建设绿色环保、低碳生态型港口,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应当配备港口岸电、防尘等节能环保设施。第六条 鼓励建设集口岸通关、公共信息、综合物流和电子商务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港口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港口规划的制定、港口建设和港口岸线使用依照港口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考虑发展港口物流和临港工业功能,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评价、审批、监督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港口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十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港口公用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维护所需的费用。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建设发展需要,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储罐、环保设施、消防设施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以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四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港口经营。
变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信用考核体系,并将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办事流程、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营运资质船舶、车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车辆提供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重线或者核定载货量配载。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河道、堤岸利用浮吊船等移动设备从事货物装卸作业。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港口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统计资料。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港口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对港口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加强港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煤炭为主 四港各显其能
徐州港务集团公司是京杭大运河上的大型港口企业。据介绍,公司目前下辖万寨港、邳州港、双楼港、孟家沟港4个主要港口。以京沪、京福、连霍、宁宿徐4条高速公路为主干编织起来的公路网贯穿其间,京沪、陇海两大铁路线交会于此。公司主要承担着北煤南运的中转重任,是华东能源的重要集散地,目前的年综合吞吐能力已达到2000万吨。来自山西、陕西、河南、河北、江苏、山东、甘肃等地区的煤炭,经由港口中转输送到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区,为华东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4个港口各有各的优势:位于京沪铁路、陇海铁路与京杭运河交会处的万寨港,是山西、陕西、河南、河北、江苏、山东、甘肃等地煤炭的理想集散地,被誉为“京杭运河第一港”;邳州港经由港口中转的煤炭,通过大运河源源不断地输送到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区,煤炭约占港口总吞吐量的95%以上,此外还有一部分钢材、木材、矿粉、粮食等经水运出口;双楼港是机械化程度较高的水、铁、陆联运中转煤炭专业港口;孟家沟港设立的江苏煤炭交易市场是煤炭经营企业的桥梁,是集交易、代理、结算、运输、办公等为一体的最佳场所,该港以煤炭市场为信息中心,致力于把港口建设成为商品煤交易基地。
以煤为媒 促进企业合作
从徐州港务集团有关部门了解到,京杭运河货物通过量每年都以6%以上的幅度增长。据江苏电力部门的统计显示,至2010年,全省电煤消耗量将近1亿吨,其中经运河运输的占新增煤炭增量的50%以上。这为港口快速发展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
今年1月,徐州港务集团以煤为媒,实现了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强联合。2004年,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量达2300万吨,2005年和2006年将分别达到3000万吨和5000万吨,远景规划可达8000万吨至1亿吨。当时,晋煤集团有意在京杭运河上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开辟煤炭运销通道,实现市场前移;徐州港务集团有意寻求煤炭资源和资金,扩大中转量和煤炭经营规模,做大做强企业。双方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开展合作经营,共同发展。由此,徐州港务集团的实力和发展空间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补充,发展的后劲明显增强。
未来几年,随着华北及长三角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将大幅度增长,水运市场将更加繁荣,京杭大运河的能源主通道作用和地位将更加明显。但是,这也意味着西煤东运和北煤南运的任务更加繁重,市场对徐州港务集团的要求越来越高。”
谋求合作 延伸产业链条
同我国许多大中型港口企业一样,徐州港务集团也制定了围绕煤炭配送中心和百杂货物流中心建设,加快港口改扩建步伐的建设目标。有所不同的是,徐州港在与晋煤集团的合作中尝到了“甜头”,确定了将港口产业链条向上游延伸,加强与煤矿、铁路等行业的合作,稳定拓宽货源渠道和运力的目标。
据徐州港务集团有关负责人介绍,集团目前正在开展与西部、北部省份矿点的合作,形成利益或合作共同体,扩充港口资源渠道。目前,他们已通过合作为港口提供了可靠的资源和进港运力保证。
目前,徐州港务集团又制定了与航运、电力等企业的合作计划,将目光瞄准了组建标准化船队,开发专线水路运输,实现港口与航运、电力的优势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