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上党区范围
上党区地名由来:隋开皇十六年(596)始上党县;明洪武二年(1369)并入潞州;嘉靖八年(1529)析原上党县地设长治县,取意长治久安;2018年6月长治县改设上党区,因其地甚高,古有与天为党之说,故名,据《括地志》:郡地极高,与天为党故曰上党。
长治五凤楼
2021年5月,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上党区人口数量为31.97万人,位列长治市各县区人口数量排行榜第2位,位列山西省各县市区人口数量排行榜第37位,位列全国各县市区人口数量排行榜第1686位。
2021年5月,上党区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劳动教育实验区。
2021年4月,上党区被认定为2020年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试点县(市、区)名单。
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命名上党区为全国无障碍环境达标市县村镇。
2020年11月,水利部公布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名单,上党区上榜。
2019年3月,上党区列入第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晋冀豫片区)。
2018年2月,上党区上榜2017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
上党区地处山西东南部,太行山脉中段西麓,居上党盆地腹地,面积483平方公里,辖6镇5乡2区、254个行政村,人口35万,北倚潞州区,南接晋城市。
上党区发展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有着炎帝故里、煤乡铁府、城隍之都之称。远古时期,华夏始祖炎帝曾在此“尝百草、识五谷、教农耕”,开创了华夏农耕文明之先河。殷商时期,古黎国在此建都,子民就是“黎民”,“黎民百姓”一词就源于此。明清时期,作为晋商的重要分支--潞商,在这里开创了“万里荫城、日进斗金”的铁货产、供、销产业的辉煌。全国各地都有城隍庙,唯有上党区的城隍庙建在城外山上,被称为“天下都城隍”。境内还有北魏石窟、五凤楼、八义窑址、丈八寺塔、正觉寺等人文古迹。潞安鼓书、上党梆子、干板秧歌、黎都花灯、黎都旺火等一批特色文化品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享誉三晋。
上党区交通条件便利,区位优势明显。北倚长治市区,南接晋城市,207国道、长晋高速、长晋二级公路、长陵公路、太焦城际铁路纵贯县境南北,长安高速、中南铁路横跨县境东西,距离长治机场仅20分钟车程,是长治、晋城两个城市的重要连接带,是郑州以北入晋道路交通重要枢纽接点。上党区煤炭资源丰富,工业基础较好。区域含煤面积395平方公里,探明地质储量48.5亿吨,地质储量40亿吨左右,是全国100个重点产煤县之一。现有煤矿企业32座,分属于潞安、晋煤、经坊、三元、羊头岭、雄山、联盛7大集团和5座单独保留矿井。拥有山西省首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企业振东集团,以及成功汽车、易通集团、日盛达太阳能光伏玻璃、雅瑞地毯、无极荧光灯等一批新兴工业企业。目前,我区已经形成了以煤炭产业为基,机械制造、医药健康、现代贸易农业、文化旅游、光伏能源、现代金融等新兴优势产业多元发展的经济格局,经济运行质量稳步提升,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2017年,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73.2亿元,增速9.6%;工业增加值完成109.7亿元,增速14.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32.2元,增速8.5%;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9.2亿元,增速53.4%;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6.3%和7.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
(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 煤炭资源整合第五条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第六条 煤炭资源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
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一)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二)证照不全的;
(三)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布局不合理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一)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二)重要水源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
(四)交通枢纽区域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九条 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和其它空白资源/储量。
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不得进行整合。第十条 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10%。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15日内,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工业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第十四条 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山西煤田简介
沁水煤田
含煤面积30500.1KM2,资源量3316.5亿吨,区内产量10530万吨,属于统配矿的有阳泉、潞安、晋城矿务局,其产量分别为:1634.31、1283.6、 967万吨。以无烟煤和半无烟煤为主,瘦煤和焦煤次之。知名品牌有晋城无烟煤和阳泉无烟煤,是山西省仅次于大同煤、平朔煤的第三大出口产品。但是近年来国外受到越南鸿基煤、国内受到宁夏无烟煤的冲击。就其质量及成本来看,晋城与阳泉煤处于劣势。加上世界无烟煤市场的萎缩,这二个品种也将逐年萎缩。
该煤田东南部的长治市内的瘦煤,作为高炉喷吹用煤曾有过一段出口的经历。该煤种低硫、低灰、高灰熔点、可磨性较好。近年来的萎缩,除一些国家喜欢采用高挥发分喷吹煤的原因外,更主要的可能是体制及经营管理上的问题。
该煤田内最有出口潜力的是该煤田西南部的沁源、古县一带的低挥发分强粘结性焦煤。该焦煤资源面积约200KM2,煤层厚度0.8-3米,现有矿井约50个(全部是地方小矿)。年产量为450万吨左右。作为低灰、低硫、低挥发分、强粘结性焦煤,该煤种必将成为山西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名牌产品。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
霍东矿区 阳泉矿区晋城矿区寿阳矿区 和顺矿区 襄垣矿区 潞安矿区 高平矿区 长治矿区
大同煤田
含煤面积1781.3KM2,资源量341.8亿吨.区内产量9000万吨左右,以动力煤为主,是山西生产出口煤最多的煤田。主要品种为大同动力煤
但是,随着与之相似的国内陕西神府煤田、内蒙古东胜煤田的开发及神华铁路的建设、国外印度尼西亚及南非出口动力煤的迅速发展,大同煤田事实上已失去竞争力,未来将处于逐年退缩的境地。
大同煤田目前以生产侏罗纪煤为主,现有大同矿务局煤矿15个,年产量3500万吨左右地市营煤矿7个年产量450余万吨乡镇等煤矿产量近3700余万吨.侏罗纪煤现仅有保有储量58.8亿吨.按现有产量仅可开采20余年.因此,开发下部石炭-二迭纪煤田以迫在眉睫.
下部石炭-二迭纪煤田保有储量282.1亿吨,年产量1200万吨左右,大部分资源尚未利用.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大同矿区
宁武煤田
煤田面积3087 KM2,资源量974.34亿吨.区内产量3700余万吨,其中平朔露天矿1160.4万吨,轩岗矿务局230万吨,其余为地方煤矿,区内以动力煤为主,出口煤量仅次于大同煤田,主要出口品种为平朔洗动力煤.
平朔露天煤矿建矿之初即立足于国际市场,其煤质特点是具有较高的灰熔点,较稳定的质量及供货能力。其缺点是灰分、硫分较高,洗选后仍不如大同煤。目前该矿主产品基本全部出口,虽然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因其煤质有一定特点,预计其出口量将勉强维持目前水平。
大宁煤田最有希望的煤种是在90年代才开始勘测,近年来刚刚开发的大宁煤田南部侏罗纪煤。该煤田面积100多平方公里,煤层厚度1-3米,现年生产能力已达到100余万吨(全部为地方小矿)。其特点是低灰、低硫、低磷,自由膨胀序数3左右,特别是其灰分洗选后可达到5.5%。该煤种一直未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仅以动力煤与大同煤竞争,并开始少量进入国际市场。事实上该煤种作为软焦煤将更具竞争力。其各种指标均高于兖州煤,而生产成本将大为降低。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平朔矿区轩岗矿区 化北屯矿区
西山煤田
面积1898.4 平方公里,资源量233.67亿吨,产量3158万吨,以炼焦煤为主。区内主要煤矿为西山矿务局,生产量占整个西山煤田的一半以上。
该区的古交是一种少有的强粘结焦煤,其2#煤自膨序数一般为7-9,活性组分含量大于60%,是当今世界上的一个短缺煤种。但由于该煤属难选煤,西山矿务局控制的灰分标准是<10%,限制了该煤种的使用。
该地区的煤炭出口将从以下二个方面得到发展。第一方面是西山矿务局改变经营思想及管理体制。并在配煤控制、降低灰分上有一个根本突破;第二个方面就是由一些有实力、精通业务的企业或组织者,将现有地方煤矿及选煤厂统一组织管理,形成一定的规模与实力,以适应出口煤的经营方式。因为降低灰分对几十年不变的统配矿比较困难,而对地方洗煤厂则水到渠成。事实上在古交及清徐地区的地方焦化厂将2#煤灰分控制在9%及8.5%以下十分普遍。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古交矿区清交矿区 西山矿区
霍西煤田
面积6255.6KM2,资源量578.2亿吨,区内产量为4033万吨/年,属于统配矿的有汾西矿务局和霍州矿务局,其年产量仅为569.5和480.9万吨,其余近3000万吨为地方小矿开采.区内全部为炼焦煤。
煤田北部的汾西矿务局现有矿井以高硫煤为主。向南占该煤田约70%面积的矿区,则生产高挥发分的炼焦煤,其中约占产量65%的山西组低硫、低灰、高流动度煤,将是未来山西煤大举进军国际市场的主力产品之一。
在该煤田埋深1500米内的现有炼焦煤保有储量中,约有一半是属于西部的灵石、汾西、洪洞、蒲县地区,由于过去交通不便,这里除南弯等及少数矿进行过勘探外,几乎没有进行专门的地址勘探工作,也没有得到国家的重视与开发,但是,由于该区煤质优良,埋藏浅,在再这几年交通状况迅速改善的情况下,地方煤矿得到了迅速发展,通过地方煤矿的开发,该区的资源状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认识,可以认为,这部分资源,将成为该煤田煤矿建设及出口煤源的主要支撑。
以上四县的资源中,流动度在50,000左右的低灰、低硫、强粘结煤,产量约为600万吨。流动1500ddpm以上的低硫低灰煤约为1000万吨。
该煤田的蒲县煤曾经与乡宁煤一道作为动力煤出口过一段时间,最终因煤种的价格差及未经洗选的动力煤杂质等问题而中断,但近年来又开始洗选后按炼焦煤出口。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汾西矿区霍州矿区 灵石矿区 太林克城 南湾矿区
河东煤田
含煤面积15285.5KM2,资源量2335.2亿吨,区内产量为2600万吨,除国家投资的华晋焦煤公司生产50余万吨外,全部为地方煤矿生产,产品以主焦煤为主。该煤田基本没有进行规模化的开发,具备建设大型矿井的资源条件,是山西炼焦煤保有储量最为充足的煤田。其周边地区的地方矿生产的低硫煤也属于高灰分的难选煤。
河东煤田离柳矿区的4#煤即“柳林煤”,属于世界范围稀有的优质炼焦煤。目前产量约500万吨,是山西小焦炉生产优质铸造焦的主要原料。从1998年开始已有少量出口,包括灰分在<9.%的沙曲煤和灰分<8.5%的柳林煤.
以柳林煤为代表的河东煤田中部4#主焦煤,以及与之相似的乡宁煤,后备资源充分,其综合质量指标将超过所有澳大利亚煤,与美国、加拿大的优质主焦煤比美,而最终将以质量与成本的双重优势大举进入国际市场。离柳矿区目前是发展速度最快,且始终处于健康发展状态的矿区之一。
省、自治区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办理60万吨以下关停矿井审批工作。
煤炭工业部负责办理60万吨及以上关停矿井审批工作。
矿井报废(核销能力)按煤炭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办理关停矿井,必须经矿务局审核签署意见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办理审批的报部生产协调司备案。
煤炭工业部负责办理审批的关停矿井,需经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签署意见报部审批。第十条 申请办理关停矿井,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矿井生产基本现状,包括:井田范围,生产能力,产量,剩余储量,矿井地质条件分类,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安全状况,在籍职工人数。
(二)经济指标,包括:总成本,吨煤成本,售价,销售收入,亏损情况,吨煤亏损,营业外支出,工资总额。
(三)关停的原因及关停后采取的措施,国有资产及人员安置意见。第十一条 申请关停矿井应由煤矿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一)对关闭矿井的人员分流、转产项目、国有资产做出安排。
(二)对停产矿井,除对人员分流、转产项目、国有资产做出安排外,提出保井的措施。第四章 关停矿井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经批准关闭的矿井,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消耗、抵押、有偿转让、出租、参股、合营等,煤炭企业可依法处置。
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或有偿转让。
对材料等流动资产,可调出,也可出售。第十三条 矿井经批准关停后,对财产债权债务应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有关财产清册,进行产权鉴定,盘活存量资产。
转换经营机制的矿井,应进行资产评估,批准后财务上应与原企业脱钩,资产均应有偿使用。
停产矿井的矿井维护费,要通过有关科目进行归类核算。第十四条 对于新建移交即停产的矿井,应对财产进行专门研究,经批准后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停产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保留提升、排水、通风、压气、供电及地面储装运等系统。采区移动设备可回撤到地面或井下安全的地方。
保留的各个系统,应有专人维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状态完好。第十六条 停产矿井暂时不使用的移动设备归停产矿井的归属企业统一调拨使用。第十七条 停产矿井应当保留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精干的人员,随时对矿井的保留系统进行检查。
对关闭、停产的矿井进行的安全检查由矿务局安监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停产矿井需要恢复正常生产的,应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国有地方煤矿的关停规定由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煤炭资源。第四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 ,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鼓励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第八条 鼓励煤炭矿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并相邻的井田、已关闭的煤炭矿山企业剩余资源和大型煤炭矿山企业机械化作业无法开采的边角、零星资源,实现资源整合、集约利用、规模化生产。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资源规划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市矿产资源规划、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区)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煤炭开发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第三章 优质煤、特种煤保护和综合利用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原料煤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应当依法实行保护性开采。第十四条 对与煤炭资源共生 、伴生的高岭岩 、煤矸石、煤泥、煤层气和矿井水等矿产资源, 煤炭矿山企业应当综合回收利用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开采配焦煤、优质动力煤的,在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煤炭矿山企业应当在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特殊、稀缺煤种和配焦煤、优质动力煤的产量,保障优煤优价。
煤炭矿山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在特殊、稀缺煤种和配焦煤、优质动力煤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四章 煤炭资源储量管理第十七条 煤炭资源储量实行统一登记、统计和核销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矿山企业占用的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登记和统计,建立台账;审核煤炭矿山企业报销储量的申请,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煤与瓦斯突出是危害煤矿 安全生产 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突出强度的预测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欢迎阅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 措施 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 报告 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 方法 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坚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 总结经验 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 规章制度 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煤炭五大常用指标:
第一个指标:水分。
煤中水分分为内在水分、外在水分、结晶水和分解水。
第二个指标:灰分
指煤在燃烧的后留下的残渣。不是煤中矿物质总和,而是这些矿物质在化学和分解后的残余物。灰分高,说明煤中可燃成份较低。发热量就低。同时在精煤炼焦中,灰分高低决定焦炭的灰分。
第三指标:挥发份(全称为挥发份产率)V
指煤中有机物和部分矿物质加热分解后的产物,不全是煤中固有成分,还有部分是热解产物,所以称挥发份产率。
第四个指标:固定碳
不同于元素分析的碳,是根据水分、灰分和挥发份计算出来的。
第五个指标:全硫St
是煤中的有害元素,包括有机硫、无机硫。1%以下才可用于燃料。部分地区要求在0.6和0.8以下,现在常说的环保煤、绿色能源均指硫份较低的煤。
扩展资料:
煤炭的用途十分广泛,可以根据其使用目的总结为三大主要用途:动力煤、炼焦煤、煤化工用煤,主要包括气化用煤,低温干馏用煤,加氢液化用煤等。
动力煤
(1)发电用煤:中国约1/3以上的煤用来发电,平均发电耗煤为标准煤370g/(kW·h)左右。电厂利用煤的热值,把热能转变为电能。
(2)蒸汽机车用煤:占动力用煤3%左右,蒸汽机车锅炉平均耗煤指标为100kg/(万吨·km)左右。
(3)建材用煤:约占动力用煤的13%以上,以水泥用煤量最大,其次为玻璃、砖、瓦等。
(4)一般工业锅炉用煤:除热电厂及大型供热锅炉外,一般企业及取暖用的工业锅炉型号繁多,数量大且分散,用煤量约占动力煤的26%。
(5)生活用煤:生活用煤的数量也较大,约占燃料用煤的23%。
(6)冶金用动力煤:冶金用动力煤主要为烧结和高炉喷吹用无烟煤,其用量不到动力用煤量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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