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译者:沈春林版次:1-1出版日期:2015-08开本:16出版社: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装帧:平装ISBN:978-7-5160-1236-9页数:3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交通、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标准化管理。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相应技术规范。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扶持下列项目:
(一)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研发和生产;
(二)优质砂、石生产、海砂淡化处理和人工砂生产等建筑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建设;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基建与技改;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
具体鼓励和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预拌产品生产站点的设立第八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十条 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
(五)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
中国砂浆门户特别是在砂浆里加入了不同用途的外加剂,砂浆可以避免抹灰砂浆开裂、空鼓现象发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可以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4~6倍;发展预拌砂浆是转变水泥发展方式的必要途径。
预拌砂浆的生产日期可以通过查看预拌砂浆的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志来确定。一般来说,预拌砂浆的包装上都会有生产日期的标志,这个标志可以以数字的形式表示,比如“20201015”,表示该预拌砂浆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10月15日。此外,预拌砂浆的包装上也会有某些字母和符号,比如“9M”,表示该预拌砂浆的生产日期是9个月以前。
此外,在使用预拌砂浆前,我们也可以通过实际测试来确定其生产日期。首先,我们可以用视觉检查预拌砂浆的外观,看看是否有结块或起泡情况,这样可以推断出预拌砂浆的生产日期。其次,我们可以用抗压测试和抗拉测试来检查预拌砂浆的性能,如果抗压和抗拉强度较低,可以认为该预拌砂浆的生产日期已经有些久远了。
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商品砂浆》,在征求广泛的专家意见后,将其定义改为“预拌砂浆”。其理由为:
将工厂化生产的砂浆取名为“商品砂浆”,用语不够规范,也不能体现和揭示工厂化生产砂浆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没有反映产品(某一方面)的技术属性。在英文中也找不到与“商品砂浆”相对应的专业术语,不利于与国际交流与接轨。为此,建议将工厂化方式生产的砂浆取名为“预拌砂浆”,它可以与在现场搅拌的砂浆相对应,并能揭示“预先拌制”、“方便使用”等技术特征,在英语中也有相对应的专业术语,如ready to use mortar, ready-mixed mortars,pre-mixed mortar等。目前很多省市出台的地方技术规程中,均将工厂化生产的砂浆取名为“预拌砂浆”。
将“商品砂浆”划分为“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的分类方法,划分依据、母项和子项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均不够明确。同时,将“预拌砂浆”定义在“湿砂浆”的范畴,与今年6月6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中关于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表述不一致。为此,按照产品状态和生产工艺特点,应将预拌砂浆划分为“预拌干砂浆”和“预拌湿砂浆”。其中“预拌干砂浆”,也可称为“干砂浆”、“干拌砂浆”“干混砂浆”、“干粉砂浆”等,在英文中相对应的专业术语有:dry ready to use mortar; dry mortar; “预拌湿砂浆”也可称为“湿拌砂浆”,“湿砂浆”,在英文中相对应的专业术语有:wet ready to use mortar,wet mortar等。