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国颁布了什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分裂国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于2005年3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自2005年8月28日起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经济法(54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
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
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描述现阶段能源发展现状,以及根据这一现状而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包括其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领域﹑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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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不断健全税收制度;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对金融行业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保障农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制定了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法律,对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
中国重视通过法律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借鉴国际经验,规定禁止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益。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中国依法对财税、金融、外汇、投资等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管理体系。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应选c
首先,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争论,经过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后的辩论,基本上划清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线;又经过1993年至1994年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体系的辩论,基本上划清了经济法同行政法的界线。然而,官方的认可是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架给予肯定,将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其中经济法排在第四位,这标志着经济法在经济、法律地位上的确立,是我国经济法学长期争辩的理想总结,所以,今天没有必要再讨论经济法的地位话题,以下从现实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对中国经济法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回顾。
(一)立法层面
经过30年的风雨兼程,经济法范畴的法律或法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附录,列为第四大类的经济法就有54件,仅次于行政法的79件,位居第二。[2] 实际上,属于经济法范畴的还有其他大类中的一部分,最明显的如民法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还有些是交叉性的,不能具体地归于经济法或是民法,但仅从数量上就充分说明经济法队伍的庞大。尽管今日的经济法还不象传统民法那样有较为定型的体系或象刑法那样有法典,但是已经有大致的范围和体系:
一是宏观调控方面。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分,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后盾,也是国家运用计划、税收、货币、产业、价格等手段行使经济调控职能的法律保证。这方面的法律已经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统计法》、《会计法》、《城市规划法》、《价格法》等。
二是市场规制方面。市场规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井然的行为, 主要致力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也是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功能。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反洗钱法》等。
三是企业组织方面。为了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要严格规范各市场主体的地位。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主体,国家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建立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同时也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和经营权,规定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体应承担的责任。这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破产法》等。
四是资源能源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过于追求经济的增长,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过度从自然界索取,滥用资源、能源,目前已经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和人民的正常生活。为此,通过经济立法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尤为重要。这些法律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