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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壮观的魔镜
跳跃的奇迹
2023-01-01 01:13:16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最佳答案
陶醉的冰棍
热情的金毛
2025-04-20 00:18:4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备案。第十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第十一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第十五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第十六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最新回答
可爱的裙子
文静的大象
2025-04-20 00:18:40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工程建设领域38项全文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通用规范在列。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优秀的人生
微笑的柠檬
2025-04-20 00:18:4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加强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第四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推行先进的供热、供水、供气、供电方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采取有关措施,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四)民用建筑节能器具有条件、有计划的发放;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

(六)其他需要政府支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四)提供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五)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使用目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推广使用的补充目录。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复杂的鲜花
大意的铃铛
2025-04-20 00:18:4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鼙曜嫉囊�蠼�猩杓疲�Vそㄖ�谀苌杓浦柿俊?br>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俏皮的蜻蜓
愉快的羊
2025-04-20 00:18:40
4.1.2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以及表4.2.2—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 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 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8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善良的外套
悲凉的星星
2025-04-20 00:18:40
公建没有可再生能源,不能得分。一般规定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有条件的场所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公共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其外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在满足功能要求条件下,积极推广应用利用太阳能、风能的产品和供电系统。

包容的云朵
妩媚的乐曲
2025-04-20 00:18:40
可持续设计是一种考虑到环境,社会和经济因素的设计方法。它旨在在不损害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满足当前人类的需求。

要做好可持续设计,首先要从设计的初期开始考虑。在进行设计时,要综合考虑环境,社会和经济因素。例如,在设计产品时,要考虑使用可再生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在设计建筑时,要注意节约能源和水资源,并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此外,可持续设计还需要考虑如何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减少废物,并确保产品和建筑物能够长期使用。最后,可持续设计还要考虑如何在设计过程中平衡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在达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同时,不损害任何群体的利益。

谦让的楼房
包容的人生
2025-04-20 00:18:40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如下:

总则

1、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9、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0、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12、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3、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14、壁柜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5、凸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7、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8、中间层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19、架空层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1、联系廊inte-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2、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3、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4、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5、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6、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基本规定

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指标计算

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套内空间

1、套型

2、卧室、起居室(厅)

3、厨房

4、卫生间

5、层高和室内净高

6、阳台

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8、门窗

共用部分

1、窗台、栏杆和台阶

2、安全疏散出口

3、楼梯

4、电梯

5、走廊和出入口

6、无障碍设计要求

7、信报箱

8、共用排气道

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0、附建公共用房

室内环境

1、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2、自然通风

3、隔声、降噪

4、防水、防潮

5、室内空气质量

建筑设备

1、一般规定

2、给水排水

3、采暖

4、燃气

5、通风

6、空调

7、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住宅设计规范

重要的天空
无限的宝贝
2025-04-20 00:18:40
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起实施。《条例》提出“全面绿建”要求,规定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十三五”以来,我省不断完善绿色建筑制度体系,强化技术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已累计建设绿色建筑面积7018万平方米。全省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由2016年的12.7%增长至2021年的85.95%,年均提高14.65个百分点。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省着力构建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管理和长效推动机制,启动绿色建筑立法工作。今年9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将绿色发展要求贯穿于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全过程,同时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全方位、多角度保障绿色建筑发展。

立足于推动数字技术与工程建造全产业链融合,《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筑项目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服务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为BIM技术推广应用提供了法治保障,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数字化转型。

此外,《条例》还提出装配式建造技术、可再生能源、非传统水源、绿色建材等应用要求,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