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溶尸案:自己做生意亏本,三人痛杀发小,还用硫酸溶了尸,后来怎样了?
那是1999年11月21日一个非常普通的下午。杨某独自一人在成都鞋跟厂,像往常一样接了电话,接了电话便驱车离开了工厂,再也没有回来。
晚上妻子打电话给杨某却暗示他不在服务区,妻子很奇怪,因为丈夫同意了,当天下午就送公公回家。
当妻子再次拨通丈夫的电话号码时,电话留言显示对方已关机。
直到晚上10点左右,妻子感觉越来越不对劲,不停地给杨打电话,终于打通了,但电话不是她的丈夫。
那人说:刚才杨某在和我们打牌没听见,现在吃火锅了。
妻子坚持要找到她的丈夫,丈夫让她打电话给别人,然后挂断了电话。此时,电话无法再次接通。
他的妻子慢慢地注意到事情不对劲,一夜无眠,第二天便联系上了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父亲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民警了解到整件事后,也意识到事情不对劲,立即查询杨某手机信号和通话记录。在雅安附近找到了手机。
事情越来越奇怪,杨某到底去了哪里?你为什么不打电话给你的家人?接电话的那个人是谁?他和杨有什么关系?杨某失踪和他有关系吗?各种各样的阴霾不断地压抑着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报告当天上午,县派出所接到报案,报告称:尸体上发现了装有塑料桶的尸体。
警察赶到现场,赶到现场时,警察发现河里有两个塑料桶:一个大水桶,一个小水桶。
大桶已经被高度腐蚀得不像男尸了,尸体从桶里出来,警察没有在心脏里一震,大部分尸体的皮肤软组织已经全部被腐蚀,骨头都暴露在外面。
看那小桶,打开里面装满了不明液体,经警方检测是一种强酸液体。
法医进行了尸检,结果显示受害者为男性,年龄在25至30岁之间,死亡时间不到24小时。
警方还发现,死者是从成都来到这一地区的,而且这不是第一次犯罪的现场,而是处置尸体的现场。
最后,警方经过逐一调查,得知一辆名为“川A”的白色厢式货车是本案的主要嫌疑人,案发前一晚,该车曾在天泉县徘徊出入。
警方立即搜查了这辆车,最终找到了车主。车主说,他把车借给了一个叫冯林的人,只借了4天,但8天后仍未归还。
警方意识到借车人涉嫌严重犯罪,于是立即在全市设立了检查站,终于在1999年11月23日拦截了这辆开往大义新厂方向的车。
在一辆被警方拦截的白色面包车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大邑县卖鞋的冯林、卖鞋跟的冯吉和大邑县农民侯彦勋抓获。警方还发现了和犯罪现场一样的黄色胶带。
经过警方的讯问,三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杨某已经失踪,此外,还有一人叫潘桂勋的囚犯在逃路上。最后,警察逮捕了所有的嫌疑犯。
冯冯霁,林兄弟,杨,这是一个小的关系一直很好,但是因为自己的商业损失,他们认为敲诈勒索的杨是好的,然后连同其他两个,因为杨知道冯两个兄弟,从一开始就搬到杀心。
他们打电话约杨某出去后,将其乐晕,装在塑料桶里,封好嘴,驱车前往天泉县。
在路上,杨某窒息而死,几人商量破坏尸体,将浓硫酸倒入桶中。
杀人可以是近亲或无亲属,夫妻,亲属,父母和孩子,更不用说童年玩耍长大发小。
本案中的嫌疑人与受害人关系不大,只是为了钱才互相残杀。从这个角度来看,和什么人相处,怎样相处,是一辈子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目的一般都是因为个人矛盾、情感问题、自身情绪等实施伤害,抒发不满情绪。硫酸是一种化学药品,主要被用于工业上,一些染料也会用到硫酸,硫酸还用于巩固国防,和炸药生产有紧密的关系,也用于火箭技术等方面以及农业方面。但是,硫酸对人体却有严重的危害,如果人体不小心接触到硫酸,尤其是浓硫酸会迅速将皮肤碳化,即使用布料擦拭硫酸,也会将已经受损的皮肤擦掉。硫酸对人体的伤害是瞬间的、毁灭性的,所以不论出于什么目的,这都是故意伤害罪,甚至是蓄意谋杀。
一、历史上硫酸案
历史上泼硫酸的案件不仅仅是题目中男子向一女子泼硫酸那一件。有一位男子,与一男孩的母亲有感情纠葛。一直被拒绝,心怀不满,决定报复,在小男孩头上倒了一瓶硫酸,造成重伤二级,容貌尽毁,最后构成了二级伤残,全身留下疤痕,构成八级伤残,最后被判处死缓后死刑;第二例是林某和女友分手后,给其泼硫酸导致严重伤残也被判处死刑;另有一例案件,不太严重判处十年。
三、泼硫酸为什么一般都要死刑
据报道,2020年12月一位身为班级团支书的男同学,向三位女同学泼了化学物质,经了解是硫酸。之前历史上的硫酸案件,不是死刑就是无期徒刑,轻则判刑十年左右。泼硫酸为什么一般都要死刑?因为泼硫酸,一般都是泼在脸上或者头上,不仅会导致毁容、失明、伤痕难以愈合、让人痛不欲生,甚至终生都无法正常生活。
三、接触到硫酸后应该如何处理
硫酸能对人的肌肉造成重大伤害。不仅具有腐蚀性,还会灼伤皮肤,碰到眼睛会造成永久性失明,如果误食对体内器官会造成不可逆伤害,乃至致命。皮肤接触到硫酸,一定要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不能耽误片刻。溅入眼睛也立刻要提起眼帘,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然后就医。吸入蒸气后,需要迅速的到室外新鲜空气中,保持呼吸通畅。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玉霞及其辩护人辩称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已认罪悔罪等,要求对杨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霞为泄愤报复,经蓄意谋划,用腐蚀性极强的浓硫酸残害无辜的妇女、儿童,致两名被害人被浓硫酸烧灼而毁容,并伤及身体其他部位,其中徐丽君双目失明,均构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犯罪后虽能自首,但鉴于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且造成两人重伤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53条第l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2)项之规定,于1996年l1月1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杨玉霞不服,以其对被害人顾夏萍、徐丽君的伤害,不是蓄意谋划,只是一时性精神错乱造成,且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原审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霞为对其姘夫徐××泄愤报复,竟蓄意谋划,采用腐蚀性极强的浓硫酸对无辜的徐妻顾夏萍及其8岁的女儿徐丽君毁容并伤害身体,其犯罪动机极为卑劣,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严重,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鉴于杨的罪行特别严重,其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该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l)项的规定,于1996年12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玉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群众就杨玉霞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已怀孕议论纷纷,以及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都曾有过不同的意见。现分述如下:
一、杨玉霞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一审根据辩护人提出杨性格偏激,可能精神状态不正常。为慎重起见,一审曾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杨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对作案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且有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二、杨玉霞是否怀孕
案发后,社会上曾广为流传杨已怀孕,经查杨与其夫及徐××发生性行为时,均采取了避孕措施,杨称自1996年9月6日起未来月经,为此市监狱中心医院先后于同年l0月16日、11月13日两次对杨的尿液进行妊娠试验,结论为阴性。
三、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犯罪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应受到法律制裁,但鉴于杨能投案自首,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较好,要求免杨一死,给杨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还认为,徐××也应受到应有的处罚。因为杨玉霞与徐××发生通奸关系后,由于徐将其两人之间不光彩的隐私公开曝光,将杨逼到一种非常难堪的地步,才使杨产生了强烈报复徐的念头,酿成了本案悲剧的发生,故徐有一定的责任。另外,杨玉霞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不可以从轻处罚。杨玉霞辩称其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这显系杨在抵赖罪责。被告人杨玉霞系中专毕业生,担任小学教师已多年,现已28岁,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对于硫酸系一种腐蚀性极强的化学品,其对皮肤的伤害作用肯定会大大超过开水烫等常识应该知道,而且几年前发生的李新华用硫酸伤害潘平的案件在上海人人皆知,此时杨玉霞已走上工作岗位,理应知道。另外,杨玉霞的犯罪动机是对徐心爱的女儿进行报复,造成相当大的伤害,通过让其女儿痛苦一辈子来达到让徐××痛苦一辈子的目的。因此,根据被告人杨玉霞的生活经历、文化知识、社会阅历及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均证明杨上诉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杨玉霞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杨玉霞不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玉霞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意深。(l)被告人杨玉霞,长期与徐××通奸,为达到与徐结婚的目的,甚至要徐去伤害自己的妻子,在其目的达不到,徐××又不愿再与其保持这种关系时,即积极实施报复,将无辜的顾夏萍、徐丽君母女作为报复的对象,达到最终报复徐××的目的。(2)积极预谋、精心策划。当其学生家长马某向其提出洗厕所可用其他物品时,杨坚持要硫酸,充分反映其犯罪的决心。杨还事先窥察地形,寻找冷僻处作为对徐丽君伤害的地点,以使其既能较为顺利的实施犯罪,又为下一次犯罪赢得时间,并编造徐妻顾夏萍打电话给其夫刘长生的谎言,以使其能从徐丽君的班主任处将徐丽君骗出学校实施报复。
2、手段残忍、情节恶劣。(1)采用伤害力极其强烈的硫酸为犯罪工具,毁人容貌。(2)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态度坚决。先在建筑工地的冷僻处对无自卫能力的小丽君实施伤害,目睹被伤害者极其痛苦,用其自己的供述为“情景很惨”,却仍不悔悟,接着又赶至顾夏萍处实施伤害。
3、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l)被告人杨玉霞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两名被害人已严重毁容,尤其是小女孩徐丽君已双目失明,使其只能在黑暗及痛苦中度过余生。为进行治疗需要大量的费用,虽经社会各界捐助,仍不足以支付她们的医疗费用,此不仅对她们的家庭生活蒙上阴影,也为社会增加了巨大的压力,正像被害人顾夏萍在法庭上的呼喊“让我们母女今后怎么办!”(2)被害人杨玉霞在“严打”期间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时候“顶风作案”,其行为是对法律的极端藐视,对社会公德的极大侵犯,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人民教师队伍的形象,人民群众对其行为极其愤慨,强烈要求从严惩处,民愤极大。纵观全部案情,对被告人杨玉霞应予严惩。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全面分析本案案情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杨玉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予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广州的某高校一男子因为一些矛盾,用危险的试剂导致同班的三位女同学受到严重的烧伤。经过医院的确认,该男子泼洒的是硫酸,造成了造成了三位女生不同程度的脸部和手部烧伤,其中一名女生受伤较为严重,脸部和眼部均被烧伤。目前还在医院进行治疗。
之前看到关于泼硫酸的案件都是被判处一定的刑事处罚,像这种泼硫酸的案件无独有偶。之前在陕西一个地区,6岁的男孩惨遭其母亲的熟人泼硫酸。也是熟人作案。也是因为一些情感上的纠纷,采用泼硫酸的手段。另外一个案例是山东的一位女子雇凶泼硫酸,导致其前男友毁容且残疾。这个案例也是因为情感上的纠纷遭到熟人作案。原因是因为女方不满前男友与其分手,而采用雇凶泼硫酸的行为加害其前男友。还有一个案例,一名老年人在公共场所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用桶装好来到马路的人群中间朝着公共群众不同程度的泼洒。危害了不特定的公众安全,造成了很多人不同程度的烧伤。最终对该名犯罪分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并且剥夺其政治权利。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泼硫酸的案件,大多都是因为情感上的纠纷而导致的熟人作案。很多情侣或者是工作上的人际交往中产生一些摩擦,导致行为人心理产生扭曲的想法。采用这种泼硫酸的形式加害对方,以满足自己的泄愤。
对于这种情况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对于对方脸部不同程度的伤害,也要付一定的精神损失费。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应该要提高警惕,防范身边的熟人作案。主要是在遇到情感上的矛盾或者是发生争吵的时候,不要试图争吵去扩大矛盾,而是通过沟通的方式去解决矛盾。
溶解于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100ml中静脉滴注。成人推荐剂量:对于肾功能正常泌尿系感染或全身性感染的患者,一次0.l~0.15g,一日2次(每12小时1次),或0.2g-0.3g,每日一次,每次滴注1小时。疗程为5~10日。依据患者的感染程度遵医嘱进行剂量的调整。肾功能受损的患者,不宜使用本品。如必要时应调整剂量,并应监测血清中硫酸依替米星的浓度,此外血清肌酐水平及肌酐消除率也是最适合观察肾功能程度的指标。调整剂量时可采用下述两个方案中的一种:1. 改变给药次数的方案:调整剂量的一种方法是延长两次常规给药的间隔时间。由于血清肌酐水平与硫酸依替米星血消除半衰期高度相关,因此,实验室检查可提供调整给药间隔的指标。两次给药的间隔时间(小时)大致等于血清肌酐水平(mg/l00ml)乘以8;例如:一个体重60kg的患者,血清肌酐水平为3.Omg/l00ml,该患者使用硫酸依替米星的治疗方案应为:每次剂量为2mg/kg×60kg即120mg,二次间隔时间按血清肌酐水平3.O(mg/100ml)×8计算,即24小时。2. 改变治疗剂量的方案:在具有肾功能不全的严重全身感染者,可增加硫酸依替米星的给药次数,但应减少治疗剂量。对这类患者,应当测定血清硫酸依替米星浓度。推荐的方法是:2.1. 在给于常规的首次剂量后,减为每8小时给药方法是:把常规推荐的剂量除以血清肌酐水平;例如:一个体重60kg的患者,首次剂量120mg,血清肌酐浓度3.Omg/l00ml,该患者使用硫酸依替米星的治疗方案为:(120÷3)即40mg,每8小时1次。2.2. 如果已知肌酐清除率,则每间隔8小时所使用的维持剂量可以用以下计算公式:患者的CCr维持剂量= ————-×常规的维持剂量 正常的CCr注:CCr肌酐清除率上述推荐的剂量计算方法仅用于血清硫酸依替米星水平不能监测时。由于在感染过程中,肾功能随时可发生变化,因此硫酸依替米星的使用剂量也应随时给予调整。
成份
硫代硫酸钠。
性状
本品为无色的澄明液体。
适应症
主要用于氰化物中毒,也可用于砷、汞、铅、铋、碘中毒。
用法用量
成人 氰化物中毒 缓慢静注12.5-25 g。必要时可在1小时后重复半量或全量。
洗胃 口服中毒者用本品5%溶液洗胃,并保留本品适量于胃中。
儿童 静注250-500 mg/kg/次/日。
不良反应
本品静注后除有暂时性渗透压改变外,尚未见其他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1)静脉一次量容积较大,应注射一般的静注反应。
(2)本品与亚硝酸钠从不同解毒机制治疗氰化物中毒,应先后作静脉注射,不能混合后同时静注。本品继亚硝酸钠静注后,立即由原针头注射本品,口服中毒者,须用5%溶液洗胃,并保留适量于胃中。
药物过量
药物过量可引起头晕、恶心、乏力等。
药理毒理
本品所供给的硫,通过体内硫转移酶,将硫与体内游离的或已与高铁血红蛋白结合的CN_ 相结合,使变为毒性很小的硫氰酸盐,随尿排出而解毒。
药代动力学
本品不易由消化道吸收。静脉注射迅速分布到各组织的细胞外液T1/2为15~20分钟,而后由尿排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