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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认购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不平等事项

周敏

一、买卖双方信息不一致

在买房时,许多购房者都会认为商品房认购和购房合同一样,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其实,一般来说,认购合同不具备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买卖双方信息不一致,那么就可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比如,你可与开发商协商,一旦买卖关系终止,则开发商要如数归还定金。

二、商品房认购合同不符合标准

大家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正式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因为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多由开发商单方面制定,且是格式条款,如果开发商在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这份合同也可撤销。

三、先付首付再签认购书

在买房的时候,也许你会碰到开发商要求你先付首付,然后再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要求,对此,如果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付首付再签认购书,且又不涉及购房合同其他内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明显是对购房者不利的,因此购房者可拒绝交首付。

四、房产信息模糊

这个问题购房者都会忽略,因为一般来说,开发商是不会将楼盘抵押情况主动告知购房者的,也不会写进认购书。对此,购房者如果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抵押房,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定金,并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中介违规收费

除了可以在开发商处买房之外,也有不少购房者选择在房屋中介处买房。但是,在房屋中介处买房时,有些中介在代理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会在认购书中增加综合服务费项目,而且还收很高的费用,这种收费并不合理,购房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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