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交付定金时,通常会约定卖家反悔不卖房屋,要双倍返还定金,买家反悔不买,则卖家不予返还定金。
一般说来,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最终没能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原因无外乎三种情况:
1、方的原因,各种原因导致不愿意买或者不能买;
2、方的原因,就是不愿意卖了;
3、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预约合同没有约定清楚,双方又没能就未约定清楚的部分达成一致意见。
只是前两种情况出现,法院才会支持双倍返还定金。第三种情况并不支持双方返还定金,但是定金本身还是要退回。
当然,只要双方在预约合同中没有就重要事项约定清楚,买卖双方都可能故意提高条件,导致上述第三种情况出现,进而选择不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即使有书面的明确约定,一旦卖家反悔,买家也有可能无法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法院是否支持双倍返还的关键,在于书面协议的内容约定是否完备,是否已经包括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这是对证约定金合同的一般情而言的。
但是,也存证约定金合同之外的立约定金合同的情形,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购房定金的比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卖家拒签合同能双倍退还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买方实际交付定金后,卖家拒绝签订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卖家拒签合同是需要双倍退还定金的。卖方违约,则双倍退还定金;但是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且收取定金后,买房造成了违约,所交的定金卖方是不需要退还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