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碳交易?碳交易是怎么交易的?具体如何操作??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温室气体减排的费用,买方可以利用购买的减排来缓解温室效应,实现自己的减排目标。在需要减少排放的六种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是最大的,所以这种交易是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单位计算的,所以俗称“碳交易”。这个市场被称为碳市场。规则是碳市场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些规则是强制性的。例如,议定书是碳市场最重要的强制性规则之一。
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目标。2008年至2012年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平均减少了5.2%。议定书衍生出的其他规则,如欧盟到2012年的集体减排目标是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欧盟以此重新分配给成员国,以及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 ETS)于2005年建立以建立交易规则。当然,有些规定是自愿的,没有国际或国家政策或法律的强制性约束,由地区、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履行环境责任。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全球碳市场迅猛发展。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增加到2007年的27亿吨,增长了68.75%。营业额的增长甚至更快。2007年全球碳市场规模为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增长了81.8%,2008年上半年甚至与2007年全年持平。
从交易规则来看,交易时间和股市一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具体操作来看,交易分买入和卖出,和买卖股票基本一致。碳配额买卖的申报,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相应的资金和交易产品即被锁定,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可以撤销。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而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当天的交易。
据了解,纳入首批碳市场覆盖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这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监管措施
如何在碳市场交易CDM呢?
北京中碳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成光介绍,根据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直到最终产生有效减排量,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与国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监测预报高、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经核实的减排额度签发等主要步骤。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理事会(EB)消息,作为发展中的国家,目前中国有近2000个CDM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有267个CDM项目在EB成功注册。
作为一家从事碳市场交易的中介公司,成光说,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他们感到CDM项目能否在EB实现成功注册,是交易CDM成功的关键因素。
成光介绍,一般来说,碳市场交易包括前期开发、碳资产开发、 碳资产项目管理三个流程。而各个流程阶段又包括许多环节。如在前期开发阶段,要进行项目分析,即确定企业有哪些项目符合CDM的概念;要进一步收集信息,进行减排量的估算以及测算方法的确定;要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未来趋势进行预测并确定开发成本以及开发风险。
在碳资产开发阶段,要进行项目文件设计、卖方和买方政府审批、购碳协议签署、第三方认证、联合国注册等程序。成光说:“每个CDM项目都有一个独立的文件报告,中文部分交由中国政府审批,英文部分提交第三方认证、联合国登记,注册登记需要在网上公示50天,如无疑义,公示期结束即意味着自动注册成功。”
据悉,在碳资产项目管理阶段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进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监控以及企业运营信息的获取,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碳资产的稳定收益,避免在没有产生减排量的情况下,提前与买家沟通采取防范措施。第二,要根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按照企业的要求分季度或年度出具项目检测报告。第三,对减排量进行第三方认证,在联合国登记,最后进行碳资产交割。
在这些过程中,企业需要交付哪些费用呢?成光介绍,一般的费用包括第三方对项目的审核(1.8万欧元),注册费(0.2美元/年核实减排吨数),监测核查和核证费用(1万美元左右),联合国CDM理事会征收的适应性费用(核实减排总额的2%)、行政管理费(0.2美元/核实减排吨数),中国政府征收的环境资源税(核实减排总额的2%)等。
至于中介公司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成光表示,识别CDM项目、为项目业主寻找和筛选碳购买方、协助企业与买方的谈判、帮助企业在减排交易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最终促成CDM项目的完成是他们最主要的任务。
成功范本看邯钢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注册成功一个CDM项目,不仅可以减排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还能通过出售该减排数获得额外收入。从这一点看,邯钢的成功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无疑具有范本意义。
2005年2月,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河北省CDM项目办公室认为邯郸钢铁废气回收联合循环发电项目(该项目通过回收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富余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建成一个循环发电站,项目建成后每年可满足邯钢年用电的36%)符合CDM项目的要求,随即指导邯钢开始了该项目的开发和注册准备。
怎么开发,这里面也有学问。根据《京都议定书》,CDM项目开发具有“单边模式”、“双边模式”和“多边模式”三种模式。后两者是指在项目开发之初就就寻找到了买家,买家可以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给项目以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单边模式则是企业独立完成了整个项目之后再寻找买家,例如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第一个获得签发的CDM项目———福建漳浦六鳌30.6MW风电CDM项目就是一个单边项目。
而邯钢集团开发的该项目最终是作为一个双边项目敲定下来的,项目在2007年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和EB批准,买家是来自于瑞典的碳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的谈判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到2007年3月结束。根据协议,到2012年,邯钢通过向该公司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指标,共可获约2亿元纯收益。
“要让买家相中自己,编制好开发项目设计文件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CDM项目能否注册成功的关键因素。”邯钢宣传部的这名工作人员说。
在与河北省CDM办公室签署了开发CDM项目的意向书之后,邯钢举办了多次有关注册程序的培训班。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项目开发单位和邯钢为实现CDM项目注册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包括收集大量数据和项目信息,如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实地调研数据、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咨询等;选择最适合于项目的方法学;确定项目产生减排量的计入期、说明项目如何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联系外国买家;寻找合适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合格性论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提交EB批准。
完成了这一复杂的CDM项目注册,就等同于实施碳交易获得了成功。“而找买家、谈价格也均发生在整个注册流程中。因此,从企业操作角度而言,最难的一步就在于如何注册成功。” 邯钢的这名工作人员说。
中国还缺好中介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
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像邯钢、福建漳浦六鳌风电CDM项目那样幸运,对于找不到买家的企业来说,他们更希望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帮助。“从企业提出的这些‘希望帮助’的内容上,我们也看到了中国在开发CDM项目中还缺少的积极因素。”成光说。
首先,对CDM认识尚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CDM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同时,由于对CDM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CDM的除兴业银行(39.33,-0.71,-1.77%)等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也鲜有涉及。
其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再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成光说:“这就意味着,未来的几年,中国需要相当数量的像北京中碳技术有限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但目前来看,这样的机构总体来说数量太少,而且大都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项目。而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
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曾经参与中国多家企业第三方认证工作的张建丽介绍,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因此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
全球二氧化碳交易市场中的买家主要分为五类: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受各国或地区委托所设立的二氧化碳基金;大型排放行业,包括电力、建筑、钢铁业等;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赢利性投资碳基金;政府双边合作二氧化碳基金,如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等,由政府直接出面与发展中国家展开双边合作获得二氧化碳减排量;此外,还包括一些自愿进行减排的基金或个人。
二氧化碳交易市场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交易规则和程序。联合履行机制产生的减排单位因成本较高,交易量很小;欧盟排放许可权在第一阶段因各国制订的额度比较宽松而导致供大于求,价格一度跌近于零;而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因价格优势而备受青睐,在2005年及 2006年占到了项目二氧化碳交易市场的90%。清洁发展机制是一项双赢的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可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额成本,从而降低全球为减排温室气体而付出的总体经济成本,如目前英国工业企业在本国减排成本很高,估计1吨至少都要花费20至30 欧元,但若在发展中国家购买,价格则只有7至10欧元。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过程需要有不同专业机构的参与和协助。这些专业机构可为项目企业提供现有政策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情况分析,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官方机构“国际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预注册阶段,需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所有项目的申报资料加以核实,并出具结论性报告。这些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监测方案和基准线研究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成本费取决于工作量及项目规模,大约为2.5万至25万美元不等,其中包括了项目核实服务费1.5万至2.5万美元,项目注册费5000至30000美元,具体费用由联合国相关机构确定。
二氧化碳交易给企业资产负债表引入了两个崭新的概念:“碳资产”和“碳债务”,其单位是碳信用,一个碳信用等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碳资产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收益,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碳资产的价格随行就市,有涨有跌;除此之外,它还有无形价值,有利于提升项目企业的公共形象,获得无形的社会附加值。
[编辑本段]
碳交易市场的形成
全球碳交易市场由气候变化及相关应对政策催生而来。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36个工业化国家承诺2008年至2012年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减少5%。其中欧盟国家平均减8%;日本、加拿大减6%。
在总体减排目标下,由于各国具体经济技术和能源结构存在差异,因而欧盟各成员国协议减排指标也不尽相同,如卢森堡、希腊和德国的减排目标超过20%,西班牙和英国的削减目标分别是15%和12.5%。上述规定具有国际法约束力,达不到减排目标的国家将面临惩罚,其2012年后的减排义务将增加1?3倍。与此同时,欧盟还规定,2005年至2007年间的第一阶段内若有关企业排放超标,超额部分将按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罚款40欧元。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二阶段内,处罚标准将提高到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00欧元。
伦敦国际金融服务局经济研究部主任邓肯·麦肯锡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考虑到发达国家一些能耗大的企业,如钢铁和发电厂的减排压力过大,加之大气层为全球共同拥有,所以任何地方的减排对大气层产生的整体效果都是一样的,因此《京都议定书》采取了灵活的减排机制,规定如果一国在本国境内完成减排义务有困难,则可通过贸易或项目投资合作方式,帮助其他国家实现减排,从而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减排机制主要有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项目合作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跨界转让,但转让方必须在自身允许排放配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以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其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可计入发达国家完成减排承诺。排放贸易机制是指发达国家之间,一国可将其超额减排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他国,同时转让方必须在自身允许排放配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催生了项目碳交易市场,排放贸易机制则促成了贸易项下的碳交易市场。
碳交易市场所交易的商品按性质可分为四种,即《京都议定书》的认定排碳额、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联合履行机制产生的减排单位、欧盟排放许可权。碳交易并非仅指二氧化碳,《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他5种温室气体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都可以折合成二氧化碳当量,以方便交易。
[编辑本段]
全球二氧化碳交易市场前景广阔
近年来,有关二氧化碳交易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无论人们对二氧化碳交易了解于否,它的市场前景都将非常广阔。
随 众多新兴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日益膨胀和这些国家对於化石能源使用的不断提高,由此而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成了全球所关注的焦点,一个国家的能耗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多少,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发展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不过很不幸的是,在众多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中国以及印度这样的国家,由於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对能源的硬性需求,造成了不可避免的环境破坏,尽管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非常多,但是其工业化发展已日趋成熟,且随著技能减排技术和观念的推广,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正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的水准,甚至出现了碳排放减少的情况.
环球能源网认为,发达国家已经有足够的能力将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准裏,而发展中国家由於工业化水准还不成熟,甚至处於刚起步阶段,因此对於碳排放的控制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从观念上都要远远落后於发达国家。这样的落差为碳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条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需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技术,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出售先进的技术以换取碳权,这样做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最终可以加快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步伐。
如今全球各地的碳权交易中心纷纷建立起来,在澳大利亚气候交易所裏,如今碳交易的价格已经达到了8.60美元/吨。而在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是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环球能源网认为,澳大利亚和美国并未参加《京都议定书》,但是他们建立起来的碳权交易平台却很好地完成了减排的任务,尽管建立碳权交易市场的初衷更多的是为了盈利。
[编辑本段]
中国二氧化碳交易所
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科技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开发的“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开发合作项目”在京启动。
据了解,上述项目总投资170万美元,将在新疆、青海等12个省进行试点。通过试点,除了帮助西部欠发达地区迈出“绿色投资”第一步,同时还有望为在中国扩大二氧化碳市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供能力建设和政策建议。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已获批
在昨日举行的启动仪式上,财政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巨奎林透露说,国务院已于近日正式批准设立“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如果运行顺利,该基金有望于今年2月底或3月初正式开始运营。
据了解,这个单独管理、独立运营,旨在支持与气候有关项目开发的基金,来源将包括国际合作方面的资金、从中国二氧化碳交易收入中获得的收益,以及直接来自政府方面的投入。
二氧化碳基金项目协调员李高此间特别强调说,该基金所支持的项目与一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将更加关注通过项目实现的社会效益。他说,“那些有助于帮助减少贫困、促进西部地区的就业,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北京二氧化碳交易所”浮出水面
联合国系统驻华协调代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马和励(Khalid Malik)在出席昨天的启动仪式时,并未发表带有实质内容的讲话。但据某知名境外媒体昨日的报道说,这位官员之前曾透露了一个重要消息——中国和联合国正致力于在北京成立一家二氧化碳交易所。
虽然上述报道没有指出酝酿中的交易所的确切名称,但是可以预见的是,该“交易所”建成后,势必使得北京成为全球数十亿美元“二氧化碳排放信用”交易的又一个重要中心。
记者在随后向有关方面证实过程中了解到,联合国与中国联合筹划建设的“北京二氧化碳交易所”确实正渐现雏形。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的一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他此前就已得知上述意向,而且认为该项目“已经到了即将付诸行动的阶段”。
空间巨大 中国主动出击
知情人士披露,合建北京二氧化碳交易所,是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就“二氧化碳排放信用”达成的一项重要的合作意向。知情者称,马和励本人还就此表示,“希望这一项目今年就能启动,越快越好。”
值得说明的是,尽管目前欧洲已有几家二氧化碳交易所,美国的芝加哥也有一家,但市场仍很零散,许多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是在交易所外通过经纪人或是在公司之间完成的。
因此,在专业人士看来,如果中国此番顺利获得成立“北京二氧化碳交易所”的机会,除了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将拥有其首个碳交易所,还会与在欧洲和美国成立的私营碳交易所形成竞争,并有助于进一步开放利润丰厚的中国二氧化碳排放信用市场。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 中国代表处的专家告诉记者,2006年底举行的内罗毕会议,在推动2007年下一轮全球二氧化碳减排的官方谈判上迈进了一小步。专家同时指出,这次会议上各国部长虽然就建立一个更安全、低碳的未来进行了热烈的探讨,但他们并没有就2012年以后的减排指标达成一致。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现在参与这个领域,有相当大的空间。”世行上述专家给记者提供的一份《碳市场发展状况与趋势分析报告》显示,2006年前9个月,发展中国家碳排放信用交易约为220亿美元,比2005年全年增加了一倍。此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的全部碳排放信用的41%。
[编辑本段]
名词解释
二氧化碳排放信用与清洁发展机制(CDM)
“二氧化碳排放信用”系由联合国根据“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有关条款发放。“二氧化碳排放信用”(每个信用代表一吨)在国际市场上可售得15美元-18美元。国家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在昨日的启动仪式上表示,截至今年1月底,全球已经获得注册的CDM项目约为500个。而中国政府批准达到了300个,其中37个已经获得了注册,可以向国际二氧化碳市场正式销售。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一些发达国家根据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通过投资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从而完成自身减排承诺的一种方法。目前全球已经注册和尚未注册的CDM项目总量只有18亿吨。
专家指出,发达国家要完成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完全依靠自身仍有相当难度。普遍的预测是,届时发达国家可能需要从发展中国家购买25亿吨的二氧化碳减排量。
国家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告诉记者,“以前中国企业参与较少,但现在几乎每天都有一个CDM项目提交上来。”
补充:这就是你做的词条啊.
中国建立电量市场的地区很多,比如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发展强势地区。分区域来看,华北、南方、西北三个区域销售电量市场化率较高,均超过了35%,对全国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引领作用。
华中、东北区域销售电量市场化率相对较低,与华中地区水电比重较高、东北地区用电增量有限等情况有关。建立电力现货市场意义重大,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发现电力价格,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电量市场的发展要求
《通知》明确将推进各类发电企业进入市场,要求加快放开煤电机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在统筹考虑和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的前提下,有序放开水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稳妥有序推进核电机组进入市场,在保障优先发电计划外,鼓励核电机组通过参与交易实现多发。
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和创新交易规则,推进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参与直接交易、替代火电发电权交易及跨省跨区现货交易试点等,通过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增加上网电量,促进消纳。
中国碳中和的进程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9月7日,国家发改委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复函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推动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 。如果说,此前的几个位于广东、浙江、云南等地的绿电交易中心试点是“地方小集市”,此次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就是“全国大卖场”。在这里,入口统一,规则透明。只要满足交易门槛,买卖自由。
随即启动的首次绿色电力交易上,共17个省份259家市场主体参与,达成交易电量79.35亿千瓦时。
#“绿电”和“绿证”是怎么来的?
回望过往,这79.35亿千瓦时绿色电力的成交,从来不是一蹴而就。
改革开放之初,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等新能源技术还躺在实验室里,“绿电”这个名词都无从考察。等到我们已具备基础技术条件,想大力发展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时,时间已来到2000年左右,和国际 社会 相比,我们的相关技术水平落后了15年。 为了快速赶上,主管部门想了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发放补贴!
补贴一发就是快二十年,硬生生地把一批企业托举到了生存线上。渐渐地,日积月累的“直接输血”模式带来了财政问题。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曾在2017年透露:“如果中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政策不变,那么到2020年,中国清洁能源补贴缺口将从2016年的500亿元增至2000亿元。” 于是乎,近几年各地陆续出台了新能源补贴退坡政策,似乎宣告着一个时代的结束 。
这下,轮到新能源企业焦虑了:“没有补贴,成本很难收回来,无法继续开发绿色电力。”因此,主管部门想了一个折中的办法:把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额度抽象成绿电证明,清洁能源企业可以像分蛋糕一样,将其分割后对外售卖。这相当于把补贴的成本压力转移、分摊给“需要绿电”的用电企业。 那些可以售卖绿证的新能源企业,就不能继续拿财政补贴了。
#分离还是统一?“证”与“电”的选择题
对于上文所诉的“绿电交易”,大家仿佛几年前就听说过,但似乎那个市场一直不温不火。为啥?一言以蔽之,与实际脱钩!事实上, 用电企业所需的电,还是得和电网购买,一分钱也少不了,与此同时,又要花很多额外的钱去购买当时的绿证,而且实际用电与绿证上的用电量又很难匹配。 再说,不经过市场的交易门槛非常高,只有拥有强大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才能参与,没有门路的小公司又何苦来呢?
把“证”与“电”统一,即把绿电和绿证统一交付给用电企业,是更符合当下实际情况的一条路。 它的具体执行方案是:首先,买卖双方在电力交易市场上磋商交易,然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交易需要核发绿证,划转至电力交易中心,最后,交易中心根据绿电交易结果将绿证分配至电力用户。
读到这儿,大家不妨想想:绿电证明上明确写着,新能源发电企业发了那么多电,用户也用了那么多电,但是, “电”上了电网以后,可不像快递那样有唯一标识,电的潮流怎么走谁也不清楚。 当前模式下,宝马、巴斯夫、腾讯等参与了首批交易的公司“一买就给绿证”,不考虑实际调度执行情况,真的能算作“证电合一”吗?。
是的,“证电合一”后,“把电变绿”还差关键一步——
#把电真正“变绿”,压力位在电网
压力位在电网。
现在,绿点交易的市场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技术体制还未完善。 举个例子,一家广东的企业想买西北的绿色电力,在电力运输能力还不具备的时候,再怎么说也是纸上谈兵呀。被问到“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在技术上是否做好准备工作?”时,发改委是这么回答的:
如果把同样的问题抛给电网,它一定如同被架在火上烤。因为,目前的绿电交易,国家都是鼓励在中长协,希望在3-5年,甚至更长时间,要给予电网在现有的刚性电力架构下,用时间来换取弹性。
当新能源并网比例上升,电网弹性不足,这些合同只能成为昙花一现,无法有效增长。
为了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证电合一”,电网必须做到功率级别的消纳和调度,这无异于使其运营成本翻倍。 有人可能会问,欧洲的电网不是有很多经验可以学习吗?技术上不存在瓶颈吧。别忘了,欧洲电网规模小,其电网架构中储能多、新能源多、天然气多,电网弹性比我们现在的强。
如果电网化身为一个人,它一定在振臂高呼“急需一个庞大的生态支持我们超大规模、超高弹性、超远距离新能源消纳,急急急!”
#从北交所建立,看建立碳中和生态的金融解决思路
北交所的凭空出世,让好多人大吃一惊。
官方称, 北交所是对深沪交易所的一个补充 :“深化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资本市场更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内在需要,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
当金融体制改革驶入深水区,创业的方法论应该发生一些变化。 过去,我们习惯先做实业再做金融,好似只有业务强大到无法忽视了才能安排企业上市,而“上市公司”也成为了“大公司”的代名词。在3060的目标下,势必有很多服务碳中和目标的中小企业冒出来,现在,我们必须加快步伐,让这些中小企业也能用“实业+金融”双腿走路,早日实现1到+ 。
北交所的建立,正好可以狠狠地扶一把为碳中和目标奋斗的中小企业,让那些初出茅庐但已有声有色的中小企业更容易成为上市公司。 以电网消纳新能源不可或缺的“储能”行业为例,它是一个典型的,拥有科创属性,符合全球发展方向,又具备重资产的行业,当储能产业里的中小企业插上金融的翅膀,不再对业务拓展望而却步,一定会撸起袖子加油干!
#总结
实现碳中和目标需要多少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曾表示,“对于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资金需求,各方面有不少测算,规模级别都是百万亿元人民币。”热钱从哪里来?别忘了主管部门正从房地产、教育、 游戏 中挤出水分,毫不手软。
嗯,百万亿元,100,0000,0000,0000,真是一个有想象力的数字。
相信有了资金池,配齐更容易使用的金融工具,能帮助电网真正解决“证电合一”问题的企业生态,一定会慢慢成长起来,“把电变绿”一定只是时间问题。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第五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区域电力市场,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可以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第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计量结算。第三章 交易类型与方式第七条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第八条 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方式进行。
电能合约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电能买卖合同约定的电价,可以由双方协商形成、通过市场竞价产生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电能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通过市场竞价产生的次日或者未来24小时的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电能期货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在规定的交易场所通过签订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电能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照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电能的协议。
电能交易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适时进行期货交易。第九条 电力市场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第四章 电能交易第十条 电能合约交易可以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电力市场主体双方协商进行。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对合约电量进行分解,其分解方法应当对电力市场主体公开。合约电量分解后因故需要修改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合约各方通报原因。第十二条 输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优先与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能现货交易。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进行电能现货交易,应当以单个机组为单位报价。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由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不得集中报价。禁止发电企业串通报价。第十五条 电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应当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有利于输电阻塞管理。第十六条 所有电能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后执行。第五章 输电服务第十七条 输电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电网,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的输电服务。第十八条 输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电电价,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输电阻塞管理方法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网结构和电力市场交易方式确定。第二十条 电力市场因规避输电阻塞风险的需要,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组织开展输电权交易。第六章 辅助服务第二十一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用以维护电压稳定、频率稳定和电网故障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第二十二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基本辅助服务是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无偿提供的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是电力市场主体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提供的其它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采取补偿机制,电力市场健全以后实行竞争机制。第二十三条 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提供方式、考核方式,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对电力市场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当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市场主体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当及时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