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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现状是什么样

专一的小蚂蚁
跳跃的蜡烛
2023-01-01 01:23:25

煤炭行业现状是什么样

最佳答案
懵懂的黑裤
眯眯眼的黑夜
2025-04-20 03:32:16

如果退回到黄金十年,“煤炭电商”会显得荒谬和不可思议,其生存的土壤也异常贫瘠。如今,它已经成了煤炭行业人士耳熟能详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2012年下半年到今天,煤炭业的苦日子已经持续了3年有余。三年之间,煤价虽偶有抬头,但都如昙花一现。没有需求的支撑,涨价都显得力不从心,即使是大型煤企集体挺价,也抵不过市场供需的法则。

2015年1月份至6月份,动力煤消费量与去年同期相比都呈直线下降趋势。3月份同比下降比例高达16.57%。2015年6月份以来,神华煤炭价格“五连降”,优惠政策频出,仍没有挽救整体颓势。纵览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近五期的数据,从7月22日的417元/吨到8月18日的410元/吨,一个月的时间跌幅7元/吨。

然而,与煤炭行业的境况截然不同,近年以来,煤炭类电商发展得如火如荼。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可查到的煤炭电子交易平台超过80家,其中,比较活跃的煤炭电商平台有20家左右。在“互联网+”的理念上升到国家层面之后,煤炭电商的发展速度更为迅猛。传统的煤炭行业要“触电”,煤炭企业也逐渐从看不起、看不懂煤炭电商,到如今转变为主动拥抱电商。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节省交易成本。传统的煤炭贸易,煤企卖煤需要开拓市场,从开发客户、拜访客户,到签约、交付、结算,整个流程周期长、花费高。煤炭电商平台通过互联网将煤炭企业、贸易企业、下游用煤企业和第三方服务企业拉拢在一起,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然后在线或线下咨询、洽谈、签约,使用平台提供的物流、质检、金融等服务,实现货物的交付和结算。足不出户,完成整个交易,大大节省了传统贸易环节中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二)降低交易风险。看不到煤不敢付款,拿不到款不敢发煤——传统煤炭贸易中的煤质风险、资金风险一直是痛点。公正、权威的第三方质检和支付可以为交易双方搭建起信任的桥梁。真正的第三方煤炭电子交易平台以服务著称,质检和支付是必不可少的服务环节。平台合作的质检机构对委托煤源进行全程跟踪,确保下游买家不因煤质风险蒙受经济损失。买方可以将交易资金提前冻结在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待收到卖方货物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付款;同时,卖方在看到买方冻结的货款后,也可以安心地发货,从而避免货款风险。

(三)提高交易效率。真实的供求信息,完善的线上成交系统,成熟的物流、质检和金融服务是煤炭电子交易平台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通过这样一个平台,用户看到的是电脑或手机屏幕上的交互页面,还有最后交割的煤炭或结算的货款;用户看不到却能切身感受到的是跨越全产业链的一整套服务体系。煤炭交易,尽在指尖。

越是在困境中,越要打破传统思路,尝试新的交易方式。煤炭电商作为“互联网+煤炭”的代表性实践,正在快速地发展壮大。利用好它的服务体系,为煤炭销售采购再加把劲儿。是创造煤炭行业巅峰的时候了!

最新回答
单纯的老鼠
怕黑的超短裙
2025-04-20 03:32:16

看完以下四点,你就能了解其中的因果缘由和长远影响了。

1.数据差距有多大?主要是哪些行业造成的?

上述文章所指出的数据差距是基于2015年8月印刷的《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4》与2013年12月印刷的《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3》中的不同,在两本年鉴均出自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但在2012年的煤炭消费量前者为41.2亿吨,后者为35.3亿吨,两者相差5.9亿吨。

分行业来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12年的煤炭消费量被上调了8066万吨,其次为电力、热力及水生产、供应业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和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分别被上调了6817万吨、5388万吨和3808万吨。这四个行业的被上调的煤炭的数量占总调整量的40%左右。

2.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数据差距?

我国的煤炭消费数据一直存在全国性的煤炭消费数据与各省煤炭消费数据的总和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这种误差达到相差8.4亿吨。这种巨大的误差既有地方统计重复或高估的因素,又有全国统计低估的因素,难以准确区分。

这种巨大差异的背后原因是中国煤炭消费统计体系的不完善,如果这种统计体系问题持续存在,给政策研究和决策带来很大的困扰,也会导致中国政府在出台和落实控制煤炭消费政策时有所顾虑。

3.新的统计数据是否意味着中国煤炭消费在“十一五”期间增长停滞甚至下降的说法并不成立?

统计数据的调整并不改变对煤炭颓势的判断。《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4》中修订了2000年以后中国的能源和煤炭消费等数据。但此次对历史数据的修订并不影响中国煤炭消费增速正在逐渐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的趋势。即使按照修正后的数据来计算,在2007至2011的五年中,中国的煤炭消费年均增速达到7.6%,而2012至2013年,中国的煤炭消费年均增速下降到4.5%左右。

2015年2月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出:经初步核算,2014年煤炭消费量同比下降了2.9%,以及根据行业快报,2015年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主要耗煤产业在前三季度的煤炭消费量均出现了同比负增长,中国2015年的煤炭消费量在“十二五”的最后两年不会有大幅的增长。

4.这会推翻对于煤炭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空间的判断吗?

此次对能源数据的修正有可能进一步压缩了未来中国的煤炭消费增长空间。中国政府在2014年6月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提出2020年中国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煤,煤炭占能源消费的比重占到62%以内,消费量控制在42亿吨左右原煤;在2020年前,中国的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要降低5.4%。近期有国际组织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呼吁2020年的中国煤炭消费占比应该进一步下降到58%,这意味着2020年中国的煤炭消费量需要控制在39亿吨左右,中国的煤炭消费量在未来的五年已经没有进一步的上涨空间,甚至要减少2至3亿吨的煤炭消费。

哭泣的啤酒
贪玩的豆芽
2025-04-20 03:32:16
二十一世纪的头20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根据国际经验,这一时期是实现工业化的关键时期,也是经济结构、城市化水平、居民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的阶段。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到2020年中国实现经济翻两番。在确保中国经济未来20年发展中,煤炭在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不会发生明显的改变,煤炭资源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煤炭资源的经济价值将在未来得到不断提高。

从2007年到2020年,中国将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这14年也是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时期。预计未来14年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7.5%,到2020年GDP总量将由2005年的18万亿元增加到54万亿元,按现行市场汇率计算,折合6.7万亿美元;人均GDP将由2005年的1700美元提高到4800美元。改革开放以来27年能源消费的弹性系数平均为0.54,今后15年按0.5计算,能源消费年均增长速度按3.75%计算,到2020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大约将达到38亿吨标准煤。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包括煤炭在内的能源需求增长明显加快,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煤炭行业面临巨大发展机遇,其发展具有诸多有利因素: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煤炭需求持续增长提供了坚实的支撑;煤炭行业在能源供应中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巩固了其作为支柱产业发展的地位;国家积极的产业政策保障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为煤炭行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等。

(1)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煤炭需求持续增长提供了可能

我国煤炭需求与国民经济增长特别是工业增长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我国煤炭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由于经济增长强劲,一些工业如钢铁、电力、化工、汽车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和居民生活等用煤相对较大,引发了煤炭需求量的快速增长,煤炭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并且煤炭需求旺盛的势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

国际国内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一个国家能源消耗的多少,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化水平、居民的消费结构、国家的产业结构和城市化水平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以发电、钢铁、建材、房地产、家用电器迅速发展为代表的重工业化时期。经济的高速发展、消费结构迅速升级、我国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速,为煤炭行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据统计,我国1985-2005年煤炭消费量对国民经济的平均弹性系数为0.53。“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约为7.5-8.5%,年均煤炭消费增长量约为4-4.5%。

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带动电力、钢铁工业用煤继续快速增长,建材工业用煤基本维持不变,煤化工产业成为新的增长点,这些相关下游行业的发展为煤炭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2)能源基础地位不可动摇

《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工业是关系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基础产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我国能源发展格局是“以煤炭为主体,以电力为中心”,将煤炭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重要位置。煤炭是确保中国未来20年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战略资源,其经济价值将在未来稳步提高。

我国资源禀赋的特点是富煤、贫油、少气。在未来较长的时间里,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它在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所占比重一直保持到60%以上。我国电力燃料的76%、钢铁能源的70%、民用燃料的80%、化工燃料的60%均来至于煤炭。煤炭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3)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在控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抑制不合理能源需求的同时,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清理在建项目,控制超能力生产,较好地抑制了煤炭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总量的过快增长。《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新型煤炭工业体系的。

《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煤炭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即优化煤炭布局,调控煤炭总量,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整合改造中小型煤矿,淘汰资源回收率低、安全隐患大的小煤矿,加快煤炭科技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

国家不仅确定了煤炭在我国基础能源的战略地位,而且指明了煤炭工业发展方向,这将有利于我国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4)技术创新为煤炭行业发展提供动力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我国煤炭行业带来了无限生机,随着煤炭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一大批技术含量高、生产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的现代化矿井先后建成投产,大大提升煤炭行业整体生产水平,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成为煤炭开采主流。目前,我国煤炭气化技术已比较成熟;煤炭间接液化技术在国外已经商业化,美国已完成第二代直接液化技术,我国目前也正在进行液化煤的性能和工艺条件试验以及商业化可行性研究;水浆煤技术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熟,目前我国的研究开发也取得了重大进展。煤炭液化和气化技术为煤炭成为洁净能源创造了条件,煤炭清洁开采技术和洗选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大大提高了煤质,减少了污染,为煤炭产业开拓了广阔的市场。

另外,目前全球面临能源短缺、资源类产品日益紧缺等问题,因此,未来煤炭在人类社会会显得越来越重要,其价值也会得到人类的重新认识。

快乐的糖豆
眯眯眼的冬天
2025-04-20 03:32:16

“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特点形成了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0%。2013年,我国原煤产量36.8亿吨,如此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对环境的扰动和煤炭消费对环境的影响巨大,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尤为重要。

煤炭资源分布集中,部分省份资源开发强度过大。煤炭资源储量主要集中在山西、内蒙古、新疆、陕西、河南和安徽等省(自治区),6省(自治区)基础储量占比合计占全国的76.2%。从主要省份的储量和产量占比看,内蒙古、陕西、安徽和甘肃4省(自治区)煤炭资源产量和储量比例不匹配,特别是甘肃省储量约占全国的1.5%,而产量占全国的8.5%,资源开发强度过大(图1-26)。2012年,全国煤炭采区回采率约为79%。

图1-26 2012年主要省份煤炭储量及产量占全国比例

资料来源:全国矿山调研统计数据。

入洗率逐年提高,洁净煤生产规模增加。2013年,全国原煤产量36.8亿吨,同比增长0.8%;入洗原煤21.7亿吨,入洗率62%。从2010年以来煤炭入洗率总体稳步提升,2013年全国煤炭入洗率比2010年提高了8%。煤炭产量逐年增长的情况下,入洗率的稳步提高,说明我国洁净煤生产规模在增加(图1-27)。

图1-27 2005—2013年全国煤炭资源入洗情况

资料来源:煤炭工业协会。

2013年,全国90家大型煤炭企业原煤产量27.7亿吨,占全国原煤产量的75%,同比增长5.6%;90家大型煤炭企业入洗原煤8.15亿吨,同比增长3.7%。全国前10家企业精煤产量6.94亿吨,占全国90家大型企业洗精煤产量的85%(表1-3)。

表1-3 2012年和2013年前10名企业精煤产量

资料来源:煤炭工业协会。

专栏1-3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

薄煤层(小于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大于3.5米)不低于75%;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

2.露天煤矿

薄煤层(小于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大于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三)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其中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

煤矸石利用率波动不大,未来还有提升空间。煤矸石是煤炭开采和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固体废弃物。我国井工采煤的煤矸石产出量很大,约占原煤产量的15%~20%。据煤炭协会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累计堆放的煤矸石约80亿吨,规模较大的煤矸石山2600多座。大量排放的煤矸石,不但压占土地,且矸石中的一些有害微量元素经雨水淋溶后,还会污染土壤和周围水体。2012年,国内煤矸石利用率约为62%(图1-28),煤矸石的主要利用途径包括发电、制建材、井下充填、土地复垦、筑路、提取氧化铝、制作肥料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2015年东部、中西部和东北部煤矸石综合利用分别达到90%、60%和75%。目前,我国矸石综合利用率在62%左右,距离规划目标差距不小,尚需进一步提高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率。

图1-28 2007—2012年我国煤矸石利用情况

资料来源:煤炭工业协会。

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总体稳定,其年增量大于利用量。粉煤灰主要是燃煤发电排放的固体废弃物,每燃烧1吨煤可产生250~300千克的粉煤灰。2011年国内粉煤灰产生量达5.4亿吨,综合利用率68%(图1-29)。产生量和利用量分别比2010年增长0.6亿吨和0.4亿吨,同比分别增长12.5%和9.8%,利用量仍不及增量(图1-30)。

图1-29 2007—2011年我国粉煤灰利用情况

资料来源:煤炭工业协会。

图1-30 2008—2011年我国粉煤灰产生量与利用量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煤炭工业协会。

粉煤灰利用的途径较多。其中,用于生产水泥占41%,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占19%,用于生产粉煤灰砖占26%,用于筑路、农业和提取矿物等高附加值利用合计占14%。

专栏1-4 煤炭清洁生产与当前雾霾关系

2013年2月初中国科学院“大气灰霾追因与控制”专项组发布的研究结果显示,华北地区强雾霾是人为与非人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燃煤和机动车尾气是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的元凶,其中燃煤占34%,机动车尾气占16%,其余来自工业、外来输送、扬尘、餐饮及其他。

根据我国《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与环保有关的三个目标均是约束性的——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年下降17%,煤电二氧化硫排放系数每年下降12.4%,煤电氮氧化物排放系数每年下降15.1%。我国制定了严格的环保规划,为了让它们更好地实现,恐怕还需要更细致的执行方案、更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及政策和资金层面更多的支持。

20世纪50年代发生在伦敦的烟雾事件是煤炭污染的典型代表。在那个煤炭清洁利用技术还不完善的时代,英国针对空气污染的治理主要是“去煤化”。

从长远来看,为了人类在更清洁的环境中生存,清洁能源将越来越多地被人们选择。英国环境治理,对我们有前车之鉴,但同时,因时代的不同,我国治理环境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清洁能源的发展是必然的趋势,煤炭清洁利用理应得到提倡。

综合利用产值大幅减少,综合利用产值率也出现下降。2012年,我国煤炭综合利用产值为732.79亿元,同比下降22.89%,占全国总值的60.3%;综合利用产值率5.46%,同比下降29.91%(图1-31)。

图1-31 2006—2012年我国煤炭综合利用产值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全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2006—2012年)。

专栏1-5 甘肃窑街煤炭集团综合利用案例

甘肃窑街通过综合利用油页岩等共伴生资源,在海石湾煤矿实施了岩空留巷Y型通风连续开采技术,实现煤层连续开采,进一步提高了煤炭资源回采率;对煤炭开采共伴生的油页岩资源采用具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方炉炼油技术,实现综合利用;对油页岩炼化尾气混合后作为燃气发电燃料的实践应用属国内首例使用,初步实现煤矿资源高效开采,共伴生资源(油页岩)及工业废弃物(煤矸石、煤泥、粉煤灰)综合利用,形成了以煤炭资源高效开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矿山建设为核心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体系。

独特的水杯
可爱的身影
2025-04-20 03:32:16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8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

(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

(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省级财政在煤矿整顿关闭,煤矿瓦斯、水害治理,煤矿机械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投入,重点支持煤矿企业安全技术升级改造。要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突出投入重点,完善投入方式,有力支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能源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

1.规范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建设项目核准条件。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或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一律不予核准。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核准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对其生产能力重新核定,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资源配置。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然发火煤层、有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一律不再配置给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开采;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机械化升级改造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再新配置资源;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煤层厚度低于0.4米,煤层倾角大于60度且煤层采高低于1.0米等开采难度大、难以实现机械化开采的资源不再向煤矿配置,但作为突出煤层保护层开采的除外。(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采掘头面核定、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生产布局以及生产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及设备。淘汰前进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多支巷、巷柱式、仓储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1.严格煤矿企业准入。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不得兼并重组其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相应灾害等级施工资质和业绩的煤矿建设施工企业,不得施工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灾害的煤矿建设项目。(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管理人员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具备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按规定培训合格,以及配齐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煤矿专业化安全托管。鼓励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和优势煤炭企业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托管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煤矿安全托管后,委托方(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均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诚信评估和安全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生产信用分类信息。(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治理

(六)加强瓦斯基础管理。

1.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机制。(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财政厅、省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为第一行政副职;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独立通风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可与通风机构合并);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5元,高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30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50元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费用不得低于所提取费用的50%。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严肃查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所有矿井必须确保瓦斯监控系统运转正常,每个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作业;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理。

2.加强瓦斯抽采利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建立固定瓦斯抽放系统,切实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等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四川能源监管办,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煤矿水害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制定区域性煤矿水害普查治理实施方案,对每个煤矿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煤矿企业要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人员,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各项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八)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未查明的,必须运用物探、钻探等综合勘探技术进行补充勘探,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修编相应的地质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九)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对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鼓励政策措施。〔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1.制定我省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条件和标准,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达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通过省直有关部门核定认可,不受生产能力提升年限、档次及资源服务年限的限制。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矿井,符合资源配置政策和条件的,可以增配资源。对现有未实现采掘、运输机械化的煤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在2020年底前完成机械化改造。(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简化机械化改造审批程序。煤矿在现有生产系统和资源范围基础上实施机械化改造的,需编制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改造工程竣工后,提升的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不再履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煤矿“四化”建设技术服务。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运用。加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宣传,加强科研院所、设备生产商与煤矿企业对接,鼓励其采取多种方式合作。产煤县(市、区)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大型煤矿企业在当地设立技术服务机构或建立煤矿专家团队,采取政府或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四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原则上要在本区域内建立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川南、川东片区防突实验室建设,为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提供技术支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二)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煤矿业主、矿长必须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严格按照批准的区域正规开采,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生产;矿井图纸与井下实际相符,不得隐瞒安全生产真实情况,不得逃避监管,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煤矿企业要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杜绝“以包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工时制度,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完善粉尘防护设施;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将职业卫生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高煤矿工人素质。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煤矿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统一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建立统一考试题库和考核档案,严格教考分离、严格实际操作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坚持分工种、分岗位培训,所有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必须签订“师带徒合同”,徒弟在师傅带领下在岗操作不少于4个月。严厉打击无证、持假证上岗。强化基层班组建设,规范区队长、班组长选拔任用,班组长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六)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市(州)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及以上的其他煤矿实施安全监管。要按照煤矿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含主动停工停产)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复工复产验收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矿井停产整顿后复工复产由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董事长、总经理共同签字;其余市属及以上煤矿由市(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严格生产能力、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入井人数等核定,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清退的监督管理,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停止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供电管理,不得随意停止煤矿供电,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和欠薪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矿企业工商营业证照的登记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四川能源监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必须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相关责任,同时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监察厅、公安厅、省总工会,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经费、装备保障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各产煤县(市、区)按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并严格管理,强化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作业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总工程师和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有关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煤矿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二十)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加快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在川南、川东、川西、川北、攀西、成都地区建立6个省级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为区域煤矿应急救援提供服务;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应建设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当地财政给予支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并建立兼职救护队,救援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统一的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推广使用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煤矿应急救援快速反应协调机制。发生煤矿事故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下事故的,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成立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抢险救援。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