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专业国内大学排名?
2015年新能源专业大学排名
1浙江大学
2.上海交通大学
3.河海大学
4.西安交通大学
5.福建师范大学
6.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7.中南大学
8.新余学院
9.济南大学
10.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11.上海理工大学
12.华中科技大学
13.东北大学
14.北京工业大学
15.沈阳工程学院
16.江苏大学
17.淮海工学院
18.重庆大学
2009 年12 月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总量目标,该法第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总量目标是一个必须实现的国家目标,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项情况相当复杂,并且地域差异很大,作为一个反映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决心和力度的具体体现的总量目标应当是通过权威的立法来推动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各地区统一的认识和行动。如澳大利亚于2001 年4 月通过了自己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 法,在这部立法中明确提出了到2010 年全国增加9,500wh( 2%) 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达到40 亿澳币。从最终的效果来看,正是因为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才清晰地了解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引导了投资的方向,使总量目标得以实现。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大国,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到2010 年底,我国的水电装机已经达到2. 13 亿千瓦,世界排名第一,风电并网运行容量超过了3100 万千瓦,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已占全球产量40%、达到了800 万千瓦。我国“ 十二五” 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的目标是: 202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15%,2015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1. 4%。目前,正在制定的我国能源发展“ 十二五” 规划也将可再生能源作为了重点领域,虽然规划没有正式发布,但国家能源局已透露: “ 到2015 年,风电将达到1 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 亿千瓦时,其中海上风电500 万千瓦; 太阳能发电将达到1500 万千瓦,年发电量200 亿千瓦时; 加上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以及核电等,2015 年非化石能源开发总量将达到4. 8 亿吨标准煤”①。而世界平均水平为2010 年达到10%,2020 年达到20%,2050 年达到50%。按照目前我国的能源战略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在2010 - 2050 年期间的发展将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种差距与中国未来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远远不相适应。考虑到规划与实际实施结果可能还存在差距等因素,这种落后会更加显著。
1.我国的生物质能资源情况
我国拥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据测算,我国理论生物质能资源50×108t左右,是我国目前总能耗的4倍。生物质能资源按原料的化学性质分,主要为糖类、淀粉和木质纤维素类。按原料来源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农业生产废弃物,主要为作物秸秆。(2)薪柴、枝丫柴和柴草。(3)农林加工废弃物,木屑、谷壳和果壳。(4)人畜粪便和生活有机垃圾等。(5)工业有机废弃物、有机废水和废渣等。(6)能源植物,包括所有可作为能源用途的农作物、林木和水生植物资源等。其中来源最广、储量最大、利用前景最可观的是农业生物质和林业生物质这两大类。
1)农业生物质
农业生物质资源包括农产品加工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如图7.13所示。农产品加工废弃物有花生壳、玉米芯、稻壳和甘蔗渣等;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秸秆、小麦秸秆和玉米秸秆等。据统计,我国各地区主要农业生物质的可利用总量约为5.6×108t,排名前三的地区分别是山东、河南、河北,而秸秆类农业生物质资源利用的主要方向为24%用于饲用,15%用于还田,2.3%用于工业,剩余的约60%用于露地燃烧或薪柴。因此,我国的农业生物质资源的应用潜力非常大。
图7.13 农业生物质
2)林业生物质
我国现有森林面积约1.95×108hm2,林业生物质总量超过180×108t,其中可利用的林业生物质资源有以下三类:一类是木本淀粉类资源,如栎类、果实、橡子等;二类是木本油料资源,如油桐、油茶、黄连木、文冠果、麻疯树等;三类是木质燃料资源,如灌木林、薪炭林、林业“三剩物”等。而且,我国还有近4000×104hm2的宜林荒山、荒地可用于种植能源林,还有近600×104hm2疏林地和5000×104hm2郁闭度(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低于0.4的低产林地可用于改造。
目前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在种植“柴油树”。我国河北省武安市马家庄乡连绵起伏的青山上,满山遍野生长着枝繁叶茂的黄连木树,这种树木的果实可以提炼柴油,当地群众将它称为“柴油树”。现在武安市共有这样的“柴油树”10万亩,年提炼柴油产量可达1000×104kg。据介绍,到2012年,武安市计划将“柴油树”发展到20万亩,年产柴油量达到2000×104kg。
2.生物质能资源的利用
主要应用在生物乙醇、生物柴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生物质能发电行业。
1)生物乙醇的应用
生物乙醇是指通过微生物的发酵将各种生物质转化为燃料酒精。它可以单独或与汽油混配制成乙醇汽油作为汽车燃料。我国生产生物乙醇的原料有甘蔗、甜高粱、木薯等高能品种,并建立了年产能力达5000t的甜高粱茎秆生产乙醇的工业示范装置。因传统粮食生产乙醇价格昂贵,为降低生产成本,我国已转向对微生物混合发酵法的研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称,到2020年,我国15%生物质燃料将应用在汽车、轮船等行业。
2)生物柴油的应用
可从动植物油,如大豆、油菜、动物油脂以及餐饮垃圾中提炼生物柴油,因其环保性、润滑性、安全性能良好,可与石化柴油混合作为燃料。2005年6月,我国使用自主研发的生物酶法生产生物柴油,技术指标达到欧美生物柴油标准,标志着我国生物柴油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0年生物柴油产能达300×104t/年,主要用于交通运输行业。我国提出了在2020年,生物柴油产能达200×104t的目标,已在海南建立了6×104t/年装置,产量居我国首位。
3)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应用
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是将城市垃圾或农林废弃物,通过外力作用,压缩成型来增加其密度的可燃物质,具有高效、清洁、无污染等优点。图7.14为生物质捆装压缩示意图。我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设备有螺旋挤压式、活塞冲压式、模辊碾压式,燃料形状主要有块状、棒状、颗粒状三种。北京奥科瑞丰公司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产量为60×104t,居全国首位,主要应用在直接燃烧取暖与工业锅炉等方面。
图7.14 生物质捆装压缩
4)生物质能发电的应用
生物质能发电是利用生物质所具有的生物质能进行的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一种,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为推动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的发展,2003年以来,国家先后核准批复了河北晋州、山东单县和江苏如东三个秸秆发电示范项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实施了生物质能发电优惠上网电价等有关配套政策,从而使生物质能发电,特别是秸秆发电迅速发展。
2008年,蒙牛建成全球最大的生物质能沼气发电厂,得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保基金的大力支持。图7.15为蒙牛生物质能沼气发电厂。
图7.15 蒙牛的全球最大生物质能沼气发电厂
3.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主要技术
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在目前阶段的主要技术有三大类:物理转化、化学转化和生物转化。涉及压缩成型、气化、液化、热解、发酵、水解等具体技术,具体情况如图7.16所示。
1)物理转化
生物质的物理转化是将农林废弃物,如秸秆、锯屑、稻壳、蔗渣等,干燥后在一定压力的作用下,压制成棒状、粒状、块状的成型燃料或饲料。农林废弃物主要由纤维素、半纤维素和木质素构成,生物质压缩成型主要是靠木质素的胶结作用。木质素为光合作用形成的天然聚合体,具有复杂的三维结构,是高分子物质,在植物中含量约为15%~30%。当温度达到70~100℃时,木质素开始软化并具有一定的黏度,当温度达到200~300℃时,木质素呈熔融状态,黏度变高,此时施加一定压力就能使木质素与纤维素黏结,使植物体积大量减少,密度显著增加,取消外力后,由于非弹性的纤维分子间的相互缠绕,其仍能保持给定形状,冷却后强度进一步增加,大大降低农林废弃物的体积,便于运输和储存。
图7.16 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主要技术
2)化学转化
生物质的化学转化涉及气化、液化和热解等三个方面。
(1)气化:
生物质气化是指在一定的温度条件下,借助氧气或水蒸气的作用,使高聚合的生物质发生热解、氧化、还原等反应,最终转化为CO,H2和低分子烃类等可燃气体的过程。在我国,应用生物质气化技术最广的领域是生物质气化发电(BGPG)。生物质气化发电的成本约为0.2~0.3元/(kW·h),已经接近或优于常规发电,其单位投资约为3500~4000元/kW,仅为煤电的60%~70%,具备进入市场竞争的条件,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2)液化:
生物质液化技术是指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进行生物质热化学转化的过程。通过液化,可将生物质转化成高热值的液体产物,即将固态的大分子有机聚合物转化成液态的小分子有机物,生物柴油就是利用生物质液化技术生产出的可再生燃料。油料作物如大豆、油菜、棕榈等在酸性或碱性催化剂和高温的作用下发生酯交换反应,生产相应脂肪酸甲酯或乙酯,再经过洗涤干燥后得到生物柴油。与传统的石化能源相比,其硫和芳烃含量低,十六烷值高,闪点高,具有良好的润滑性,可添加到化石柴油中。
(3)热解:
生物质热解是指利用热能将生物质的大分子打断,从而转化为含碳原子数目较少的低分子化合物的过程,即生物质在完全缺氧条件下,经加热或不完全燃烧后,最终转化成高能量密度的气体、液体和固体产物的过程,而木炭就是利用生物质热解技术生产出的重要产物。木炭产品包括白炭、黑炭、活性炭、机制炭四大类,其中应用范围最广的是活性炭。活性炭是具有发达孔隙结构、强吸附力、比表面积巨大等一系列优点的木炭。在我国,活性炭广泛应用于葡萄糖、味精和医药等产业的生产。
3)生物转化
生物转化技术是指依靠微生物发酵或者酶法水解作用,对生物质进行生物转化,生产出乙醇、氢、甲烷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技术。生物转化的生物质原料包括淀粉和木质纤维素两大类。玉米、木薯、小麦等淀粉类粮食作物是生物转化的主体,但是以农作物为原料转化的产品成本较高,且易受土地和人口的因素限制,产量无法大幅度增加。因此以廉价的农作物废料等木质纤维素为原料的生物转化技术才是解决能源危机的有效途径。然而,木质纤维素的结构和组分与淀粉类原料有很大的不同,解决高效、低成本降解木质纤维素原料的问题是木质纤维素转化产物取代化石燃料的根本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修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9年修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正)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9年修正)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
可能还有其他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不过你知道这些法律有要做什么呢!
太阳能作为未来唯一能够最大规模满足人类能源需求的可再生资源,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各个国家都已积极介入,抢占技术制高点,我国也把太阳能列为新能源产业的重头戏之一。从技术上看,利用太阳能的最佳方式是光伏转换,即利用光伏效应使太阳光照射到硅材料上产生电流直接发电。以硅材料的应用开发形成的产业链条被称为光伏产业
光伏发电产业链从上游到下游,主要包括的产业链条包括多晶硅、硅片、电池片以及电池组件。在产业链中,从多晶硅到电池组件,生产的技术门槛越来越低,相应地,公司数量分布也越来越多。因此,整个光伏产业链的利润主要集中在上游的多晶硅生产环节,上游企业的盈利能力明显优于下游。
国家先后推出的光伏发电产业扶持政策,不难发现,每次出台的政策在扶持重点上各有侧重。
今年3月23日开始实施的“太阳能屋顶计划”,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解决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及施工能力不足、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缺失、与建筑实现构件化的太阳能光电组件生产能力薄弱等问题,从而启动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市场,带动太阳能光电产业发展。政策扶持重点是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而不与建筑结合利用的光伏电站等光电利用形式不在此政策扶持范围之内。据推算,2009年该政策的补助标准为20元/瓦,今后将根据成本变动情况,逐年调整补助标准。
金融危机对国外光伏产业打击较大 ,纵观当前国际光伏产业,电站停建,组件大幅降价。这对我国光伏电力应用是件大好事。如果中国是一个对光伏利用经过了深思熟虑的地区,在这千载难逢的好时机到来之时,可大量采购,大量装机,抓紧时间建电站,满足国内需要。可惜,指挥者和操作者没有这么做或力度不够,是什么道理呢。
第一,光伏产业,作为一项新技术产业,产业内对该链条上的各项科技应用,需要有自记得高新技术和自主的知识产权。新技术的产业之路就是科技发展之路,但是,在中国光伏产业内看不到这种情况。“两头在外”,关键的科技一头,就掌握不到。我们在南昌“低碳会议”上听到闻立时院士介绍改良西门子法时就突然产生一个想法,假定他是在介绍“闻立时改良法”,中国光伏界就会有盼头了,可惜不是。我国现在的光伏产业,只能是引进技术的来料加工型产业,还不能一律视同高新技术。
第二,光伏产业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产业组成。要有科学的产业构成,有明确的产业分工,有配置合理、运行有序的产业链条,也要有较稳定的市场和一定的产品消费。关于生产应考虑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交换就要有市场,市场在哪?很不明确。好像是政府要买单,补贴要国家给钱!消费就是应用,应用在哪?不断地做示范,不断地做形象工程。有哪里是真正的实际应用,未明确指出。市场在国外?据我了解,国内用于示范工程的组件,包括配件也还是国外进口。深圳园博园电站的电池组件是日本的,逆变器是德国的。指望政府建大型电厂来拉动内需,首先就要把示范工程做好,做成功,再推广。园博园竣工五年了,发了多少用电,效果如何?说明中国的光伏产业还不健全。尽管有些企业规模不小,也只能算是光伏电池产业。来自光伏界的声音,基本上只代表了组件厂商的意见。尽管有些组件厂商也做工程,但这只是个别经营者的垄断意识,除了本身专业水平不高,工程质量差,影响到其主要产品组件的销售,还会使下游企业拒绝采购国内电池,转而把内需市场让出去。在金融危机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如果国家要给组件厂家补贴,也应该把补贴给予采购国内电池板并合理应用的企业,不能直接补贴给组件厂自己承建的工程。至于工程规模,不应该作为补贴的条件,而是要对工程效益进行评估,优先补贴效果好的工程。
第三,条块分割、重复建设是国内光伏产业的基本特征。所谓产能过剩,也就是供过于求。第一家搞硅生产,还没有产能过剩的概念,第二、第三,接二连三地重复搞下去,当然就会有人出来喊产能过剩,甚至喊“不要搞春秋战国”等等。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有什么好紧张的。紧张的是喝不到政府的奶了。如果不是靠财政支持,我相信,不会有那么多的硅“谷”出现。他们之间不是相互补充,而是各自为政,互相打压。北京怀柔建光伏路灯,不管有无工程实践成功的案例,就把项目交给在本区注册的企业去做。跨省之间,也是不相往来。邻近江西的湖南就对光伏应用冷眼旁观;河北省把多晶硅路灯炒的沸沸扬扬,可江苏就拼命要建造单晶硅屋顶电厂。各地政府补贴的应用方向和工程内容不尽相同,其中隐情就不得而知了。
财政和金融是互相联系的。职能有所不同,其内容相交甚密。其对光伏产业能产生调控作用,会运作就一本万利,失误就会产生危害。金融危机不可怕,只要我们善于在危机中去学习,总结经验教训,才能做好我国的兴伏产业.
目前市场还称国内做光伏产业还存在产能过剩的问题,盲目投资、项目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标准不一等问题,不仅影响到我国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可能使我们失去利用已形成的产业基础尽快抢占世界新能源产业制高点的难得机遇。
一、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自2006年以来,国内光伏产业的投资急剧扩张。即使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该领域的投资依然逆势增长。初步估计,2009—2010年新增投资预计超过1500亿元。
目前,仍有很多地方将发展光伏产业列为当地“一号工程”。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已有14个省市提出将光伏产业培育成新兴支柱产业。江西把光伏产业纳入本省“三个千亿工程”之一。仅江苏一省,就至少有6个地市提出要打造全国性的光伏产业基地。6月26日,宁夏举行了11个大型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集中开工仪式,这是迄今为止全国一次性开工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而这些并网发电项目均未得到国家发改委对其上网电价的批准。此外,青海、河北也大上项目。
二、产能过剩,亏损严重。光伏产业一哄而上和各自为政不仅带来浪费和环境污染,而且造成项目产能过剩和恶性竞争。目前国内在建或是拟建的多晶硅项目产能高达14万吨,而预计全球2010年多晶硅的需求仅为8万吨左右。另外,随着国内外市场的急剧萎缩,国内光伏组件和电池生产领域的产能过剩更为严重,多数企业陷入困境。据初步统计,自2008年四季度以来,国内光伏组件企业已有300多家倒闭,有一半左右的光伏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多家光伏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部分企业负债率超过50%,有的甚至接近70%。
三、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目前我国光伏产业尚未建立研发和创新体系,基础研究工作薄弱,从整体上看,我国在多晶硅提纯、电池转换率、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和工艺上,在基础科学和未来新技术研发上,与国外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仍未完全摆脱“低水平扩张的出口依赖型产业”特征。目前,国内大多数多晶硅企业生产流程还不能做到闭环运行,产生大量废液废气,带来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四、行业标准不一,政策支持不足。目前,光伏制造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导致光伏产业链上的名词、设计、制造、建筑一体化标准差异较大。目前相关的电网调度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又很缺乏,使得电力部门不愿接受光伏发电上网。我国已建成的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目都处于试验性并网状态,不允许光伏电力通过电力变压器向高压电网反送电,只允许在低压侧自发自用,严重制约了光伏产业的发展。目前,与《可再生能源法》相匹配的全国性光伏产业调控机制和具体实施政策尚未出台,一些支持政策不能落到实处。
近年来,发达国家从战略高度出台支持政策,抢占光伏产业技术前沿。我国应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光伏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制定《太阳能产业促进法》。建议在《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能源法的基础上,制定《太阳能产业促进法》,并抓紧出台《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等方面构筑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当前,应强化光伏产品的政府采购,明确光伏发电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提高光伏发电的使用比例和相应的电价与补贴政策;明确对光伏独立系统和光伏并网系统给予立项、贷款、税收及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二、启动国内市场。在国内光伏产业全面发展的同时,光伏市场发展却严重滞后。目前国内生产的95%以上的太阳能电池出口,国内市场开拓十分困难,市场份额提高异常缓慢。近期应在难以建设电网或水电站的无电地区加快建设光伏电站和推广户用光伏系统;中期应随着光伏发电成本趋近销售电价,首先扩大建筑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光伏市场,并稳步建设地面并网光伏系统;远期应随着光伏发电成本接近常规发电成本,全面扩大各类并网光伏市场。
三、健全行业标准,加强投资引导。加快建立光伏产品和发电系统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标准及时转化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的制定。尽快实施光伏产品的质量认证制度,优先支持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
政府应择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研发,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并严格限制技术落后的、高能耗和可能造成对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盲目上马,已上项目应限期改进工艺技术。立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并购落后企业和困难企业,鼓励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光伏产业集中度和资源利用效率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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