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城市为了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都建设了谦廉租房,廉租房资金处理方法也是许多人比较想了解的一个问题,下文小小编来为大家讲讲廉租房资金管理有哪些要点?
廉租房资金管理有哪些要点
1、关于廉租房资金处理方法的理论:《廉租住所确保资金处理方法》是为规范廉租住所确保资金处理,加高廉租住所确保资金运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廉租房资金的来历:住所公积金收益扣除计提借款危险准备金和处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依照不低于10%的份额安排用于廉租住所确保的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所确保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所确保补助资金;预算内里安排的补助资金;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所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献的廉租住所确保资金;其他资金。
3、廉租房资金的运用:廉租住所确保资金实施专项处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所确保开支,包含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所开支以及向契合廉租住所确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借补助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请求人要有五城区居民户籍(乡村村民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外)且请求之日已满3年;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产业9.5万元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所修建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请求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请求廉租住所确保:请求家庭成员经过购买住所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请求家庭成员请求之日前5年内有房出现意行为(含销售、赠与、离婚析产等)的,销售过程以市、区房产处理(注册)部分销售注册过程为准;请求人亦或其爱人已享用过政府优惠价方针性住所的;请求人与爱人已离婚,但离婚过程缺少2年;请求人虽已产生住所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产生于市本级的;请求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所房产的。
廉租房资金管理有哪些规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应当依据本区域状况,合理断定、发布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所的,依照下列规则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一)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二)售房单位依照多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房产修理资金,用于房产保修期满后房产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备设备的修理、更新工程。房产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含根底、表里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等;公共部位是指野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备设备是指房产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一同具有并运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备、路途、水沟和其他共用设备设备等。
上文中主要为大家解析了一下廉租房资金管理有哪些要点,大家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于廉租房资金管理有哪些要点,是不是更加清楚了?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于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现代意义上的民生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生概念是指,凡是同民生有关的,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事情都属于民生范围内的事情。
这个概念的优点是充分强调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要性和高度综合性,但其明显的不足在于,概念范围太大。狭义上的民生概念主要是从社会层面上着眼的。
从这个角度看,所谓民生,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等。
扩展资料:
廉租房资金有保障:
内容:《廉租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同时明确了资金的来源、使用及预算管理问题。原则上,资金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
影响:随着一系列廉租房政策的落实与实施,廉租住房用地、资金等问题已逐步明朗化,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健全。
租赁房屋必须登记:
内容:为规范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房屋租赁过程中登记、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等。影响:由于北京市流动人口多。
房屋租赁市场需求大,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将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生
对于廉租房,有些人还根本就不认识,其实廉租房是属于一种保障性的房子,当说到这里的时候,很多人就开始困惑,保障房又是什么样的房子了,就觉得两者之间好像是一样的,但其实并非如此,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对于廉租房,有些人还根本就不认识,其实廉租房是属于一种保障性的房子,当说到这里的时候,很多人就开始困惑,保障房又是什么样的房子了,就觉得两者之间好像是一样的,但其实并非如此,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下面为您介绍廉租房和保障房有什么区别,廉租房的特点有哪些。
廉租房和保障房有什么区别
保障房与廉租房的区别是含义不同,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 租金 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 产权 ,是非产权的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一般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收入者。而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 政策性租赁住房 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保障房包括公租房,廉租房。
廉租房的特点有哪些
1、供应对象明确。廉租房制度是具有选择性的社会政策,属于社会救济型福利,其保障特点是范围窄、标准低。只有符合各地方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才可以申请。
2、以发放租赁 住房补贴 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其中,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先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再由其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则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的办法。
3、具有社会保障性特点,是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制度。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保障对象和范围及享受标准作出规定,并建立合理的资金来源和筹集 房源 的渠道,同时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4、廉租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房的购建、维修和 物业管理 等。
5、廉租 住房制度 是具有严格资格条件限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公开公平的准入机制、轮候机制和退出机制。
对于廉租房和保障房有什么区别以及廉租房的特点有哪些,看过上面的介绍之后,应该已经了解了吧,对于廉租房在进行申请的时候,必须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的,而廉租房的特点也是比较多,不过因为廉租房能够降低人们的经济压力, 改善 人们的居住环境,确实也有很多人正在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