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情况多、买卖主体多样乱等现象决定了在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须极为慎重,方能避免风险,保护自个的权益。那么,在二手房合同签定中,一些条款是必不能少的,如合同中未约好房子详细过户期限怎样处理,请看下文事例。
一、购房合同未注明过户时间的事例
简介:合同未约好房子详细过户期限,被告回绝过户
原、被告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室房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约好原告出售系争房子给被告,房子总价为公民币258万元,房子修建面积为80.26平方米。合同约好被告应于合同签定后两日内付出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前付出房款75万元,尾款于原、被告处理结束房子过户手续后,被告一次性付出给原告。如被告违约,定金不交还,如原告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一同违约方须承当守约方由此发作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误工费、差旅费。
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好实施了自个的职责,将房子交给被告,可被告付出了80万元房款后,至今尚欠原告178万元房款未付出。原告屡次告诉被告付出剩下金钱以便过户,但被告以过户后才会付出剩下房款为由不予处理,且原告无法电话联系到被告。原告无法申述,请求被告支行剩下房款并协助过户事宜、补偿相应丢失。被告万某辩称,被告方一向请求原告处理房子过户手续,但原告回绝处理。被告赞同处理过户手续,但不赞同原告别的诉请。
您好,一、购房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有何风险
甲乙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对如何支付房款没有约定,过户时甲要求已在过户前支付房款,乙要求在办理完过户再支付房款,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僵持不下,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造成的。
在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所谓“意思自治”指的是,法律不干涉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标的及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一般应当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但是没有约定的,合同并不是当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采用合理的处置方式,如: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这里的合理时间并没有绝对的限制,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没有约定过户时间的,如果对方已经付款,就推定付款后,就应立即采取过户行为,如果对方还没有付款,卖方可以对方没有付款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即使没有付款,就办了过户手续,也不见得就一定会有损失,只是增加交易风险。
二、购房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怎么办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有些约定不明的合同却不容易找到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引起的纠纷宜认定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合同条款非常重要,交易主体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当事人责任都是不合理的。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约定的合同解除事项时,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时,应该及时行使解除权,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合同就解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因此,在付款期限不明的情况下,卖方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通知卖方合理的付款期限,经过催告买方逾期仍不付款的才可以解除买卖关系并没收定金。双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相互协商处分自己的权利,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
购房者在付款时,要考虑价格折扣与交易安全的关系,尽量避免为了获得较高的价格折扣而增大交易风险的情况。要考虑付款的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的关系。尽量按照工程建设的进度逐步付款,并要约定,如建设进度延期,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付款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而且付款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经济利益,购房者可以事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再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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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方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
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办理过户系卖方履行房屋交易义务的内容之一,因卖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约过户,至双方合同解除之日止卖方的该违约行为一直持续,应按约定支付自约定过户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的逾期过户违约金。同时,合同中对解除合同违约金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