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必须要备案,办理备案之后的好处也比较多。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买房子还是要进行合同备案的,并且对于合同备案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
由于现在购买的新房大多数都是期房,期房是还没有完工的房子,购买期房存在太多不确定的因素了,甚至还有可能会遇到拿不到房产证,得不到房子的情况。而合同备案能够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购房合同备案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对于购买期房的朋友来说,就多了一重保障,也能避免出现房子被一房二卖的情况。
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可以防止该房屋被卖家一房多卖,即同一套房屋已出售,且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后一合同则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购房者在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的时候,备案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如看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只有所售房屋符合一定的条件,预售合同才能登记备案。
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以后,购房者才可以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就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如果每个人在买房的时候都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的话,就可以防止该房屋被多重抵押,因为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的,不能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就不能在房产部门备案。
购房合同需要在房管局备案,但是不一定要去房管局备案,如今购房合同都是实行网上备案。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购房合同备案好处有哪些?
购房合同备案主要有以下四大好处:
1、可以知晓所购房屋手续是否合法。购房合同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如看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只有所售房屋符合一定的条件,预售合同才能登记备案。
2、可以防止“一房多卖”。即同一套房屋已出售,且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后一合同则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3、可以防止房屋“多重抵押”。如果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的,且不能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就不能在房产部门备案。
4、可以方便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就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法律主观:
一、怎么看买卖合同已备案
以房屋买卖的为例,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
二、买卖合同如何查询备案
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行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可登陆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键入相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三、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任何人都不可以违反法律的规定。若是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是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等。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