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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可以退吗

周敏

定金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很多商品交易中都会涉及到定金的交纳,房产交易也不例外,很多人对定金的了解都是定金交了不能退,但实际上这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的。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想买房了定金能不能退还,但如果不是因为购房者主观意识违约的,那么定金也是可以退的。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最后是要求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购房的定金可以退还吗

如果是出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定金不能退。比如签了认购书后又反悔的,购房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购房者交款后反悔,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目的,定金是不退的。再者因个人征信贷不了款,购房也定金不退。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退还购房定金的情况如下:

1.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或者产权证,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导致购房合同无法达成;

2.开发商存在欺此圆此诈行为,如已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

3、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如卖家对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条款无法确定,或者卖腔氏家对认购书中的条件,如房屋面积、价格等进行修改等;

4、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旧未能订立。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

购房时的定金通常是可森迅以退还的。这取决于双方在支付定金时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明确说明,一般可以退款。也可以和双方协商。如果因开发商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是,如果是自己的原因,开发商没有相关隐瞒,只能单方面索要定金,应该按照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的定金能退吗

买房可以退定金的情况如下:

1、合同条款被进行修改:

在双方即将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合同里面的条款,双方不能够达成一致。比如,合同里面如价格、户型、面积等,被进行修改,和认购书不一致。那么,就可以认作是卖方违约。不仅可以返还定金,甚至可以拿到双倍的赔偿;

2、有增加退定金补充协议:

在交定金之前,如果有增加补充协议。即便买房者不想要房子属于违约行为,但是之前有签署补充协议,就要按照补充协议来退还定金;

3、认购的房子转售他人:

如果开发商已经把认购的房子转售给了别人,这样就是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不仅可以退还定金,甚至还可以拿到赔偿;

4、不具备销售条件:

如果是没有产权证的项目,或者没有销售许可证。这种内部认购行为,是不具备销售条件的。这就属于开发商的问题,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退还定金;

5、第三方原因:

如果是因为政策问题、自然灾害,导致楼盘不能建设。双方都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也可以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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