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本约合同,它们的区别具体如下:
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要物约束不同: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本约不同: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
一般情况下,在买房合同上都有关于房屋面积等数据的说明,由于现在有很多人都选择期房,交房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所以为了避免出现在交房环节,发现实际面积跟合同上所注明的房屋面积不一样,购房者一定要和卖方约定好面积多少以及出现误差的解决办法,购房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该约定只要误差超过了3%的话,就可以向开发商索要赔偿。
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购房者一般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购房者要了解物业公司的声誉,合同中关于物业相关的规定,也要仔细阅读。虽然在购房者入住小区能够成立业委会,来解聘不合格的物业公司。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小区因为居住率不足或者业主不愿多操心,业委会的成立遥遥无期。
如果购房者选择买新房,开发商往往答应帮你贷款或者帮你联系银行,但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开发商往往不会在合同中写清楚无法贷款怎么办。因此这点要慎重,购房者应该要求合同有这样的条款:因为开发商原因造成不能贷款的,购房者应该能退房。如果是购房者原因不能贷款,那么应协商解决或解除合同。
合同约定交房的条件一定要明确,主要内容包括:经过哪个部门或机构验收,是单体验收、综合验收还是竣工验收备案。这是因为什么原因呢?举例说明,如果是单体验收,有可能你验收完房屋,小区还处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
在购房合同里面应该有交付时间以及验收时间,购房者在填写的时候不能只听售楼人员口头的交房日期,而是要看清楚合同上面的内容。因为只有落实在合同上的内容才是有法律效力的,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如果超过实际交房时间是可以进行索赔的。
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房最害怕的事情就是开发商延期交房,因为一旦出现延期交房,那就可能无限延期,甚至最终成为烂尾房,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想要拿回购房款可是很难的。所以,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明确交房标准,并且约定延期交房的赔偿金额。
房屋交易一般有两方参与,无论买卖双方中哪一方违约,另一方必然要承担巨大的损失。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可别让开发商弱化了自己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认购书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有: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协议,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目的是确认买卖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商品房认购书和买卖合同的区别(一)目的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二)约定的内容不同。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三)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其的名称,而在于其的内容,如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商品房认购书是不是买卖合同认购书是对双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书实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一种协议书,不是购房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后,还需要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一些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后,因为种种原因,又将认购书项下的房子卖给了第三人。此时,之前购房人的利益难以通过认购书得到保障。为此,我国法律特这对这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方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者的购房款,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如果开发商违反该合同,应当由此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