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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定金需慎之又慎 政策利好然不可盲目

周敏

大多购房者在发展商的宣传攻势、购房优惠的双重夹击下,草率“下定”,由于盲目,部分消费者定金难以收回。小编再次提醒消费者,购房交定金一定要慎重。

“定金”权利受法律保护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交纳的款项属于定金性质,当事人的定金权利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购房者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

而“订金”、“押金”、“保证金”、“认购金”、“诚意金”等名义的款项,只要未约定是定金的性质,则可视为“预付款”,不受“定金罚则”的制约: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应当无条件返还;开发商违约也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对于这些款项的区别,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当然心中有数。因此,开发商就在“双方约定”上打主意,在认购书中拟定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一旦消费者签字,开发商就将“塌定”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消费者。

购房慎重“下定金”

据消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旦发生定金纠纷,消费者可以到消委会投诉,也可以通过到法院打官司解决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开发商在组织、实力、信息、举证等方面的,消委会介入调解成功的难度较大。而且因定金本身的数额不大,购房者要通过“对簿公堂”讨回定金,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往往还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由于诉讼成本过高,有时候往往是得不偿失。在定金这个问题上,亡羊补牢显得为时已晚。因此,市消委会郑重提醒广大购房者,“下定”前一定要审慎考虑,具体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要看证件。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各种证照,尤其查看预售证时要注意所购买的单位是否包含在其中;发现开发商无许可证售楼时,应主动放弃购楼意向,以免受骗。

二要细观察。在交“定金”前,要对楼盘及周边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考察了解,确保购楼意向正确;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为商家精心布下的“紧俏”疑阵所迷惑,不要在对所认购房屋的面积、楼层、座向、价格、内部结构等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看到模型,或听到导购小姐的美好描绘和口头承诺就匆忙“下定”;如果需要银行按揭,还要预测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资格要求,认真审查按揭合同是否可以承受。

三要慎签约。要注意认购书内容,仔细研读条款,明确违约的法律责任。当看到诸如“定金一律不退”这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时,应当勇敢对开发商说“不”,要求对方作适当修改后再“落定”、签字。缴付定金或任何款项以后,立即要求收款人开具机构盖章的票据。

装修下定金需谨慎 不然后悔就来不及了

许多装修公司都以先收定金的形式来绑定客户,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行业规范的缺失,许多消费者在交了定金后却遇到了各种问题。据统计,消费者反映家装消费过程引致纠纷的主要有三大问题:

1、免费设计猫腻多 交款容易退款难

由于家装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装修公司加强了宣传,打着免费测量、免费设计的噱头,吸引广大家装业主的眼球,并想尽方法让消费者交付定金,许多消费者却遇到了“交款容易退款难”的问题。

一是测量、设计完毕后,装修公司以“行规”为由,要求先交定金才能出图纸,消费者往往持着渴望和着急的心态,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草率交付了定金,付款凭证除了写着是“装修定金”外,没有任何关于免费设计或不满意可退款的约定事项,当消费者对设计不满意或认为预算报价太高而要求退款时,

往往都被拒绝。

二是装修公司在没告知要另加费用的情况下,误导消费者或擅自为消费者设计立体效果图,当消费者对设计不满意或认为预算报价太高而要求退款时,商家却表示平面设计图免费,立体效果图需要收费,在退定金时变相扣除消费者的设计费。

2、口头承诺不履行 出现问题举证困难

一是许多装修公司在搞促销时都会作出优惠承诺,当消费者提出进一步优惠要求时,工作人员往往以不能给其他已下定的业主知道为由忽悠消费者,对进一步优惠事项只作口头承诺而未在定金凭证上注明,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要求商家履行优惠承诺,却遇到了举证困难。

二是有的装修公司在收定金时只做出大概预算而不出具正式预算,

虽然列出了装修项目的单价明细,却故意按较少的工程量给消费者计算出一个“吸引人”的总预算,并以“最终预算还需大量工作才能计算出来”为借口,要求消费者先交定金,当消费者提出质疑时便口头承诺“消费者可退款”,然而当消费者无法接受最终预算而要求退款时,装修公司却以消费者在交定金时已接受其报的单价,最终预算高是因为工程量多为由不予退还。

3、装修合同留陷阱 额外增加费用没商量

家居装修往往都在交了定金,经过对工程量进行估算并拟出了预算后才正式签订合同。消费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往往会发现合同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

甚至存在消费陷阱。

一是价格不明晰,部分装修合同预算内容过于简单,只简单地列出了大概的工程项目和价格,没有列明各装修专案单价、总工程量和总价,容易出现结算纠纷。

二是有意缩小工程总量,有的装修合同虽然列明各装修专案单价、总工程量和总价,而且算出了看似比较优惠的总价,但装修公司往往会以“最终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的条款设置了消费陷阱,在预算报价时有意缩小工程量的规模(如墙面面积、线路长度、管路长度等),实际工程量与预算工程量差异很大。

三是辅材不清晰,有的装修公司虽然列出了土建、水电、吊顶(吊顶装修效果图)、木工等装修项目的费用,但却不注明相关项目材料的品型及价格(如水泥、电线、管道、板材等),

当消费者发现装修公司使用的只是一般材料而要求更换时,装修公司则以优惠报价只能提供指定的产品为由不予更换,或者是要求消费者增加费用。

◆警惕“低价装修”陷阱 提高消费风险防范意识

为避免装修定金“交款容易退款难”的困境,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交定金时应谨慎小心,提高消费风险防范意识,做到以下三方面:

一、应多管道了解市场行情并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家居装修是个复杂的工程,如果消费者缺乏装修常识,很容易走入消费误区,消费者在交付装修定金前应要多管道收集装修资讯、了解市场行情,做到心中有数。

目前,市场上有些只能进行装修设计的装修设计公司并不具备施工资质,

却在为客户设计后违规承揽装修工程,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认真查验公司的资质材料,选择有营业执照和建筑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正规公司,同时尽量做到货比三家,不要被商家的强大宣传攻势所迷惑,警惕低价且无资质的装修“游击队”,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公司,避免上当受骗。

二、签订正式合同或书面约定可退款事项。在交付装修定金前务必先签订好合同协定,在合同中详细列出各装修专案、单价、工程量和价格,注明装修公司提供材料品牌型号等,对设计中可准确计算出工程量(如面积、长度等)的装修专案,应尽量约定结算工程量或可允许变动的幅度,避免掉入“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陷阱。

装修公司往往都使用自己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应逐条审阅,对霸王条款或不能接受条款提出异议,对未尽事宜要求明确,并与装修公司签订附加条款,越详细越好。交付定金前确实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应对商家的口头承诺进行书面注明,并书面约定定金可退还的事项、退还条件和退还方式,尽量避免退定纠纷。另外,装修定金并没有固定标准,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定金数额,尽量交付较少定金,降低消费风险。

三、保留凭证有效维权。消费者应妥善保存有关付款凭证和协议材料,在交付定金后一旦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持有关证据材料向消委会投诉或根据不同的情况向住建、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装修公司往往都使用自己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应逐条审阅,对霸王条款或不能接受条款提出异议,对未尽事宜要求明确,并与装修公司签订附加条款,越详细越好。交付定金前确实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应对商家的口头承诺进行书面注明,并书面约定定金可退还的事项、退还条件和退还方式,尽量避免退定纠纷。另外,装修定金并没有固定标准,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定金数额,尽量交付较少定金,降低消费风险。

三、保留凭证有效维权。消费者应妥善保存有关付款凭证和协议材料,在交付定金后一旦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持有关证据材料向消委会投诉或根据不同的情况向住建、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买房交定金前要注意哪些事项

买房交定金前注意事项:

1、看“五证”是否齐全

“五证”包括《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只有具备了这“五证”,才能证明这个房子是合法出售的,所以购房者在交定金前一定要审查“五证”,且一定要看原件,因为复印件很容易作弊。

2、看“二书”是否齐全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样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存在才能保证房屋的质量,所以在交定金前一定要看看“二书”是否齐全。

3、细读合同,提防“霸王条款”。

购房者在交定金、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认购协议里的内容,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一定要详细寻问销售人员,不要怕麻烦,也不要觉得不好意思,不要等到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后,再后悔。

另外,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

扩展资料:

定金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房定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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