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怎么样?
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是2015-08-07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长丰县左店乡乡政府南。
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213487470171,企业法人龚光言,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秸秆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秸秆运输存储;供热等副产品、生物质原料销售;生物质发电;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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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绿色能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生物质燃气运营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相关专利三十余项。下属“合肥德博新能源研究院”、“德博科技生物质能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德博生物燃气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多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经验,建立了生物质能工业化完整的产业链基础,可利用稻壳、果壳、棕榈壳、麦杆、玉米杆、甘蔗渣、城市垃圾、工业污泥、劣质煤等作为原料,在高温缺氧的环境下,将其气化成生物质发生炉燃气,代替煤、柴油、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电能等传统能源,为工业或民用提供电能、热能(蒸汽、热水、热空气等)或燃气。
我公司现有固定员工80多人,从事新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的人员30人,其中院士1人,教授1人,博士3人,硕士5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93%。自建立之初,德博人就深刻理解到“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的真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物能源研究室、南京林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等多家权威研究机构进行了紧密合作,为德博公司的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公司锐意进取,着眼于精品工程和创新项目,目前在国内已有50多套成功案例,并凭借雄厚的技术优势,产品远销东南亚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德博公司在生物质能业界开创了多个“第一”:第一个利用生物质燃气为锅炉燃烧提供燃气项目;第一个生物质燃气替代窑炉煤气项目;第一个生物质燃气用于物料干燥项目;第一个高速生物质循环流化床气化项目;第一个生物质燃气与煤粉混燃项目;第一个循环流化床劣质煤气化项目;第一个循环流化床污泥焚烧项目;第一个循环流化床垃圾气化(彻底解决二恶英二次污染)项目等,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生物质气化炉下吸式固定床和高速循环流化床的研发者。在潜心研究生物质气化燃气综合利用的同时,公司对生物质气化过程中的延伸产品也做了大量科研,成果丰硕,先后利用下吸式固定床气化工艺提取生物质醋液(醋液)和控制炉料的碳化率达到含有50%-60%左右的生物质炭。生物质醋液用途广泛,一般用于杀菌、消毒,可代替农药,同时在日韩等发达国家可对醋液进行进一步深加工,产生代替化学物质的醋酸成分应用于化妆品等领域,经济价值得到更大的提升;生物质炭是炭基肥的主要原料,可作为钢铁厂的保温材料,也可以用作水泥添加剂以及提取活性碳和纳米二氧化硅,目前市场价在600-1500元每吨。这些延伸产品的运用使生物质产业链得到进一步的纵深发展。
德博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经营”的理念。 创德博品牌,争国际一流,德博人以最大的努力,为客户贡献最好的光和热,为建设人类和谐的生态家园而努力奋斗!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
成立日期:2008-06-18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安徽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50186F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英文名:HEFEI DEBO BIOENERG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人员规模: 50-99人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皖通产业园2#楼
经营范围:生物能源开发生物质气化设备装置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垃圾气化及无害化处理设备、炭基肥设备、活性炭设备、煤气化设备、环保设备、污泥处理设备、发电、供气、供暖、余热利用机组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软件开发、生物能源设备销售及安装能源合同管理生物质炭销售新能源设备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熊裕豪
成立时间:2014-11-24
工商注册号:37021133002925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101号内33号
合肥晶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是2015-10-27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安然绿洲花园辰龙大厦2309室。
合肥晶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00MA2MQD5K34,企业法人殷方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合肥晶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质能、光伏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应用及技术转让;光伏太阳能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太阳能电站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及调试;城 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经济信息咨询;太阳能技术的研发及销售;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机电设备的安装、施工;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应用产品、太阳能风光互补系列、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照明灯具的销售。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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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迈迪新能源有限公司是2018-11-29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西徐村1。
合肥金迈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81MA2T9KXB09,企业法人黄守彬,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合肥金迈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质能、太阳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物液体燃料、锅炉燃料的加工、储存、销售(不含易燃、易爆、易毒化学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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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保春
成立时间:2004-07-05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401210000092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生物质包括植物、动物及其排泄物、垃圾及有机废水等几大类.从广义上讲,生物质是植物通过光合作用生成的有机物,它的能量最初来源于太阳能,所以生物质能是太阳能的一种,它的生成过程如下: 叶绿素 CO2+H2O+太阳能(CH2O)+O2
叶绿素
每个叶绿素都是一个神奇的化工厂,它以太阳光作动力,把CO2和水合成有机物,它的合成机理目前人类仍未清楚.研究并揭示光合作用的机理,模仿叶绿素的结构,生产出人工合成的叶 生物质和生物能源手册
绿素,建成工业化的光合作用工厂,是人类的梦想.如果这一梦想能实现,它将根本上改变人类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方式,所以研究叶绿素的机理一直是激动人心的科学活动
生物质能
生物质是太阳能最主要的吸收器和储存器.太阳能照射到地球后,一部分转化为热能,一部分被植物吸收,转化为生物质能;由于转化为热能的太阳能能量密度很低,不容易收集,只有少量能被人类所利用,其他大部分存于大气和地球中的其他物质中;生物质通过光合作用,能够把太阳能富集起来,储存在有机物中,这些能量是人类发展所需能源的源泉和基础.基于这一独特的形成过程,生物质能既不同于常规的矿物能源,又有别于其他新能源,兼有两者的特点和优势,是人类最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之一.
生物质能的分类
生物质具体的种类很多,植物类中最主要也是我们经常见到的有木材、农作物(秸秆、稻草、麦秆、豆秆、棉花秆、谷壳等)、杂草、藻类等.非植物类中主要有动物粪便、动物尸体、废水中的有机成分、垃圾中的有机成分等.
编辑本段可观的数目
由于地球上生物数量巨大,由这些生命物质排泄和代谢出许多有机质,这些物质所蕴藏的能量是相当惊人的.根据生物学家估算,地球上每年生长的生物能总量约1400—1800亿吨(干重),相当于目前世界总能耗的10倍.我国的生物质能也极为丰富,现在每年农村中的秸秆量约6.5亿吨,到2010年将达7.26亿吨,相当于5亿吨标煤.柴薪和林业废弃物数量也很大,林业废弃物(不包括炭薪林),每年约达3700万m3,相当于2000万吨标煤.
编辑本段地位
随着人类大量使用矿物燃料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开始关心重视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虽然各国的自然条件和技术水平差别很大,对生物质能今后的利用情况将千差万别,但总的来说,生物质能今后的发展将不再像最近200多年来一样日渐萎缩,而是重新发挥重要作用,并在整个一次能源体系中占据稳定的比例和重要的地位.
编辑本段影响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因素
简述
影响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因素很多,所以不同的预测方法结果差别很大,从100到300EJ,但不论哪种预测方法都说明了生物质在未来的能源体系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论那个时 合肥金意公司生物柴油炼油平台
间,生物质能总是总能耗的10-30%之间.
化学角度看
从化学的角度上看,生物质的组成是C-H化合物,它与常规的矿物燃料,如石油、煤等是同类.由于煤和石油都是生物质经过长期转换而来的,所以生物质是矿物燃料的始祖,被喻为即时利用的绿色煤炭.正因为这样,生物质的特性和利用方式与矿物燃料有很大的相似性,可以充分利用已经发展起来的常规能源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但与矿物燃料相比,它的挥发组分高,炭活性高,含硫量和灰分都比煤低,因此,生物质利用过程中SO2、NOx的排放较少,造成空气污染和酸雨现象会明显降低;这也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的主要优势之一.
色能源
生物能源又称绿色能源,是指从生物质得到的能源,它是人类最早利用的能源.古人钻木取火,伐薪烧炭,实际上就是在使用生物能源. “万物生长靠太阳”,生物能源是从太阳能转化而来的,只要太阳不熄灭,生物能源就取之不尽.其转化的过程是通过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将二氧化碳和水合成生物质,生物能的使用过程又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形成一个物质的循环,理论上二氧化碳的净排放为零.生物能源是一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开发和使用生物能源,符合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因此,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开发生物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内容. 但是通过生物质直接燃烧获得的能量是低效而不经济的.随着工业革命的进程,化石能源的大规模使用,使生物能源逐步被煤和石油天然气为代表的化石能源所替代.但是,工业化的飞速发展,化石能源也被大规模利用,产生了大量的污染物,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为了进行可持续发展,以及化石能源的弊端日益显现,生物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又被人们所侧重. 张国宝会见美国能源部助理部长卡斯纳先生
哪些生物质能
因此,人类走向以生物能源开发利用为标志的可再生能源时代,意义十分重大:能大量利用农村的土地,提高农民收入.直接增加能源供给,改善大气环境,使二氧化碳的排放与吸收形成良性循环,缓解二氧化碳排放的压力.当前生物能源的主要形式有沼气,生物制氢,生物柴油和燃料乙醇. 沼气是微生物发酵秸秆,禽畜粪便等有机物产生的混合气体,主要成分是可燃的甲烷.生物氢可以通过微生物发酵得到,由于燃烧生成水,因此氢气是最洁净的能源.生物柴油是利用生物酶将植物油或其他油脂分解后得到的液体燃料,作为柴油的替代品更加环保.燃料乙醇是植物发酵时产生的酒精,能以一定比例掺入汽油,使排放的尾气更清洁.虽然现在的主要能源还是化石能源,但是生物能源的前途无量.虽然生物能源的开发利用处于起步阶段,生物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例还很小,但是其发展潜力不可估量.以我国为例,目前全国农村每年有7亿吨秸秆,可传化为1亿吨的酒精.南方有大量沼泽地,可以种植油料作物,发展生物柴油产业.加上禽畜粪便,森林加工剩余物等.我国现有可供开发用于生物能源的生物质资源至少达到4.5亿吨标准煤,相当于我国2000年全部一次能源消费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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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能环保、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集中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运行效率。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将供热管网纳入综合管廊。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选用热、冷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需求,建设单位的供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接,同步实施。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 本市集中供热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供热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照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定期维护和检修;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并立即通知供热企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