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化石能源包括哪些?
非化石能源包括:风电、水电、太阳能、核电、生物质发电。
非化石能源,指非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经长时间地质变化形成,只供一次性使用的能源类型外的能源。我国明确,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30年达到20%左右。截至2015年,这一比重仅为12%。
发展非化石能源,提高其在总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能够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降低能源可持续供应的风险。
注意:发展非化石能源,提高其在总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能够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降低能源可供应的风险。
可见非化石能源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减排二氧化碳已成为世界性课题,而降低碳强度和化石能源强度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何提高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的比重,这个问题值得思考。非化石能源的概念非化石能源的概念比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和新能源都要明确得多。对于清洁能源和绿色能源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的某些清洁能源并不一定是真正绿色的。
比如有人认为电力是清洁能源,但是如果电力是由煤炭、石油或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生产的,虽然电力使用时不排放污染物,但在化石能源转换成电力时,还是要排出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又如氢能,需要用电解水制取,或用石油、天然气等碳氢化合物制取。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是清洁能源。它们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不需要人力参与便会自动再生。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完全依靠可再生能源的,如薪柴用于炊事、取暖、风力用于提水、磨面等。
可再生能源的意义及重要性
发展可再生能源能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可以有效替代化石能源,减少我国能源对外依存度,逐步实现能源自足;是践行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承诺的主导力量,实现碳中和,能源是主战场,可再生能源是主力军。
同时,发展可再生能源也是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拉动有效投资,稳经济增长、扩就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对可再生能源利用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
2、坚持市场开发与产业发展互相促进。
3、坚持近期开发利用与长期技术储备相结合。
4、坚持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扩展资料:
根据国际能源署可再生能源工作小组,可再生能源是指“从持续不断地补充的自然过程中得到的能量来源”。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
除了核能、潮汐能、地热能之外,人类活动的基本能源主要来自太阳光。像生物能和煤炭石油天然气,主要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太阳能储存起来。其它像风力,水力,海洋潮流等等,也都是由于太阳光加热地球上的空气和水的结果。
随着能源危机和高油价的出现,对气候变化忧虑,还有不断增加的政府支持,都在推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激励和商业化。新的政府支出,法规和政策,协助业界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中优于其他许多行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英语:Renewable Energy)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是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是绿色低碳能源,是中国多轮驱动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指非化石能源,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之意,如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污染无危害或者危害小,资源分布广泛,受到各国青睐。目前,各国都在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比如我国一直在探索在燃用汽油中添加酒精,通过试点看有着很高的推广价值,一方面可以减少化石燃料的开发,另外一方面酒精属于可再生能源,可以通过高粱、玉米、红薯等酿制。
相对于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是指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核能等。一般来说,新能源具有可再生特性,可供人类开发利用。新能源的新体现在非常规上面,如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就是传统能源,不属于新能源,同时三大化石燃料也属于不可再生能源,用了就没有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发达国家太阳能、风能等启用早,在国家能够结构占据了主要能源,在这部分国家太阳能、风能等已经不算新能源了。在比如地热能对我们来说很少开发算新能源,但是在肯尼亚地热能使用占了一大半,对他们来说就算不上新能源了。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新能源大多是可再生能源,但是不能说可再生能源就是新能源。如核能是原子结构发生变化而释放出来的能源,属于新能源范畴,但是核能用到的核矿石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那么核能是不可再生能源。
能源,是人类延续必不可少的资源,随着大量的化石燃料的开采,人类面临的能源枯竭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开发新能源、可替代能源是全世界科学界为之不断努力和探索的课题,随着陆地资源的越来越少,人类将能源开发的未来寄希望予海洋,海洋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如可燃冰、海洋石油资源等。
像生物能和煤炭石油天然气,主要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太阳能储存起来。其它像风力,水力,海洋潮流等等,也都是由于太阳光加热地球上的空气和水的结果。
可再生能源是 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 。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泛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即通过天然作用或人工活动能再生更新,而为人类反复利用的自然资源叫可再生资源,又称为更新自然资源,如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各种自然生物群落、森林、草原、水生生物等。目前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自然能源。
不可再生能源
泛指人类开发利用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再生的能源资源。主要指自然界的各种矿物、岩石和化石燃料,例如泥炭、煤、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这类资源是在地球长期演化历史过程中,在一定阶段、一定地区、一定条件下,经历漫长的地质时期形成的。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比,其形成非常缓慢,与其它资源相比,再生速度很慢,或几乎不能再生。人类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只会消耗,而不可能保持其原有储量或再生。其中,一些资源可重新利用,如金、银、铜、铁、铅、锌等金属资源;另一些是不能重复利
用的资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当它们作为能源利用而被燃烧后,尽管能量可以由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但作为原有的物质形态已不复存在,其形式已发生变化。
可再生能源(英语:RenewableEnergy)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人类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科技的进步让此类能源更加“好用”。
2、化石能源是有限的,不仅其价格会日渐增涨,而且终会有枯竭的时候。
3、某些可再生能源(如风能、水力、太阳能)不会排放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因此不会增加温室效应的风险。
4、为了增进能源供应安全,减少对进口化石能源的依赖,并满足对可持续性能源的需求。
非化石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指太阳能 风能 核能 潮汐能等 可无尽使用的能源 或是易制造的能源 如酒精燃料等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