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型材允许偏差多少
铝型材的偏差也就是指公差,公差的要求具体要看厂家的要求。
一般行业公差是正负0.1mm,有些要求高的铝型材,像要装配件的铝外壳,塑胶五金制品的材料公差就会更高的要求,通常要做到正负0.05mm。
像一些做架子的,或是承重要求的就对公差没什么要求。
铝型材公差
铝合金建筑型材公称需满足璧厚为1.50mm的型材璧厚偏差要求。
法律依据:
(GB5237.1-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国家标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格建筑型材的横截面规格应符合YS/T_436的规定或以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图样确定,且由供方给与命名;建筑型材的长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GB 5237.1-2004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这是目前国家执行的关于建筑铝型材规范,其中第一部分内容中注明了铝型材基材壁厚的公差范围。
门窗型材公差有尺寸和重量两方面,尺寸公差分为多个级别,级别越高所允许的误差越小。重量公差一般指的是门窗型材图纸标注理论米重和实际重量的误差,国家标准为±5%,这样规定是为了方便门窗生产厂家做成本预算,不致出现大的造价出入。
标准公差
国标GB1800.1-2009将确定尺寸精度的标准公差等级分为18级,分别用IT1、IT2、……IT18表示。从IT1到IT18相应的公差数值依次加大、精度依次降低。
切削加工所获得的尺寸精度一般与使用的设备、刀具和切削条件等密切相关。尺寸精度愈高,零件的工艺过程愈复杂,加工成本也愈高。因此在设计零件时,应在保证零件的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尽量选用较低的尺寸精度。
法律分析:型材的壁厚最小的只有0.4 mm,其公差要求为±0.04mm.挤压生产过程对设备、工模具、工艺要求相当严格。通常把这种挤压技术称为精密挤压。1、 精密铝挤压型材实例有一些小型精密铝型材的公差比JIS标准中特殊级的公差还小一半以上,一般精密铝型材要求的尺寸公差在±0.04~±0.07mm之间。电位差计用的精密铝型材断面为“︼”型材重量30 g/m,断面尺寸公差范围为±0 07 mm.织机用的精密铝型材断面为“”,断面尺寸公差为±0.04mm,角度偏差小于0.5°,弯曲度为0.83×L。A1050、A1100、A3003、A6061、A6063(低、中强度合金)小型精密挤压型材的最小壁厚0.5mm,最小断面积20mm2.A5083、A2024、A7075、(中、高强度铝合金)小型精密挤压型材的最小壁厚0.9mm,最小断面积110mm2。精密铝型材尺寸公差举例尺寸/mm 尺寸允许公差/mmJIS特殊级 小型、精密A 2.54 ±0.15 ±0.07B 1.78 ±0.15 ±0.07C 3.23 ±0.19 ±0.072 、精密挤压技术要求一般说,铝合金热挤压变形程度大,挤压温度和速度的变化、挤压设备的对中性、工模具的变形等都容易对型材尺寸的精度产生影响,而且它们相互影响因素很难克服。图3列出精密挤压的影响因素。3、 对工模具的要求模具是影响挤压制品尺寸精度最直接的因素,要保证挤压制品在生产中断面尺寸不变或变化很小,必须使模具的刚性、耐热性、耐磨性达到一定的要求。首先要保证模具在高温高压下不易变形,有很高的耐热性,对精密挤压而言更为严格,要求在工作温度(500℃左右)下,模具材料的屈服强度不小于1200N/mm2.其次需要有高的耐磨性,这主要决定于氮化层硬度和厚度,一般要求氮化层的硬度在1150HV以上,氮化层深度在0.25 mm~0.45mm之间,而氮化后模具尺寸的变化应在0.02mm以内。对于断面有悬壁的实心型材和空心型材,还要考虑模具的弹性变形,为了使模具保证一定的刚度,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模具的厚度或配形状相似的专用垫。为控制型材开口尺寸的变化,可以在模子上开导流槽来控制金属的流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这是目前国家执行的关于建筑铝型材规范
其中第一部分内容中注明了铝型材基材壁厚的公差范围!
《GB 5237-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规范于2008年8月28日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
其中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中第4,3条、第4.4.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