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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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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18:45:13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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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07:21:3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检查节能工作,制定地方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第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支持发展低耗能、轻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逐步调整和改造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和产品;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节能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技术的推广、节能的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

州、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管理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并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5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的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达标测试;对测试未达标的,不予验收。第十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主要工业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对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的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进行检查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实施节能措施,执行能源计量规定,健全能源消耗和能源节约统计制度。第十二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各州、市(行署)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指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执行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应当经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国家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申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耗和节约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状况。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每半年报送能源消耗及节约情况的报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第十六条 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单位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

单位和城乡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能源,应当安装经鉴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计量和交费。禁止无偿使用能源或实行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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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07:21:35

一、第五条修改为:“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应当经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国家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申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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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07:21: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昏睡的小懒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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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07:21:35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经营、利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能源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发展战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节约能源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约能源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能源意识,提倡节约型生产和消费方式。第六条 节约能源实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控制制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五年能耗下降目标和上年度节约能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本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目标,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统筹兼顾节能责任、节能潜力、节能难度、节能能力的原则,拟定节约能源指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分解确定节约能源指标时,应当广泛征求下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的意见,科学论证,合理确定。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节能状况公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能源目标责任制和节约能源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能源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约能源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支持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加快风光电和生物质能利用工程建设,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开展风能和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交易,推动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和清洁能源外送。

支持余热余压余气利用,优先安排余热余压余气发电上网和优先调度。工业余热暖民工程需同步建设应急供热方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制定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监督用能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淘汰。

禁止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

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报送。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约能源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有关节约能源标准;

(二)加强科学管理,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建立能源监测制度,实施能源消耗在线监测,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检测设备,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年度节能计划,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定期开展能源审计,逐步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温婉的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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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07:21:3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八条 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时,确定的建筑物布局、朝向、体形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日照采光等规范及标准要求。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要求和任意删减建筑节能措施,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等规范及标准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明确节能率,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具体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和综合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一同报施工图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查验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建筑物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腻的母鸡
感性的月光
2025-04-22 07:21:35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保密、信访和接待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协调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

组织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研究制定综合性价格政策,负责监督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核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需报省政府审批的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并组织评估;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组织研究提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编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拟定年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全省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拟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申报或安排国家投资、省级预算内和预算外投资项目;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及党群机关、政法系统投资项目的审批及管理。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规模及投向和结构优化目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国外贷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区域经济协作,协调制定国土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主题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下达农用地转用和基础测绘计划,协调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下达民族专项资金计划,组织实施资源型城市申报、转型方案及接续产业政策协调;承担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全省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及资金;负责权限内项目审批,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交通运输处(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

提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交通项目的整体布局;研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状况;负责审批、审核权限内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组织协调全省综合交通运输项目前期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承担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产业协调处。

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解决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推动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和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责权限内服务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负责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申报和审批、核准、备案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项目;负责归口管理资金的安排;组织推动产学研联合,协调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拟订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城镇道路排水、垃圾污水处理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污染治理和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和工作方案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广播影视、旅游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

(十五)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负责综合分析全省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经济贸易处。

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省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油、棉花、成品油等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省级粮油储备宏观管理;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审批、上报经贸流通项目。

(十七)价格调控处。

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建议;研究拟订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和办法;综合协调价格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定价听证和价格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或审批以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十八)商品价格处。

拟订或调整省级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负责对市场调节的重要商品价格分析预测和监管,规范行业组织和企业商品价格行为;负责全省药品价格评审和改革工作;负责承办电力、热力、煤炭、新能源等价格管理工作。

(十九)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

组织实施国家管理的环境、房地产和服务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省政府管理的环境、房地产及服务价格;负责全省价格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服务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工作。

(二十)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拟订或调整省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标准;拟订道路(桥隧)车辆通行费标准;负责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的清费治乱工作;负责对收费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年审工作。

(二十一)能源局。

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实施能源价格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国际能源合作。

(二十二)电力处。

拟订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新能源有关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行业的预测预警、衔接能源生产供需平衡、信息统计和发展规划;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二十三)煤炭石油处。

拟订煤炭和油气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炼油的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二十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制下达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定期督查、信息报送、目标考核等工作;参与全省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承担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二十五)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录用、培训、工资、职称、统计、出国政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想人陪的豆芽
文静的白昼
2025-04-22 07:21: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农村生活、生产使用的能源;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与农村环境建设、村镇建设和经济建设相结合,实现能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能源建设作为一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能源建设,并随着经济和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能源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第七条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能源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村能源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农村能源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农村能源行业管理;

(五)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负责农村能源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

(七)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地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发农村能源,提高新能源和商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调整用能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的合理利用、先进节能技术研究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规定,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鼓励引进外资,依法开发利用农村能源。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利用下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其应用技术和产品:

(一)沼气综合利用、净化处理、集中供气及其技术;

(二)秸秆等生物质气化、液化、固化利用及其技术;

(三)速生、丰产薪炭林的营造及其合理采薪、永续利用技术;

(四)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源等技术和产品;

(五)风力发电及其它风能利用技术和产品;

(六)利用地热资源种植、养殖、发电和集中采暖及其技术;

(七)微水能的开发利用及其技术;

(八)其它成熟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及其技术。第十二条 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节能产品,推广省柴节煤炉、窑、炕、灶等设施。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发展和推广使用电力、型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以及洁净煤技术。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团体、生产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使用国内外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五条 牧区、林区以及林缘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推广节能设施,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和沼气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解决农牧民用能。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农村住宅、校舍、医院等建筑时,应当逐步推广利用太阳能和节能建筑技术。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能源建设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体系。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先进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信息,为农村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四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九条 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省各项农村能源工程和产品的技术标准,由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雪白的饼干
羞涩的母鸡
2025-04-22 07:21:35
可以用作能源的植物。随着化石能源的不断面临枯竭,人们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替代能源。

可作为能源的植物种类很多,主要是某些农作物及有机残留物,林木、森林工业残留物,藻类、水生植物也是有待开发的能源植物。使用植物作为能源,可以作为固体燃料,或借助科学方法转换为炭、可燃气或生物原油等。林业能源方面,培植生长快、光合作用效率高、繁殖力强的树木在国外已受到重视。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试验研究,列出60余种能源植物。森林能源的利用方法有两种:通过干馏来提取煤气、焦油和炭;直接进行燃烧,石油植物也是近年来开辟的一个新领域。

石油是不可再生的能源,故它的枯竭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所以许多国家都在进行替代能源的研究,能源植物的研究便应运而生了。美国诺贝尔奖获得者卡尔教授,早在1984年就开发出首个人工石油植物,得到每公顷120-140桶原油的收成。美国现已种植石油植物达几百万亩之多,英国也开发了150万亩,而瑞士更制订计划利用植物石油取代全国半数石油消耗量。

欧洲和北美也大量种植多年生草本植物,作为燃料发电,如象草就是这样一种植物。英国还查明,草原网草,大网茅和高沙草等植物的生长速度快,是种植的重要能源植物。还有大戟科的大戟属,红雀珊瑚属和海漆属,也是理想的燃料植物。

树海桐,又叫石油果 ,是一种潜在的石油代用品。巴西的香波树,在树上挖个洞,油就会流出来。美国的黄鼠草,西海岸的巨型藻,澳大利亚的丛粒藻等也能提炼出石油来。

我国也不乏石油植物,如海南的汕楠树,还有桉树,都能高产石油。经科学家鉴定,有生产价值的能源植物,生长在亚太地区的,就有10多种草本植物,18种灌木,23种乔木和18种灌木。

富含类似石油成分的能源植物

续随子、绿玉树、西谷椰子、西蒙得木、巴西橡胶树等均属此类植物。例如巴西橡胶树分泌的乳汁与石油成分极其相似,不需提炼就可以直接作为柴油使用,每一株树年产量高达40L。我国海南省特产植物油楠树的树干含有一种类似煤油的淡棕色可燃性油质液体,在树干上钻个洞,就会流出这种液体,也可以直接用作燃料油。

富含高糖、高淀粉和纤维素等碳水化合物

利用这些植物所得到的最终产品是乙醇。这类植物种类多,且分布广,如木薯、马铃薯、菊芋、甜菜以及禾本科的甘蔗、高粱、玉米等农作物都是生产乙醇的良好原料。

富含油脂的能源植物

这类植物既是人类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工业用途非常广泛的原料。对富含油脂的能源植物进行加工是制备生物柴油的有效途径。世界上富含油的植物达万种以上,我国有近千种,有的含油率很高,如桂北木姜子种子含油率达64.4%,樟科植物黄脉钓樟种子含油率高达67.2%。这类植物有些种类存储量很大,如种子含油达15%~25%的苍耳子广布华北、东北、西北等地,资源丰富,仅陕西省的年产量就达1.35万吨。集中分布于内蒙、陕西、甘肃和宁夏的白沙蒿、黑沙蒿,种子含油16%~23%,蕴藏量高达50万t。水花生、水浮莲、水葫芦等一些高等淡水植物也有很大的产油潜力。

用于薪炭的能源植物

这类植物主要提供薪柴和木炭。如杨柳科、桃金娘科桉属、银合欢属等。目前世界上较好的薪炭树种有加拿大杨、意大利杨、美国梧桐等。近来我国也发展了一些适合作薪炭的树种,如紫穗槐、沙枣、旱柳、泡桐等,有的地方种植薪炭林3~5年就见效,平均每公顷薪炭林可产干柴15t左右。美国种植的芒草可燃性强,收获后的干草能利用现有技术轻易制成燃料用于电厂发电。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前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措施,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规模和使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2007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达到了24万兆瓦,比2004年增加了50%。2007年至少有60多个国家制订了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欧盟已建立了到2020年实现可持续能源占所有能源20%的目标,而中国也确立了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的比重达到15%的目标。

自2006年1月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中国可再生能源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7年中国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总额已达到120亿美元,名列世界第二。2008年11月起陆续公布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也毫无悬念地出现了发展新型清洁能源的投资计划,天然气、核能、水能已经成为优先发展的目标。

根据中国中长期能源规划,2020年之前,中国基本上可以依赖常规能源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能源需要,到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将相当于6亿吨标准煤,对中国能源结构调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将发挥更大作用。

生产技术

生物柴油生产

化学法

国际上生产生物柴油主要采用化学法,即在一定温度下,将动植物油脂与低碳醇在酸或碱催化作用下,进行酯交 换反应,生成相应的脂肪酸酯,再经洗涤干燥即得生物柴油。甲醇或乙醇在生产过程中可循环使用,生产设备与一般制油设备相 同,生产过程中副产10%左右的甘油。但化学法生产工艺复杂,醇必须过量;油脂原料中的水和游离脂肪酸会严重影响生物柴油 得率及质量;产品纯化复杂,酯化产物难于回收,成本高;后续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回收 装置,能耗高,副产物甘油回收率低。使用酸碱催化对设备和管线的腐蚀严重,而且使用酸碱催化剂产生大量的废水,废碱(酸)液排放容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等。

生物酶法

针对化学法生产生物柴油存在的问题,人们开始研究用生物酶法合成生物柴油,即利用脂肪酶进行转酯化反应,制备相应的脂肪酸甲酯乙酯。酶法合成生物柴油对设备要求较低,反应条件温和、醇用量小、无污染排放。需以大豆油为原料,采用固定化酶的工艺,酶用量为 油的30%,甲醇与大豆油摩尔比为12:1,反应温度40℃,反应10h生物柴油得率为92%。因酶成本高、保存时间短,使得生物酶法制备生物柴油的工业化仍不能普及。此外,还有些问题是制约生物酶法工业化生产 生物柴油的瓶颈,如脂肪酶能够有效地对长 链脂肪醇进行酯化或转酯化,而对短链脂肪醇转化率较低(如甲醇或乙醇一般仅为40%—60%);短链脂肪醇对酶有一定的毒性,酶易失活;副产物甘油难以回收,不但对产物形成抑制,而且甘油也对酶也有毒性。

超临界法

即当温度超过其临界温度时,气态和液态将无法区分,于是物质处于一种施加任何压力都不会凝聚的流动状 态。超临界流体密度接近于液体,粘度接近于气体,而导热率和扩散系数则介于气体和 液体之间,所以能够并导致提取与反应同时 进行。超临界法能够获得快速的化学反应和很高的转化率。Kusdiana和Saka发现用 超临界甲醇的方法可以使油菜籽油在4min 内转化成生物柴油,转化率大于95%。但反 应需要高温高压,对设备的要求非常严格,在大规模生产前还需要大量的研究工作。

生物乙醇生产

生物乙醇的生产是以自然界广泛存在的纤维素、淀粉等大分子物质为原料,利用 物理化学途径和生物途径将其转化为乙醇的一种工艺,生产过程包括原料收集和处理、糖酵解和乙醇发酵、乙醇回收等三个主要部分。发酵法生产燃料酒精的原料来源很多,主要分为糖质原料、淀粉质原料和纤维素类物质原料,其中以糖质原料发酵酒精的 技术最为成熟,成本最低。木质纤维原料要先经过预处理再酶解发酵,其中氨法爆破(ammonia fiber explosion)技术, 被认为是最有前景的预处理方法。随着耐高温、耐高糖、耐高酒精的酵母的选育和底物流加工艺,发酵分离耦合技术的完善,工业 发酵酒精的成本还将越来越低。

幽默的日记本
受伤的菠萝
2025-04-22 07:21:35
1.怎样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清洁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它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 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以水能为例,广义的水能资源包括河流水能、潮汐水能、波浪能、海流能等能量资源;狭义的水能资源仅指河流的水能资源。 水力发电厂以流水为动力,水涌入 涡轮机,涡轮机推动发电机产生电流。

只要有水源,水力发电厂可以运行若干年。 但它也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拦截河流可能会破坏自然环境,造成严重后果。

尽管如此,许多科学家相信,人类将来还会拦截更多河流,比如说亚洲和非洲的大江大河。 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建造大型水力发电厂对其经济的发展有着 决定性意义。

而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水电厂对自然可能造成的破坏并不是件易事。许多人认为,在新的千年,生物能源会占有一席之地。

燃烧木材就是利用生物能源的一种形式,在贫穷国家尤为常见。在非洲的小村落,人们主要靠燃烧木材获 取能源。

这种燃料的大范围使用正是非洲森林遭到砍伐的原因之一。未来,人们还会继续燃烧木材,但不应砍伐原始森林,而是利用那些生长期短、专门用于获取能源的树木。

其他植物也能用做生物燃料,欧洲许多国家已经成功地用油菜籽提炼出菜籽油代替柴油。目前,欧洲有上千辆汽车使用菜籽油作为燃料。

生物燃料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们能代替化石燃料,并且不会增强温室效应。只要不断种植,新长成的植物就能吸收燃烧植物时产生的二氧化碳。

但生物燃料并不是完全洁净的,在燃烧时同样会产生有害物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植物种植需要大量的空间。在21世纪,要想种植大量用于燃料的树木和油菜十 分困难,尤其是还存在粮食紧缺的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还有一种能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即风能。现代风车体积庞大,扇叶一般都有20米甚至更长,可以向20 ~ 30家住户供电。

风力发电有很多优点,它不会排放任何有害物质,只要地球上有风,就能不断产生电源。科学家预计, 欧洲的大部分能源需求都能通过风能解决。

因此,许多地方在风能利用方面投入越 来越大。荷兰被称做“风车的故乡”,20世纪90年代生产的风车有半数都产自荷兰。

2000年,整个荷兰用电量的1/20都来自风力发电,按这个趋势继续下去的话,到 2030年,荷兰用电量的一半都将由风力发电来满足。 风力发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址。

每个风车之间必须间隔足够的距离,才能有效地产生能源。因此,一个大型的“风车园”会占用较大空间。

不过,风车占用的 地面面积很小,人们可以放心地将风车立在草场上,绵羊和奶牛在旋转的风车下吃 草和穿行毫无问题。在欧洲之外,风车的利用率明显低得多。

美国和日本主要使用其他能源,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利用风力发电成本太高。另外也不能忘记,风车只能立在风力充 足的地方才有意义。

由此可见,地球上的大部分地区还是得寻求其他能源。只有你倾听之后,你才能向孩子提出自己的建议。

孩子也许表现出心不在焉,但调查表明大部分年轻人实际上都采纳了父母的建议。 S>4受,不能盲目照搬,也不能完全排斥。

2.请问什么是可再生能源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风能是指风所负载的能量,风能的大小决定于风速和 空气的密度。我国北方和东南沿海地区一些岛屿的风能可 再生能源丰富,据估计,我国陆地和海上可开发的风能资源 分别为2。

53亿千瓦和7。 5亿千瓦。

地处东南沿海的浙江 的风能资源较为丰富。 太阳能是指太阳所负载的能量,由太阳的直接辐射和 天空散射辐射两部分组成,与日照时数密切相关。

浙江省 的全年日照时数介于1400〜2200小时,全年总辐射能约为 100万〜120万卡/平方米。 水能是指流动的水所负载的能量,一般通过捕获水流 动的能量发电,成为水电。

生物质能就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 能量形式,即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生物质能是仅次于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而居于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第四位的能 源,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拥有丰富的生 物质能资源,我国理论生物质能资源相当于50亿吨左右标 准煤。目前可供利用开发的资源主要为生物质废弃物,包 括农作物秸秆、薪柴、畜禽粪便、城市固体有机垃圾和工业 有机废弃物等。

现代生物质能的利用是通过生物质的厌氧 发酵制取甲烷,用热解法制成燃料气、生物油和生物炭,用 生物质制造甲醇和乙醇燃料,以及利用生物工程技术培育 能源植物,发展能源农场。 地热能是贮存在地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它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为建筑供热和制冷。

据测算,全球潜在地热 资源总量相当于493亿吨标准煤(也称为煤当量,每千克标 准煤的热值为700千卡)。 海洋能是波浪能、潮汐能、温差能、盐差能和海流能的 统称,海洋通过各种物理过程接收、储存和散发能量,这些 能量以波浪、潮汐、温度差、海流等形式存在于海洋之中。

例如因月亮和太阳对地球的吸引力而带来的在涨潮和落潮 之间所负载的能量称为潮汐能;潮汐能和风共同作用形成 了海洋波浪,从而产生波浪能;太阳能照射在海洋表面,使 海洋的上部和底部形成温差,从而形成温差能。所有这些 表现形式的海洋能都可以用来发电。

3.常规能源、可再生能源都包括什么尽可能详细一些

常规能源:人们把煤、石油、天然气叫做常规能源,人类消耗的能量主要是常规能源. 常规能源的储藏是有限的. 常规能源的大量消耗带来了环境问题 (1)温室效应:温室效应是由于大气里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等)含量增大而形成的.石油和煤炭燃烧时产生二氧化碳. (2)酸雨:大气中酸性污染物质,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氢氧化物等,在降水过程中溶入雨水,使其成为酸雨.煤炭中含有较多的硫,燃烧时产生二氧化硫等物质. (3)光化学烟雾:氮氧化合物和碳氢化合物在大气中受到阳光中强烈的紫外线照射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质——光化学烟雾,主要成分是臭氧. 另外常规能源燃烧时产生的浮尘也是一种污染. 常规能源的大量消耗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既损害人体健康,又影响动植物的生长,破坏经济资源,损坏建筑物及文物古迹,严重时可改变大气的性质.使生态受到伤害.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它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风能风能是指风所负载的能量,风能的大小决定于风速和空气的密度。

我国北方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一些岛屿,风能资源丰富。据国家气象部门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陆地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为2。

53亿千瓦,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及岛屿、新疆、甘肃、内蒙古和东北地区。此外,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也很丰富,初步估计是陆地风能资源的3倍左右,可开发利用的资源总量为7。

5亿千瓦。 太阳能太阳能是指太阳所负载的能量,它的计量一般以阳光照射到地面的辐射总量,包括太阳的直接辐射和天空散射辐射的总和。

太阳能的利用方式主要有:光伏(太阳能电池)发电系统,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太阳能聚热系统,利用太阳的热能产生电能;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取暖和制冷。 小水电水的流动可产生能量,通过捕获水流动的能量发电,称为水电。

小水电在我国是指总装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水电站。 生物质能生物质能包括自然界可用作能源用途的各种植物、人畜排泄物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如薪柴、沼气、生物柴油、燃料乙醇、林业加工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城市有机垃圾、工农业有机废水和其他野生植物等。

地热能地热能是贮存在地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它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为建筑物供热和制冷。 根据测算,全球潜在地热资源总量相当于每年493亿吨标准煤。

海洋能海洋能是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和海流能的统称,海洋通过各种物理过程接收、储存和散发能量,这些能量以潮汐、波浪、温度差、海流等形式存在于海洋之中。例如,潮汐的形式源于月亮和太阳对地球的吸引力,涨潮和落潮之间所负载的能量称之为潮汐能;潮汐和风又形成了海洋波浪,从而产生波浪能;太阳照射在海洋的表面,使海洋的上部和底部形成温差,从而形成温差能。

所有这些形式的海洋能都可以用来发电。 。

4.(初中人教)|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归纳总结

可再生能源有:

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格来说,是人类历史时期内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如: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

不可再生能源:

泛指人类开发利用后,在现阶段不可能再生的能源资源,叫“不可再生能源”。如煤和石油都是古生物的遗体被掩压在地下深层中,经过漫长的演化而形成的(故也称为“化石燃料”),一旦被燃烧耗用后,不可能在数百年乃至数万年内再生,因而属于“不可再生能源”。

如:煤、石油、天然气、核能

一次能源:

自然界中以原有形式存在的、未经加工转换的能量资源。又称天然能源。包括化石燃料(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等)、核燃料、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等。一次能源又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前者指能够重复产生的天然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这些能源均来自太阳,可以重复产生;后者用一点少一点,主要是各类化石燃料、核燃料。

二次能源:

二次能源是指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转换以后得到的能源,包括电能、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氢能等。二次能源又可以分为“过程性能源”和“合能体能源”,电能就是应用最广的过程性能源,而汽油和柴油是目前应用最广的合能体能源。二次能源亦可解释为自一次能源中,所再被使用的能源,例如将煤燃烧产生蒸气能推动发电机,所产生的电能即可称为二次能源。或者电能被利用后,经由电风扇,再转化成风能,这时风能亦可称为二次能源,二次能源与一次能源间必定有一定程度的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